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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招商引資與投資指南(6)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阿根廷地理名稱

25.163 號法律規定,能夠說明阿根廷的代表產品-紅酒的原產地的阿根廷地理名稱均受法律認可、登記并保護。

專利權專利權法( 260/96 號國家法案通過的 24.481 號法律)規定,原創發明者針對其發明產品擁有以下工業產權:(1)技術發明專利;(2)新型使用證明書任何新發明、且能在工業生產中應用的新產品與新的生產工藝,均可申請專利。以下為不能申請專利的項目:自然界已經存在的動植物、生物或基因材料及其在動植物與人類正在生物活動過程中的復制品與復制過程;任何在其商業化過程中會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人畜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新發明同樣不可申請專利,而應阻止其進程,以保護環境。

任何新發現、針對人體和動物的外科手術、治療與診斷手段以及其他自然界中業已存在的活性材料,均不被視為新發明。國家工業產權局是國家專利的主要管理機構。該機構收到專利申請時,將對現存專利情況進行調查以確定新申請專利的真實性與原創性等。新專利申請對外公告30 天內,可接受異議與監督。

專利自其申請提交之日起有效期為 20 年,該有效期不可延長。

所有從生產工具、日常器具、設備以及其他常見物品中獲得的、或針對上述物品引入的新型使用方法,在符合原創性、能完善上述物品功能并具有工業運用價值的條件下,均受到“新型使用證明書”保護,有效期為十年,自遞交證書申請之日起計,不可延長。

對植物新品種 的保護阿根廷 24.376 號法律(由《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通過)、20.247 號法律及2.183/91 號法案共同提出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且賦予該新品種“育種家”相關權益。該保護的有效期依據植物種類的不同為 15 -20 年不等。

對工業型號 與設計的保護6.673/63 5.682/65 號法案對工業型號與設計進行登記被為其提供法律保護,上述工業型號與設計是指可用于工業產品中并對其起到裝飾作用的方面。

該法律保護有效期為五年,自對型號與設計進行登記之日起計,可申請延期兩次,每次延期均為五年。以下類型的型號與工業設計不能從上述法律規定中獲益:(1)在登記之日前已在阿根廷國內或其他國家有過公開展示的、或在某境內或境外展會上已經展示過的產品(2)與已存在的型號與工業設計相比缺乏創新與新穎度的(3)模型與設計會受到產品功能影響的(4)對已存在的型號或設計僅僅進行顏色改變的(5)與社會道德與良好習慣相悖的商標技術的轉移與轉讓22.426 號法律對境外居住人向阿根廷境內公共或私營經濟領域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商標或技術轉移、轉讓進行了規定。所有合法的轉移與轉讓均受法律保護。

發生在阿境內外資企業與其境外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之間的商標技術轉移轉讓,或境外公司與其在阿境內子公司之間的轉移轉讓,均應經國家工業技術管理局通過。

未經通過的技術轉移與轉讓同樣具有合法效力,但提供方的技術轉讓所獲得的相關補貼不再從征稅對象中去除,且接受方為技術轉讓支付的全部款額均將被視為提供方的凈利潤。

基因藥品

24.766 號法律對新型醫藥機構向衛生藥監部門提供的反藥品非法商業用途的信息提供法律保護,上述信息不得對外公開。而在實際操作中,該法律有利于基因類藥品的銷售,但同樣有利于其“類似”產品的銷售。針對這種情況,

25.649號法律規定,為推進基因藥物的使用,醫生所開處方中必須開基因類藥品,且在處方中可以提及所開藥品的商業名稱。國際公約阿根廷遵守 1946 年《華盛頓國際公約》、1952 年《日內瓦國際知識產權公約》,1886 年《伯恩公約》以及《巴黎公約》。

26.229 號法律通過了 2972 3 24 日于法國斯特拉斯堡簽訂的《斯特拉斯堡公約》(又稱《統一發明專利實體法公約》)。26.230 號法律通過了 1957 年在尼斯簽訂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4.5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阿根廷《環境法》(法律編號 25.675)與《工業活動與服務業廢棄物綜合管理法》(編號 25.612)是阿根廷境內所有環境類法律法規的總依據。

