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偷偷av男人的天堂,亚洲 欧美 激情 小说 另类,激情综合五月,国产精品亚洲成在人线

中國招商引資信息網,招商引資信息網,招商引資網,招商投資網,招商網,招商投資集群,招商投資全球集群,招商投資全球集群總站,
玻利維亞招商投資網
玻利維亞國旗
玻利維亞新投資促進法(中文譯稿)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投資促進法

第一章

目的和概況

第1條(目的)

    本法案旨在建立總的法律制度框架,以促進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境內的投資,從而促進玻經濟、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案建立在憲法法規基礎上,其施行和解釋都應符合憲法要求。

  1. (適用范圍)

本法案適用于所有在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境內進行投資的玻利維亞人和外國人。

  1. (原則)

在玻境內開展的投資活動需符合以下原則:

    a)主權尊嚴原則。國家進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引導經濟發展,在憲法規定的戰略領域實施管控。國家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者和主要參與者,引導戰略領域的投資流向能夠促進發展,消除貧困,減少貧富、社會、地區差異的經濟活動中去。

    b)改變生產模式原則。國家支持尊重主權和尊嚴的投資,發展從事非傳統經濟活動的生產部門以改變玻初級產品出口國身份,推動大規模工業化進程。

    c)相互尊重和平等原則。投資是多種經濟生產模式的實現方式。國家主導、控制、管理、參與經濟發展,在保證國家主權的尊嚴的司法安全框架下以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原則與獨立投資者相互聯系。

    d)多種經濟原則。國有、私有、合作社和集體所有是多種經濟的不同組織方式。在相互補充、相互支持、平等、公正透明以及司法安全、協調一致和再分配原則的框架下相互聯系,在玻境內的投資促進經濟組織方式的發展。

    e)司法安全原則。在憲法承認的經濟組織形式下進行活動的投資者之間以及國家、國內外投資者之間的司法關系建立在司法安全的基礎上,受到清晰準確的規則所約束。所有的經濟組織形式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司法地位平等。

    f)大地母親原則。在玻利維亞境內所開展的投資行為,需要保證經濟活動和大地母親平衡、和諧地整體發展,保證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

    g)便捷性原則。政府為投資活動設定步驟較為簡單、審批時間較短的行政手續制度。

    f)優先性原則。國家在玻國內投資和外資之間優先考慮前者,作為強化國家生產及提供產品和服務能力的一項機制。

    g)透明原則。憲法規定的玻經濟組織形式以及玻國內外投資,都建立在透明以及反腐敗斗爭的基礎之上。

  • (定義)

    本法各要素理解如下:

a)投資。在法律指定的不同機制下所投放的錢物,旨在推動經濟活動的持續發展和產出利潤,最終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行為。

b)投資者。指在玻利維亞多民族國境內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玻利維亞人或外國人,公共機構或私人企業。

c)玻利維亞國內投資。指來自于玻利維亞自然人或法人、玻公共機構或私人企業、在玻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自然人的投資。玻利維亞法人指在玻國境內成立的大部分資金屬于玻利維亞自然人名下的機構,以實現玻自然人對機構的引導和控制。當玻國內投資和公共資源或者國內外私人投資一起進行時,被視為混合投資。

d)優惠投資。該資質由玻利維亞發展規劃部授予,針對該法規定的對于國家有戰略意義的生產活動投資項目。優惠投資資質使得該投資能夠獲得具體的優惠鼓勵政策。

e)國家生產投資。是玻利維亞國內投資的一種形式。國家生產投資是在玻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框架下進行的,投資目標是有優惠投資資質的生產活動,擁有公共資源支持并且享有本法規定的政策優勢。

f)混合投資。是投資方式的一種,由國家生產投資和玻國內外私人投資組成,在混合投資中國家保持對經濟生產活動的控制和主導權。

g) 外資。是資金來自國外的投資,投資者是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在國外定居時間不少于兩年的玻利維亞自然人。

h)轉讓價格。是相互關聯的企業間買賣交易行為的結果。對于母公司、子公司和下屬公司之間的,或子公司間的或下屬公司間的買賣交易行為,且至少有一個上述公司是在玻境內注冊的,他們之間的財產、服務等其他運作支付結算與獨立公司間的操作是不同的。

i)有效法律。在憲法框架下,由國家職權部門所頒布的有關投資的所有法律規定。

j優惠政策指由政府授予的旨在促進玻經濟社會發展的臨時性財政或金融優勢或受益,以及刺激在玻投資的促進政策。上述提到的優勢和受益可以是減免稅收和關稅,生產鼓勵措施等等。

k)一般性優惠政策指由明確的法規所指定的暫時性的優惠政策。該政策不能使某些投資者或集團獲得相對于其他投資者或集團的優勢條件。

l)具體化優惠政策指針對優先性投資的優惠政策,需通過明確的法規對優惠政策的使用條件、范圍和時效性做出規定。

 

