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日,哥議會通過677號法令,依照該法令哥成立了四個出口經濟特區。法令主要內容如下:
1、出口經濟特區(ZEEE)主要包括:考卡山谷省的布埃納文圖拉市、北桑坦德省的庫庫塔市、塞薩爾省的巴耶杜帕爾市和納里尼奧省的伊皮亞萊斯市。政府可以將出口經濟特區的優惠措施擴大到其它邊境城市。
2、建立出口經濟特區的目的是,通過在出口特區內實行特殊法律制度,吸引國內外投資,促進上述地方的與出口相關的生產、服務業發展。
3、享受出口經濟特區經濟和社會方面優惠措施的企業必須是在上述四個城市內建立的新企業,而且必須能夠通過商品和服務出口促進地區和國家經濟的發展。
4、特殊措施適用于商品和服務以出口為主的工業項目,項目期限不得少于5年。使用哥本國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項目,項目建成當年產品須全部出口。
5、依法成立的從事出口經濟特區所在城市建設、基礎設施、科技產業、人力資源開發等活動的本國或外國公司也視為特區企業。
6、出口經濟特區準入條件:1)投資必須是新注入的;2)只有在出口經濟特區內的投資才享受相關優惠措施;3)項目建成頭兩年最低投資額不得少于100萬美元,第三年要達到150萬美元,第四年要達到200萬美元;4)80%的產品應銷往國外;5)履行入住出口經濟特區時簽署合同中規定的創造就業數量和種類,使用先進技術,國產原材料和配件,要符合環保要求;6)中央政府有權調整準入條件。
7、從事出口經濟特區所在城市建設、道路建設、公共服務、人力資源開發等活動企業要滿足以下條件:1)項目應有利于新企業入住特區;2)技術、金融、經濟等各方面具有可行性;3)要符合環保要求。
8、項目評估由外貿部、國家計委、有關市的市政府組成的委員會進行,如涉及以農產品為原料的項目,委員會中應包括農業部。
9、項目法人須與相應的特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合同,合同中規定項目企業應承擔的各項義務。合同期限為5-20年,延長合同須視履行合同情況而定。
10、入住企業應向哥外貿部交納總投資額10%的保證金,以保證執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11、如項目需進口機器設備等資本貨,須向哥稅務和海關總局(DIAN)提供銀行或保險公司的擔保,擔保金額最高為正常進口該機器設備應納稅款的100%,且商品處于監管中。如設備使用違反規定,則擔保金用于支付稅款。
12、如進入出口經濟特區未完稅的物資轉讓他人或用于合同規定之外的目的,商品將被沒收,并根據現行海關規定進行處罰。
13、入住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規定的目標。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達到規定目標的,可申請延長期限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長于原定期限的三分之一。由外貿部等部門組成的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延期及延期的條件。如延期后仍不能達到規定目標,外貿部將通過法令宣布該項目停止享受合同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企業要交納相當于保證金的總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免稅進口的項目所用物資須再出口或按正常進口完稅。
14、入住特區合同的執行應嚴格遵守國際貿易慣例。
15、合同中可以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的各種條件,如出口量,創造就業的數量和種類,使用先進技術,使用國產原材料,投資期限,清潔生產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發展計劃要求的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內容。
16、入住特區的企業執行入住合同情況要通過外部審計單位進行定期審核。
17、出口經濟特區的特殊優惠措施可通過法令、法規等方式加以補充。
18、國家、省、市政府相關部門要通過部門間協議做出相應承諾以保證為特區有效運行提供必要的和適當的條件。有關部門要根據其公共政策確定相關協議,并要特別重視為用戶提供基礎設施、通訊、公共設施、安全等方面的條件。用戶也可參與上述項目的建設。
19、工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必須通過外部審計,每年至少要對準入合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審計報告要送交外貿部和國家計委。
20、用戶可通過與公共管理部門簽訂合同租賃不動產,租賃期與入信合同期限一致。
21、出口經濟特區期限50年,在對特區效果進行評估后可以延長。
22、有關勞工條件的規定:
1)實行每天兩班或兩班以上工作制的企業,工人夜班時間每天不超過6小時,每周不超過36小時,在此情況下不必支付夜班費和節假日加班費,但工人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每周休息一天,但不一定在星期天。
2)入住企業在成立后5年內為其職工向家庭福利協會、全國培訓中心和補償金交納的費用為勞工法規定費用的一半。企業要享受這一規定必須符合入住合同中規定的創造就業承諾,并在一年內沒有集體辭退工人。
3)如果職工工資超過3 個最低工資,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包括獎金在內的整體工資。
4)簽訂入住合同的企業可以與全國培訓中心簽訂協議,由培訓中心為其進行員工培訓。
5)區內企業也可通過合同雇傭小時工,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每周18個小時,每天不超過9小時;雙方協商每小時工資,工資應包括節假日加班費、法定補貼、失業保險等;白天每小時工資為最低法定日工資的八分之一,另加50%法定補貼、保險等;夜班在白班工資基礎上另加35%;每周時間工作超過18小時、每天超過9小時,每小時工資為正常工資的2倍;必須簽訂書面雇傭合同;雇主必須建立包括職工姓名、證件號、工作時間、支付工資情況、休假情況的登記表;必須按工人實際工作時間為其支付保險費;雇主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按合同法規定給予補償;提供臨時服務的企業和勞動服務公司不能按小時雇傭工人。
23、稅收優惠:出口經濟特區內從事生產、加工、組裝及為此提供服務的工業項目享受保稅區內企業在貨物和服務方面的同等待遇。
1)出口所得免交所得稅及附加稅。
2)貿易公司與項目實施直接相關的利息和技術服務費免征所得稅和匯出稅。
3)在特區內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在特區內開展業務產生的收入免征所得稅及附加稅。
24、特區推介公司:每個特區可以有一個推介公司,其職能主要是代表特區,推介特區優惠措施并為這些措施的實施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