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要雙邊協議中智在多個領域簽有合作文件,主要包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電信協定(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智利共和國政府提供商品貸款的協定(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7. 中智兩國政府就互設總領事館進行換文(
8. 中智兩國政府就互免簽證進行換文(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10. 中智兩國就外交部間建立政治磋商制度進行換文(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植物檢疫合作備忘錄(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簽訂兩國領事條約的諒解備忘錄(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地質學科技合作諒解備忘錄(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漁業合作諒解備忘錄(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空間合作的協定(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農牧科技合作協定(
20. 中智兩國政府就智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進行換文(
21. 中智兩國政府就智利駐香港總領事館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進行換文(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1999 年 11 月)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保護和收復文化財產協定(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植物檢疫的合作協定(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動物檢疫及動物衛生的合作協定(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旅游合作協定(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衛生與醫療合作框架協定(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與智利共和國外交部關于加強兩國間經濟貿易合作的諒解
備忘錄(2004 年 11 月 18 日)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
30. 中智自由貿易協定關于服務貿易的補充協定(2008 年 4 月)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海關合作與行政互助的協定(2009 年11 月)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2009 年 11 月)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進出口葡萄
酒管理合作的諒解備忘錄(2010 年 11 月)
34. 中國科技部和智利科技研究委員會 2011—2013 年度行動計劃(2010 年 12 月)
35. 中國科技部與智利科技研究委員會有關捐贈科技產品的協議(2010 年 12 月)
36. 中智兩國教育部關于教育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2010 年 12 月)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中國從智利輸入美洲駝的衛生要求議定書(2011 年 6 月)
3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智利鮮食藍
莓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2011 年 6 月)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聯合聲明(2012 年 6 月)
40. 關于完成中智自貿協定關于投資的補充協定談判的聯合聲明(2012 年 6 月)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提升農業合作水平的五年規劃(2013 年 -2017 年)(2012 年 6 月)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在智利建立示范農場的框架協議(2012 年 6 月)
