智利外資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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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主管部門
智利外資委員會(CIE)代表國家執行第600號法《外國投資法》的有關外資程序,核準自愿提出申請的重大外資投資項目。該委員會由智經濟部長、財政部長、計劃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經濟部長任委員會主席。外資也可通過中央銀行進入,中央銀行《外匯法》第14章做出相關規定。
2、投資行業的規定
智對外資高度開放。隨著80年代電信和電力行業的私有化,外資可進入的投資行業范圍已非常廣泛。目前外資已廣泛進入礦業、電力、天然氣、供水、通信、金融、化工、食品、飲料、煙草業等領域。
目前行業限制主要在國際陸路運輸、漁業捕撈、近海航運、電臺、媒體印刷等領域。此外,邊境線內10公里以內土地原則不得向外國人出售。
3、投資方式的規定
智對外資進入金額及方式沒有限制,外資投資可以為外國貨幣、設備、技術或信貸。根據第600號法,可以與外資委員會簽訂合同方式提供保障的重大項目,現匯投資須超過500萬美元,以貨物或技術等其它方式投資額須不低于25萬美元,信貸方式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75%。
4、依據中央銀行《外匯法》第14章進入智的外資入境管理制度
智央行《外匯法》第14章對外國投資、外國提供資本及外國信貸進入本國做出了以下規定:
(1)須通過一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
(2)投資資金只能是外匯。
(3)資本進入智后,可以提出申請進入官方外匯市場購買外匯,也可以匯出,智央行負責審批。
(4)投資額在10萬美元以內,或12個月內投資少于10萬美元的不受此限制。外資企業在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須提交公司章程、官方日報上的注冊聲明、公司納稅號、股東納稅號等材料。
5、利潤匯出管理規定
撤資須在投資完成1年后進行,只要符合稅收規定,投資利潤匯出沒有時間限制。
匯往海外的資金和利潤可由投資者在當地獲得授權的外匯交易所自行決定對其有利的貨幣種類。
撤資金額在投資金額范圍以內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收,超出部分須按照稅法繳納稅金。利潤匯出則需要繳納35%的所得稅。
入境攜帶現金合計金額超過1萬美元應向海關申報。
(根據智利現行法規整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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