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吉拉爾多市為有在本市進行投資意愿的投資者提供多種稅收優惠政策。
吉拉爾多市2008第036號協議規定:
第一條:對在吉市注冊且進行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免除工商稅。豁免額度根據投資資本、本市員工聘用人數、業務種類等因素變化,如表格所示:
新成立公司資產總額 S.M.M.L.V. |
員工人數范圍 |
當地員工 比例 |
合同種類 |
豁免 時限 | ||
>400 (>$226,680,000) |
5-20 |
吉市籍占80% |
直接 |
間接 |
3年 |
1年 |
401 Y 1000 ($ |
21-40 |
吉市籍占80% |
直接 |
間接 |
5年 |
2年 |
1001 Y 3000 ($ |
41-99 |
吉市籍占80% |
直接 |
間接 |
8年 |
3年 |
3001 Y 10000 ($ |
>100 |
吉市籍占80% |
直接 |
間接 |
10年 |
4年 |
若企業從事產品加工類經營活動,必須遵循以下條件:1)必須是在吉市內開展的新產業2)必須提供100個以上的直接長期工作職位。根據企業各自的經營期,且企業資本超過2000倍的現行每月最低工資標準,將可享受長達20年的稅收豁免,如表格所示:
經營年份 |
稅收豁免比例 |
第1年-第4年 |
100% |
第5年-第8年 |
80% |
第9年-第12年 |
70% |
第13年-第16年 |
60% |
第17年-第20年 |
50% |
第三條:本協議中提到的稅收優惠獎勵將由吉市財政局通過行政行為告知受益人。
享受此協議中提到的任何一豁免條件需對以下條款進行了解:
第一節:臨時企業、公共上門服務、銀行服務和更名不更業主的企業不可享受稅收豁免政策;或合并后仍在吉市經營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上述稅收豁免利益不可轉讓。
第二:需在吉市內完成首次工業或商業業務后30天之內,向吉市財政局遞交享受稅收優惠獎勵的申請:
a.遞交給吉市財政局的豁免申請
b.企業的營業執照和代表相關文件
c.若涉及建筑領域,需出示規劃局頒發執照
d.員工工資表,及社保等詳細信息、應提供吉本市員工的信息
e.生產期的開始日期
f.新公司的投資規模, 其中不應包括擬銷售商品的價值,此部分價值不作為投資資本
第三節:市財政局將在任何時候通過任何方式,對企業所聘本市員工進行核查,若核查結果不能滿足稅收優惠條件,將通過行政行為取消稅收優惠的獎勵并勒令其補繳工商稅款。若受益人希繼續享受稅收優惠,需每年對此協議中規定的條件的完成情況進行申報,否則將失去免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