43. 中智自由貿易協定關于投資的補充協定(2012 年 9 月)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成立兩國政府間常設委員會的諒解備忘錄(2013 年 10 月)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建立經濟合作與協調戰略對話機制的諒解備忘錄(2013 年 10 月)
五、產業情況
(一)產業結構智利北部為長年干旱無雨的沙漠地區,南部為寒帶低溫氣候,均不宜農業種植。農業種植區主要集中在位于中部地區的第三至第七大區。全國可耕地面積 1000 多萬公頃,但由于人力和水資源等自然條件的限制,其中大半至今還沒有開墾。農耕地高度集中,全國已耕面積的 73.4% 控制在擁有 2000 公頃土地以上的 1568 個大莊園主手中。
全國種植面積中,林業種植面積占 37%,糧食面積 21%,飼料草地面積 20%,水果面積 8%,蔬菜 4%,小莊園 4%,葡萄園 3%,經濟作物 2%,種子種植面積 1%。
(二)優勢產業
1. 工業工礦業工業工礦業是國民經濟的命脈,2013 年,工業總產值 144008.87 億比索,礦業總產值 1152838.93 億比索。近年來主要工礦業產品產量如下: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銅(萬噸) 541.9 543.8 529.4 545.5 577.6
金(噸) 40.8 38.4 43.9 48.6 48.5
銀(噸) 1300.9 1276.2 1268.7 1150.7 1217.8
鐵礦砂(萬噸) 824.2 912.9 1262.4 — —石油(萬立方米)
21.50 24.43 27.69 — —天然氣(億立方米)
18.80 17.93 14.4 — —煤(萬噸) 63.60 61.88 65.26 69.85 —鉬(萬噸) 2.77 3.12 3.62 3.02 3.87
(資料來源:智利國家統計局)
2. 農林牧漁業2012 年,農林牧漁業總產值 32894.33 億比索 , 從業人口 80.07 萬。
(1)農業:2012 年耕地面積 3.42 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面積 4.5%。2012/2013 年度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 74.32 萬公頃。近年來主要農產品產量如下(單位:萬噸):
2008/09 年 2009/10 年 2010/11 年 2011/12 年 2012/2013 年小麥 114.53 152.39 157.58 121.3 147.47
燕麥 34.44 38.09 56.38 45.08 68.04
大麥 7.34 9.74 12.27 7.59 7.96
水稻 12.73 9.47 13.03 14.98 13.03
玉米 134.6 135.8 143.8 149.33 151.85
土豆 92.5 108.1 167.6 109.34 115.90
(資料來源:智利國家統計局、智利農業部)
主要水果有蘋果、葡萄、油梨、李子、桃、梨等。2013 年水果種植面積為 30.01 萬公頃,年產量 415.20 萬噸。
(2)林業:2012 年森林覆蓋面積 16.20 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面積 22%。其中天然林13.18 萬平方公里,人工林 2.90 萬平方公里。主要樹種是輻射松(64.9%)和桉樹(29.3%),主要林產品為木材、紙漿、紙張等。
(3)畜牧業:2012 年牧場面積 21.47 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面積 28.4%。2013 年產79
牛肉 20.63 萬噸,豬肉 55 萬噸,禽類 68.06 萬噸,牛奶 39.8 億升。2013 年主要畜牧產品情況為:
存欄量(萬頭/只) 屠宰量(萬頭) 產量(萬噸)
牛 378.85(2007 年) 79.10 20.63
羊 393.81(2007 年) 60.74 0.90
豬 284.40(2011 年) 549.92 55.00
家禽 — 27166.51 68.06
(資料來源:智利國家統計局、智利農業部)
(4)漁業:2011 年海產品捕撈量為 443.5 萬噸,其中魚類 342.8 萬噸,貝類 58.9 萬噸,藻類 41.8 萬噸。
(5)水果和釀酒業:
智利政府十分重視外向型農業的發展,特別是水果業的發展。水果種植面積從 70 年的 5 萬公頃猛增至 2000 年的 16 萬公頃,其中用于醞酒的葡萄種植面積達 5.6 萬公頃。目前水果業已經是智出口支柱產業之一,就業人員有80萬人。2000年水果總產量近300萬噸,以盛產鮮食葡萄、蘋果、油李、杏、獼猴桃、檸檬、甜橙、亞洲李、櫻桃、復盆子等聞名。其中 40% 左右供出口,年出口值為 12 美元左右。
智利也是南美有名的葡萄酒生產國,其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使其生產出來的葡萄酒質量大大優于法國葡萄酒,在國際上連連得獎,因此開始風靡全球。全國年產葡萄酒 3.6 億多公升左右,其中 45% 對外出口,面向世界上 80 多個國家,搶占了 1.5% 的世界葡萄酒市場份額。現在智已成為世界第十大葡萄酒出口國。
3. 旅游業2010 年全國有旅行社 1246 家,其中 33.3% 在首都大區,19.3% 在瓦爾帕萊索,星級酒店、賓館、別墅等住宿設施 4126 家。2013 年共接待外國游客 357.6 萬人次,主要來自巴西、阿根廷等周邊國家、北美和歐洲。