第二章 投資待遇

第5條 (投資)

Ⅰ.國家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推動者和主導者,通過發展規劃部及經貿領域其他主管部委,引導投資流向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尊嚴就業崗位、有助于根除貧困及消除經濟社會區域不平等的經濟活動。

II.投資可流向國內任一經濟領域,須按照現行規定,通過合同及企業形式進行執行,遵守國家排他性、主權及尊嚴、互相尊重及公平以及本法規定的其他原則。

第6條 (國家排他性)

I. 國家通過公共單位及競爭和授權機制,領導、控制及調整依照憲法規定的戰略型經濟行業。

II. 為保證國家社會經濟領域公平發展,國家保留發展戰略性經濟行業的權利,并在本法規框架內以投資者身份,通過國家生產投資行使權力。

III.投資者可遵照國家授予的權利,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政策規定框架內,在戰略行業參與經濟活動。

  1.  (社會承諾投資)

I. 私人投資、其合作伙伴和活動,須對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經濟自主有所貢獻,國家對其上述行為予以承認和尊重。

II.所有與上述行為相悖并有損投資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將視情節接受刑事或民事處罰。

  1.  (互相尊重及平等關系)

投資者與國家間新出現的關系,將受到本法第三條所規定,即主權及尊嚴、法律保障、互相尊重及平等的原則內容所約束。

  1.  (投資機制)

I.貢獻投資通過以下途徑進行:

  1. 經貿公司;
  2. 公共企業;
  3. 國家小額控股的混合資本企業;
  4. 合同或其他聯合投資機制。

II.前文所述所有投資機制均須遵守憲法內容并與本法、貿易法及其他現行有效法規內容相適應。

III.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戰略目標,投資流向行業的規章負責確立該行業具體投資機制;行業規章須遵循投資待遇、國內生產投資、投資優惠政策、投資爭端解決的規定及本法其他相關規定。

  1.  (投資貢獻)

I. 所有投資者均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投資貢獻:

  1. 國內本幣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2. 可行使所有權的動產或不動產;
  3. 再投資的利潤;
  4. 知識產權、非物質科技貢獻及其他無形資產權限;
  5. 根據相關法律,玻利維亞證券交易所中所獲在玻經營企業的在冊及可報價股份;
  6. 工業企業、機械、新的或整修的設備、配件;
  7. 原材料及中間產品;
  8. 其他本法規定的方式。

II.國家在憲法所規定框架內,主要憑借自然資源收益及使用權進行投資貢獻。

  1.  (投資貢獻)

    I.在多民族玻利維亞國境內進行的投資,需滿足以下條件:

a)境外資本須通過玻利維亞金融體系進行轉入;

b)外國投資須遵守玻利維亞的轉讓價格規定;

c)投資項目方案的利潤有意被評為優先級,不受國家提供的鼓勵政策條件所限制;

d)國家不對玻利維亞籍或外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私有產權所簽署的外部及內部信貸作出擔保;

e)技術轉讓通過本法第14條所規定內容進行;

f)在本法框架內所建立的投資勞動關系,須遵守勞動總法及及其補充規定;

g)符合本法框架內容的投資,須遵守稅務、海關、環境法律及國內其他適用的規定。

II.投資鼓勵措施應與國內經濟政策目標前后呼應,并應考慮國內財政可持續性。

  1.  (大型國有企業)

I.大型國有企業根據玻利維亞國家、美洲玻利瓦爾聯盟-美洲自由貿易協定兩部分的規定組成。

II.大型國有企業的組建、管理、監管、控制、監察及重組、解散、出售,均須遵照2013年12月26日第466號公共企業法進行。

  1.  (外國投資注冊)

I.玻利維亞中央銀行負責外國投資注冊,并向其授予多民族玻利維亞國投資貢獻準入證書,作為外國資本進入玻利維亞的證明。

II.根據本法規定,注冊應以專門格式進行,須包含投資的來源、目的、貢獻、機制和再投資等信息。

III.玻利維亞中央銀行負責就執行外國投資注冊制定有關規定。

  1.  (技術轉讓)

