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經濟學家報》9月5日發表特邀專欄文章,介紹參與墨西哥能源改革油氣領域相關合同主要內容。
許可制度:國家授予投資者在特定區域和規定時間內勘探、鉆探和生產石油和天然氣,投資者是許可的所有者,但要交納以總產量為基數的特許權使用費(REGALIAS)、利潤所得稅和特別收益稅。
生產分成合同:由代表國家的機構與私人運營者簽訂法律承諾文件,生產分成合同授予投資者(運營者)在指定區域、限定的期限內勘探(自擔成本和風險)和生產油氣資源,運營者依據承諾文件獲得收回勘探和產生成本以及獲得一定比例凈產量的權利。
利潤分成合同:投資者擁有的產量份額受油氣價格影響。
一般情況下,許可制度更簡單和易于管理,僅根據產量收取特許權使用費,付稅是運營企業的責任,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即可。項目管理成本相對較低,監管部門只審查工作計劃和最低投資額,運營是企業的責任。
產量分成或利潤分成模式管理相對復雜,國家是項目所有者,投資者受聘進行勘探和生產,政府需要有利益代表管理合同,全國油氣委員會(CNH)將履行這一職責。
產量分成或利潤分成模式在收回成本方面也相對復雜,運營企業尋求收回其投資和運營費用,有抬高成本的動機,政府主管部門需要更清楚地了解運營成本結構。
此外,稅收制度對于能源領域的新的法規的實施也很重要,它將國有的地下資源轉化成為公共金融資產。不論采用哪一種參與模式,政府稅費征收都不是單一的,根據油氣開采技術難度、油氣價格、所需投資等因素,國家需要有一定的靈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