( 三 ) 重點企業:
著名公司1. 智利國家銅公司(Corporacion Nacional del Cobre de Chile,簡稱 CODELCO):
成立于 1976 年 4 月 1 日,是全球最大的銅生產企業之一,經營銅礦的開發、開采、提煉、加工及銷售等。2013 年產量 162.1 萬噸,占智全國總產量的 28%。現任董事長奧斯卡·蘭德萊特切·莫雷諾(Oscar Landerretche Moreno)。
地址:Huerfanos 1270,piso 11,Santiago,Chile。
2. 智 利 化 工、 礦 業 公 司(Sociedad Quimica y Minera de Chile S.A., 簡 稱
SQM):成立于 1968 年,經營化肥、化工產品、碘、鋰的生產及銷售。2013 年資產總額47.68 億美元,盈余 4.75 億美元。董事長胡利奧·龐塞·勒魯(Julio Ponce Lerou),首席執行官帕特里西奧·孔特塞·岡薩雷斯(Patricio Contesse Gonzalez)。
地址:El
Trovador 4285,Las Condes,Santiago,Chile。
3. 智利鉬金屬公司(Molibdenos y Metales S.A.,簡稱 Molymet):成立于 1975年,是世界上鉬的主要生產企業,占有全球約 1/3 的市場份額,從事鉬及相關產品的生產及銷售。2013 年資產總額 17.58 億美元,銷售額 9.1 億美元,盈余 0.27 億美元。總裁卡洛斯·烏爾塔多·魯伊斯—塔格萊(Carlos Hurtado Ruiz-Tagle)。
地址:Huerfanos
812,Oficina 612,Santiago,Chile。
4. 南美船運公司(Compania Sudamericana de Vapores S.A.,簡稱 CS****):成立于1872 年,拉美最大的船運公司,經營船運及相關配套服務。2013 年資產總額 23.77 億美元,銷售額 32.06 億美元。董事長吉列爾莫·盧克希奇·克雷格(Guillermo Luksic Craig)。
地址:Hendaya 60,Piso 10,Las Condes,Santiago,Chile。
六、投資政策
智利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無特別優惠政策,所有外資一旦合法進入智利便與其國內企業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
政府通過經濟部下屬生產促進局(CORFO)對科技研發、新能源等項目提供稅收或金融支持,申請項目須經 CORFO 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審查,受益企業要書面承諾履行相關法律責任。
(一)行業鼓勵政策
為鼓勵科技研發和新能源項目開發,智利政府出臺了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措施。
(1)稅收方面根據 20241 號法律,智利對科技研發領域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企業須與在經濟部生產促進局登記的大學或者研究機構進行聯合研發,項目金額超過 100UTM(月度納稅單位,1UTM 約合 85 美元),政府將貸款支持并返還所得稅。
(2)對高科技投資企業或研發中心的支持1、可研階段: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多 60%、總額不超過 3 萬美元的資金支持。
2、項目啟動階段: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多 3 萬美元的資金支持。
3、在職人員培訓:智利生產促進局為新員工提供培訓提供最多 50%、不超過 25000
美元的年工資。
4、設備和技術平臺: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多 40%、不超過 200 萬美元的資金用于81
購買設備和技術平臺。
5、長期財產租用:智利生產促進局為最初 5 年投資相關租賃提供最多 40%、不超過50 萬美元資金。
6、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高比例 50%、總額不超過 10 萬美元的資金。
(3)開發新能源為鼓勵新能源的發展,智利政府推出了財政資金支持措施:
1、貸款便利含增值稅年銷售額 4000 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非常規能源發電、傳輸分送項目,可通過指定銀行向智利生產促進局申請貸款。
2、對項目研究提供資金補助①對估計投資額高于 40 萬美元的投資非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啟動階段工程研究費用的 50%,最高比例為預計投資總額的 5%,上限為 16 萬美元 ;②首都大區年銷售額達 4000 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投資約 48 萬美元以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或者其它獲得能源委員會為認定的發電量小于 2 萬千瓦的發電項目,可申請補貼前期研究咨詢費用的 50%,上限為 3300 萬比索(約合 7 萬美元)。其它地區補助參照地區鼓勵政策。