I.根據生產行業發展需要,技術轉讓須至少滿足下列情形中的一項:

  1. 在投資的技術領域,為來自技工學校、技術學校、高等技術教育機構、多民族教育體系中的高等院校的玻利維亞公民提供施展技能本領的機會。上述玻公民在遵守發展其技能政策的前提下,可參與到操作、管理、行政工作中。
  2. 根據雙方利益,通過明確界定目標和目的的合同,將擁有先進科技的機械設備讓渡至技工學校、技術學校、高等技術教育機構、多民族教育體系中的高等院校及與投資領域相關的公共機構中。
  3. 推動企業內部旨在完善工業化進程或利于開展社會公益事業的研究。

II.上一段落中,a與c兩項內容應在投資過程中進行;b項內容的進行須遵循所簽協議。

  1.  (海外轉款)

     I.履行納稅及其他規定義務的外國投資者,可通過銀行系統,以自由兌換外匯的形式向海外轉款,包括:

      a)來自注冊的外國投資企業中部分或全部清償的資本,或來自因外國投資所獲得股票、股權、權益的出售的資本;

      b)注冊的外國投資產出的凈利潤;

      c)糾紛判決后的收入;

      d)現行規定框架內,向與投資直接相關且居住在玻利維亞領土以外的供貨方或債權人所支付的款項;

      e)現行規定框架內其他合法獲得的款項。

      II.玻利維亞中央銀行對本條款第I段中的海外轉款進行登記。

第三章 

國家生產投資

第16條(國家生產投資)

I . 國家行使投資者的角色時,進行國家生產投資并引導投資流向戰略自然資源生產領域以及能夠引起玻生產模式變革的生產活動。

國家生產投資主要流向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非傳統經濟活動的生產項目。接受國家生產投資的企業有義務在相關法規的框架內,對指定的投資資金和盈利結果負責。

II . 國家可以和別的投資者合作發展擁有優先投資資質的經濟活動,尤其是發展戰略自然資源領域的特定生產活動。根據本法第9條款,國家保持在發展生產活動的投資機制上的主導權和控制權。

      上述提到的共同投資被視作混合投資,由于其戰略重要性混合投資適用本法第18條款。

III . 地區自治單位的投資可以歸為國家生產投資以便經濟活動的開展及鞏固和加強地區發展。

  1. (國家生產投資的注冊)

I . 發展規劃部有職責對國家生產投資進行登記以便獲取數據以及對投資項目進行整體的追蹤。

II . 登記應當抓住投資的來源、目的、份額以及投資機制等信息,并且如果包含地區自治單位、玻國內私人投資或者國外公共或私人投資,也應注明其所占投資份額。

  1. (國家生產投資的辦理手續)

國家生產投資的受理應當在本法、環境和社會的相關法令、以及其他適用法規的框架下,由國家職權部門以靈活、適當的方式受理其投資方案制定、通過、融資和落實。

  1. (禁止私有化)

國家為了收回自然資源和戰略性行業而進行的國有化進程中所收回的資產和投資不能以任何形式被私有化。

  1. (經濟效率和效益)

國家生產投資應當嚴格履行現有法規,在保證經濟效率和效益的標準下進行投資活動。

                  第四章 投資鼓勵

第21條 (一般性和特殊鼓勵政策)

Ⅰ.在本法確定的條件下,國家可以給予所有在國內的投資一般性投資鼓勵和特殊投資鼓勵。

一般性投資鼓勵將給予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內的生產性活動,且在該行業內普遍適用。

特殊投資鼓勵將給予被認定為優先性投資的項目。

Ⅱ.為了明確前文所述,兩種投資鼓勵定義如下:

a)一般性投資鼓勵由以行業主管部委向發展計劃部提出并隨附一份分析認定報告,包括可說明對國家經濟影響的指數。發展規劃部預做分析后,隨后向內閣議會提出推薦意見,明確是否通過該鼓勵措施,并最終應由法律和國家最高法令的形式通過;

b)特殊投資鼓勵由行業主管部委向發展規劃部提出,隨附投資計劃及主推行業部委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一份關于與本法第22條所規定是否保持一致的報告。發展規劃部先行審核該投資項目是否可視為優先性投資權;若可認定為優先投資,發展規劃部將向內閣會議建議可實行特殊投資鼓勵,并通過相應的法律或最高法令的形式批準通過。

