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項草案建議,無論什么性質的業務,只要是那些合法使用技術的,其調研、革新和技術方面的投資可從實施之初即作為稅前費用列支。他表示,“目前的情況是研究費用只有在得到研究結果并最終付諸實施后才可以做為稅前費用列支,正因為如此沒有人愿意搞調研,因為現行制度不鼓勵調研”。
另外還包括人力資源培訓方面的法律草案,其宗旨是使人員培訓費用可作為稅前費用列支。他解釋說,“想法是企業在人員培訓方面的費用的125%金額可在稅前列支”。他說,根據從秘魯的鄰國得到的經驗表明,生產效率方面的增長和發展指標與人員的培訓尤其是技術人員的培訓是分不開的,企業的主要資本是人力資源。
生產部還有意通過頒布一項最高法令的方式,將一系列使用國有原料的與半工半農業有關的行業列入第27360號法律(農業和半工半農業促進法)的實施范疇。他指出,該法律曾將香煙、食油、橡膠排除在實施范圍之外,因為這些行業不使用國產的原料。
另一個方案是將軟件列入增值稅法第四條附則中。他表示,“我們的意圖是讓軟件的出口商也可以享受非傳統產品出口商同樣的待遇,能夠享受退還增值稅的優惠”。
另外還準備討論一部擬取消享受特殊勞工法需要滿足的最高員工數量限額要求的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