(二)地區鼓勵政策
(1)阿里卡和巴里納克塔計劃根據 19.420 號法,在第十五大區阿里卡省投資額不少于 500UTM(月度納稅單位,1UTM 約合 85 美元)的企業,可返還 30% 的企業所得稅。在巴里納克塔省投資額不少于500UTM 的企業,可返還 40% 的企業所得稅。企業享受該稅收優惠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
(2)特戈皮亞計劃根據 19.709 號法,在第二大區特戈皮亞港,從事生產、維修礦山設備或礦山材料的企業可享受免交所得稅、增值稅和進口稅優惠。企業享受該稅收優惠的期限至 2027 年 1月 1 日。
(3)奧斯特拉爾計劃根據 19.606 號法,在第十一、第十二大區和第十大區的帕萊納省投資運輸、農業、水產、制造業、能源、房地產、旅游和研發等領域的企業,對于不低于 500UTM 的投資返還 10%、15% 或最高 32% 的所得稅,具體標準根據投資地點而定,返還所得稅的最高額度不超過 80000UTM。企業享受該稅收優惠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4)納瓦利諾計劃根據第 18.392 號法,在第十二大區麥哲倫大區投資礦業、制造業、運輸業、漁業、82
旅游業等行業的企業,免交所得稅、增值稅和進口稅。企業享受該稅收優惠的期限至 2035年 1 月 14 日。
(5)19.149 號法根據 19.149 號法,在火地島省和第十二大區麥哲倫大區投資工業、農產品加工、農業、家畜、礦業、海產品開發、運輸和旅游業的企業,且在以上地區建有設施并合理利用資源,保護自然和環境,可免交所得稅、增值稅和進口稅以及土地稅。企業享受該稅收優惠的期限至 2036 年 7 月 6 日。
(6)19.853 號法在智利第一、十大區、十一大區和十二大區以及奇洛埃省(Chiloe)、巴萊納省(Palena)
投資的企業,用工補貼每月不超過 182000 比索(約合 387 美元,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化情況于 2013 年新做調整)的應稅工資額的 17%。該項優惠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特殊經濟區域的規定智利首個自由貿易園區—伊基克保稅區(Zona Franca de Iquique)依據 1975 年6 月 341 號法建立,進口商品在區內期間無需向智方繳納任何關稅。區內實體在自由區制度框架內進行的經營活動免繳第一類稅(20%)和增值稅(19%),區內用戶間相互提供服務免繳增值稅。
伊基克保稅區位于北部第一大區塔拉帕卡的首府伊基克,總面積約 240 公頃。經過近40 年的發展,現已成為本國乃至南美最大的商品集散地,不僅銷售至智利本國,重點輻射玻利維亞、秘魯、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厄瓜多爾等多個周邊國家。
區內各類場館設施十分齊全,包括規模龐大的物流中心、批零中心、工商中心、工業區、汽配區、金融區、服務區、會議中心、展館等,超過 1700 家企業在區內從事商品展覽、包裝、去包裝、再包裝、灌裝、貼牌、銷售等多種工貿活動,為當地提供大量就業崗位。
智利本國人及外國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通過保稅區管委會審批后,同后者簽署特許經營合同進入園區,根據自身需要開展工貿業務,管委會通過先進的電腦系統向所有用戶提供包括商品倉儲、房地產、信息等在內的一系列綜合服務。外國企業入園前只需依法在智辦理注冊手續即可。
(1)稅收政策
根據智利憲法規定,所有稅款及關稅或是其它公共負擔都必須由國會批準的法律制定。
只有總統有權利向國會提出有關制定稅收的立法方案。因此,除非民選政府主動提出立法方案,而得到國會批準,稅收制度不得變更 . 稅收政策及有關事務由財政部負責。
政府的稅收業務分別于三個國家機構執行:
(1) 國稅局:負責執行稅法,頒布法規細則及進行稅務審計。
(2) 國庫署:負責征收稅金。
(3) 報關行:負責處理有關進出口事宜。
如果根據稅務審計,國稅局對納稅人起訴,此案件由相應的國稅局區域署長審理。國稅局區域署長的判決可以在相應的上訴院被提出上訴,并且,在某些情況下,此案還可以提升到最高法院。
智利主要稅收種類稅率:
1. 間接稅 ;2. 增值稅 ;3. 18% 的統一商品銷售和服務稅 ;4. 奢侈品稅 ;5. 對金、銀、寶石、象牙、真皮制品、地毯類、游輪等均視為奢侈品,一律征收 50%的附加稅 ;6. 酒類除增值稅外,加收酒類附加稅:35 度以下 27%, 35-39 度 31-43%,39 度以上47%,威士忌 53% ;葡萄酒除增值稅外,附加稅為 15% ;7. 豪華車進口稅 ;汽車進口關稅=(排氣量 ×0.03)-45)×0.1 ;10314 美元購車價的轎車均被視為豪
華車,加征車價 85% 的豪華汽車進口稅,其它 15 座以上的客車、公交車、卡車均免征豪
華車進口稅8. 煙草稅 ;香煙在銷售價的基礎上征收 46% 煙草稅,另征 10% 的附加稅。
9. 燃料稅 ;除增值稅外,汽油每立米加收約 248 美元、柴油 85 美元燃料稅,稅率約為 110% 左右。
10. 印花稅 ;主要是銀行支票、匯兌等信貸金融活動業務稅,稅率在 0.1%,0.5%,1% 不等。
稅種 稅率(%) 納稅人所得稅第一類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17 公司企業第二類所得稅(個人工資收入所得稅)