Ⅲ.鼓勵投資措施具有有效期的限制,可視經濟活動及投資回收期限設定為1-20年內有效。

Ⅳ.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發展規劃部在本法第23條a)款規定的評估基礎上可向內閣議會建議中止或取消一般性投資鼓勵措施。根據具體情況,措施的暫停和取消需法律和最高法令通過。

只有在投資項目滿足一般性投資鼓勵措施的授予條件,該鼓勵措施方可生效。

Ⅴ.在投資實施過程中未按合同性文件或授予自然資源使用開采權文本中的規定履行義務時,發展規劃部有權向內閣議會提出暫停或取消特殊投資鼓動措施。措施的暫停和取消按程序需以法律和最高法令的形式實施。

合同文件和授予自然資源使用和開采權的文本有專門條款以清楚明確方式規定了實質性義務。如未能履行,將導致投資鼓勵措施的暫停實施或取消。

Ⅵ.自治地區在其權限范圍內,可授予同本第16條第三段所涉及的投資項目相關投資鼓勵措施。

Ⅶ.與戰略行業相關的合同將享有特殊投資鼓勵措施,并且合同一經多民族最高立法機關通過,鼓勵措施即可生效。

 第22條 (優先投資)

Ⅰ.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框架內致力于戰略性自然資源生產環節的發展和有利于先進性生產結構變革的投資活動,將視為優先性投資。主要包括以下任何一種經濟活動:

在油氣、礦產、能源、交通運輸等有利于產生附加值的戰略性自然資源生產環節的經濟活動;

旅游、農產品加工、紡織業等經濟活動及其他可增加產品附加值,具備革新潛力和人力資源能力建設的經濟活動;

可作為國家經濟發展支柱和縮小國家社會發展不平衡現象的經濟活動。

Ⅱ.在前述相關經濟活動的投資項目,應當注重技術轉讓及增加有尊嚴的就業崗位。

Ⅲ.負責戰略性行業的相關部委,應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優先性投資。

Ⅳ.有興趣開展本條款Ⅰ中所列的經濟活動的投資者,其身份認定應通過提案審核及/或廣泛分布的官方機制審核方式予以認定。

如投資方案類似或更為優化,玻利維亞本土投資者的投提案將優先于外國投資者的提案,這種優先性將以當保證國家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第23條.(投資的跟蹤)

牽頭部委應定期對本行業內開展投資的項目進行投資跟蹤,特別是對被劃歸為優先性投資的生產活動,具體如下:

a)以預期經濟效益為標準,對給予一般性投資鼓勵措施的投資執行情況及其對該行業貢獻進行評估;

b)按照項目執行時間表,對劃定為優先投資項目的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

C)本條中第a)和b條中所涉信息向發展規劃部提交。

        第五章  投資促進主管機構

第24條 主管機構  在本法所規定的框架內,發展規劃部將作為中央政府層面負責投資促進的主管機構。

第25條職能

1、為履行前述職權,發展規劃部具備以下職能:

A)建議內閣會議批準在國家范圍內通過投資促進政策和法規。

B)在本法規定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框架下,建議內閣會議批準專項或整體性的投資鼓勵措施,中止或取消相關措施。

C)將根據本法第22條規定提交審議的有關項目認定或選定為優先投資項目

D)在計劃實施優先投資項目的投資者的認定程序期間,有權向有關戰略行業主管部門索要信息。

E)在對投資項目及投資促進政策效果進行跟蹤期間,有權向牽頭部門索要信息。

F)有權就國內投資事宜向公共或私營機構進行質詢。

G)其他有關職能,另行通過法令制訂。

2、發展計劃部將對投資管理程序進行評估,并視情進行簡化或修正,以確保其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六章  爭端解決

 

第26條 (爭端解決)投資者之間出現的爭端將按現行規章確定的方式和條件加以解決。

                 附加措施

首先

1、根據國家政治憲法第九過渡性措施需再協商的與外國投資相關的協定,須與本法及憲法的相關規定相適應,并通過框架性的投資協議加以正式確定。

2、從本法公布之日起,本國簽署的所有框架性的投資協議或與投資有關的國際貿易協定,將以本法所規定的措施作為依據。

3、地區一體化協議有關的投資協議,只要經玻利維亞批準即納入此法及憲法范圍內。

其次,在玻施行的與投資有關的財務和審計方面的規定,需定期同國際上通行的投資和審計規章進行協調。

再次

1、同投資有關的合同須在國家貿易登記制度下備案。國家多種經濟及生產發展部將負責制訂國家貿易登記制度的專門程序。

2、當涉及國內私人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的共同投資,登記制度至少要掌握相關投資方的信息、合同目的、投資來源、投資者所占份額以及合同期限。