5-40(累進稅率) 個人第三類所得稅(個人其他收入所得稅)
5-40(累進稅率) 個人礦業特許經營開采稅5年銷售額超過 5 萬噸精銅價值的企業0.5-4.5(累進稅率)年銷售額在 1.2 萬噸到 5 萬噸
精銅價值之間的企業84
稅種 稅率(%) 納稅人附加稅35(扣除企業所得稅 17%,補交 18%。此外,符合某些特別要求的情況稅率在 4% 至 35%
之間。)企業或者個人(將所得利潤匯至境外)
地產稅 地價稅農業用地 1.2
地產主非農業用地 1.4
非農業用于住房土地,未超過 2003 年 1 月 1 日的 37.526.739 比索價值的部分 1.2%,超過部分 1.4%
增值稅 19 所有酒類附加稅15-27(威士忌 27%,烈酒27%,葡萄酒 15%,啤酒 15%)
酒類進口商非工業用途火藥產品(煙花) 50
奢侈品附加稅15(黃金、白金、珠寶、精致
皮毛)地毯、魚子醬)
進口商特別稅燃油稅1.5-4.5 個月度納稅單位(約合 80 美元)/ 立方米消費者煙草稅雪茄 51 消費者香煙 60.4 消費者煙草 57.9 消費者法律文件
稅印花稅 0.24-52.5 美元 公司或個人支票稅 0.24 美元/張 使用人市政府營業執照稅 0.025-0.05
公司或個人(按照注冊資金征收)
進口關稅 6 公司及個人遺產稅、饋贈稅 1-25 個人其它動產和人壽保險費 22 公司及個人再保險保費 2 公司及個人支付國外商標、專利技術顧問收益費35 公司及個人支付國外貸款利息 4 公司及個人(2)投資鼓勵政策
智利對外資進入金額及方式沒有限制,外資投資可以為外國貨幣、設備、技術或信貸。
根據第 600 號法,可以與外資委員會簽訂合同方式提供保障的重大項目,現匯投資需超過500 萬美元,以貨物或技術等其他方式投資額需不低于 250 萬美元,信貸方式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 75%。
依據《中央銀行涉國際資本法》第 14 章進人智利的外資不受此額度限制,但額度需不低于 10000 美元,投資方式可為外匯和信貸,無須簽訂投資合同。
智利對外國自然人在當地開展投資合作無特別規定。任何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定居國外的智利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通過第 600 號法以外國投資者的身份向智利投資,與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簽署外國投資合同。
智利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無特別優惠政策,所有外資一旦合法進入智利便與其國內企業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
政府通過經濟部下屬生產促進局(CORFO)對科技研發、新能源等項目提供稅收或金融支持,申請項目須經 CORFO 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審查,受益企業要書面承諾履行相關法律責任。
為鼓勵科技研發和新能源項目開發,智利政府出臺了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措施。
七、公司注冊
(一)企業的設立方式
(二)企業的組織形式智利法律規定,外國企業可在該國般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注冊企業的受理機構不動產和商業登記處,隸屬于各大區所屬上訴法院
(四)注冊企業的主要程序
1. 獲得智利移民局簽發的合法居留證后,申請個人稅號(一般與身份證號碼相同);2. 委托當地律師起草公司章程,并將章程連同申請人的基本狀況一并進行公證 ;3. 登報么唯公司成立,基本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合伙
人及股份占有比例、法人代表姓名及責任、成立公司的年限、公司的法定地址等 ;4. 自登報之日起 1 個月內如無公告內容提出異議,即可申請公司開業 ;5. 前往銀行開戶,以公司名義注人資金,并由會計事務所出具證明 ;6. 前往不動產登記處進行不動產登記 ;7. 持上述有關文件和報刊公告的副本前往稅務部門申請公司的稅號注冊登記 ;8. 向所在地政府申報公司地點,交驗房產契約或租房合同。如果滿足各項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對已經查驗過或者無需查驗類型的公司必須立即頒發營業執照,在 30 天內對需要查驗的公司應頒發臨時營業執照,派人到公司所在地檢查企業內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并了解與公司為鄰的居民對公司成立的意見,合格后將臨時執照轉為正式執照。
9. 公司取得正式營業執照或臨時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始營業 ;印制標有公司名稱的發票和出貨單,并到稅務部門加蓋統一印章。
為了簡化注冊公司程序,智利議會于 2013 年 1 月通過第 20659 號法律。根據新法,注冊公司手續可于 1 日內上網完成。新法將于 2013 年 5 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