3、當涉及同國家參與的共同投資,登記制度至少要掌握投資相關方信息、合同目的、投資來源、投資者所占份額、合同期限、合同主管部門以及立項原因(CAUSALES DE RESAOLUCION)

                       過渡措施

一、公共融資及經濟部在本法公布的90天內,制訂同本法第11條B款有關的交易價格管理辦法。

二,在本法公布起三個月內,與在本國投資管理有關的職能部門需指定、調整并公布其本行業的管理辦法,以便履行本法及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內容。

前述相關規定應按照簡明扼要原則盡快理順有關程序。

三、

1、國家司法部及總檢察院在本法公布起的三個月內,制訂新的仲裁及調解管理規章,其中應包括投資領域的爭端解決專門規定。

2、新的仲裁及調解規章應當尊重本法所規定并包括被普遍認可的投資爭端解決原則:平等、真實、誠懇、可信、全面、中立、合法、迅速、經濟、相互認可。

3、有關規章一旦通過,再出現爭端時,有關各方將執行1997年3月10日的仲裁與調解1770號法令的相關規定,只要不同國家憲法及本法相抵觸。

四,發展計劃部將在本法公布的三個月內制定關于生產性國有投資等級制度的專項規定。

五、玻利維亞中央銀行將在本法公布三個月內制定旨在提供信息的關于外資登記制度的相關管理規定。

最終措施 

一、公共金融及經濟部、發展計劃部將制定或調整同預算管理及登記程序有關的規定,以便提高用于合資和生產性國有投資的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確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條件可以獲得的投資機會。

二、在本法生效之前在國內落實的投資,將按照先前制定的司法依據和工具,只要不與國家憲法沖突。如需申請本法所規定的鼓勵政策,新的投資必須符合本法以及相關行業法規的規定。

三、由國家實施的在非戰略行業的投資,只要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交易給其他經濟形式組織。這種交易必須通過國家立法機構的法令加以許可。

四、發展計劃部在同其他相關部委協調后,制定同國際憲法第262條第一段實施有關的特別法律草案,此項特別法將廢止1999年3月23日生效的1961號全國電信、油氣、能源出口經濟人法。

五、發展計劃部將在其框架內設立負責本法實施的相關機構。

六、本法將按規定條款在各種經濟組織形式中發揮效力。

行政機構將通過最高法令制定本法細則

   廢除的條款

  • 廢除以下法規:

1、1990年9月17日制定的第1182號投資法。

2、1992年4月24日制定的第1330號私有化法令。

3、1994年3月21日制定的第1544號資本化法令。

4、1992年7月30日制定的最高法定第23230-A。

二、廢除全部和本法相違的法令。

遵循執法委員會完成本法。

2014年3月25日立法大會會議大廳。

Eugenio Rojas Apaza,Marcelo William Elio Chávez,Marcelo E.Antezana Ruíz,Roxana Camargo Fernández,Nelson Virreira Meneces,ángel David Cortés Villegas.

宣布多民族玻利維亞國法令。

2014年4月4日拉巴斯總統府。

Evo Morales Ayma,Juan Ramón Quintana Taborga,Elba Viviana Caro Hinojosa,Luis Alberto Arce Catacora,Elizabeth Sandra Guriérrez Salazar,Ana teresa Morales Olivera,Amanda Dávila Torres.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點擊這里給我發消息
溫馨提示:本站提供免費發布服務,但對信息的合法性、實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不承擔任何責任。名錄資源由會員為向全球展示品牌形象上傳,個人信息均經處理后發布,如有遺漏戓涉嫌侵權他人及不愿展示形象的,請將“該頁網址和需修改及刪除的內容”發至本站郵箱戓留言給我們處理。凡注冊會員并發布信息或名錄資源的,均可定期獲得全球項目參考及合作機會。本站名錄資源概不對任何第三方開放,更不提供如交換、出售及查詢等服務!
項目合作及建議請留言:請理性留言,并遵守相關規定
姓名: 手機: QQ號: 微信: 郵箱:
驗證碼 點此換一張
關于我們 招商培訓 代理招商 代理投資 代理融資 代理政策 戰略伙伴 服務外包
廣告報價 匯款方式 合作方式 免費發布 網群建設 誠聘英才 網站導航 設為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