除上述兩大法律之外,阿政府還出臺了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細節,涉及到廢棄物的產生與處理、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利用與特殊行業廢棄物的處理(如礦業廢物與烴化物等)。

4.5.1 環境法《環境法》規定了對國內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同時要求工業發展應與環境相協調,推進可持續發展。為切實推行環境保護,阿政府在所有工業活動開戰前均進行相應的環境影響測評,測評的主要內容包括該活動對周圍整體環境、環境構成元素以及周邊地區人畜安全有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

所有居民均有權從相關政府部門處獲得其管轄區域的環境情況,并有權對政府的環境監管與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所有公共或私有經濟領域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從事對環境進行潛在影響的生產活動與服務時,均必須辦理環境保護保險,以保障在產生環境影響的情況下有足夠的資金進行環境恢復。法律還規定了環境損害的問責機制。

4.5.2 工業活動與服務業廢棄物綜合管理法該法律對用于阿根廷全境范圍內所有工業活動與服務所產生廢棄物斤西瓜綜合管理的最低預算進行了規定。

法律規定禁止從其他任何國家進口、引入或運輸垃圾與廢棄物至阿根廷境內。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與其他政府預先批準的可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廢棄物除外。

各省級政府與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應對所有產生、管理、運輸、儲存、處理與最終處理(排放)的法人負責人與自然人進行登記備案。同時,工業廢棄物的性質、數量、來源、其產生者至其運輸者的流程、運輸者到處理廠進行最終處理與排放的全過程均受法律與政府監督,且應進行備案。

最后,法律還建立了廢棄物產生者、運輸者、儲藏地產權所有者、處理與最終處理(排放)者的問責機制。

4.5.3 其他特殊環境法律法規《危險廢棄物法》(編號 24.051)對全境范圍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運輸、處理與最終處理排放等環節進行了特殊規定。所謂危險廢棄物是指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較大影響和需要進行特殊安全、衛生處理的廢棄物。

阿根廷還頒布了其他特殊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如 23.922 號法律在《巴西利亞111公約》的基礎上對跨境危險廢棄物運輸進行監控;25.018 號法律針對放射性廢棄物進行監控;25.670 號法律針對印刷電路板(PCB)所產生廢棄物進行監控;25.916針對家用廢棄物、26.011 通過了《斯德哥爾摩公約》,對持續性有害有機物進行控制。

《水環境保護法》(編號 25.688)規定應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相關部門應對水資源的利用進行授權并規定可接受的最大污染程度。同時應制定含水層的涵養與保護法規以及水質量監測評估標準。除此之外,相關部門應貫徹落實國家合理用水與節水方案。

《大氣污染治理法》(編號 20.284)規定了大氣資源的利用與保護。23.724 號法律通過了《維也納公約》中關于保護臭氧層的內容;23.778 號與 24.167 號法律通過了《蒙特利爾議定書》關于減排臭氧層破壞氣體的決定。此外,24.292 號法律通過了《抑制烴污染的國際合作公約》,24.498 24.585 號法律規定核心礦產資源的開采過程中必須對所產生的環境損害進行修復,且在開采過程中必須保護世界人類遺產等重點環境保護對象。

更多信息請登錄:國家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國務秘書處www.ambiente.gov.ar

 

第五章 國際貿易準則-如何與阿根廷進行進出口貿易

5.1. 國際貿易法規框架體系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OMC)成員國,阿根廷擁護世貿組織各項原則,遵守其各項綱領與規則。在這方面,阿根廷分別簽署了《世貿組織貨物貿易多邊協議》、《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AGCS)以及《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DPIC)。

阿根廷還同巴西、巴拉圭和烏拉圭一道在1991326日簽署了《亞松森條約》,是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的創始國。這一關稅聯盟的成立意味著貨物、服務以及生產資料能夠在成員國間自由流通;對外設立統一關稅(AEC);對第三國或組織采取統一的貿易政策;協調制定在各地區性或國際性經貿組織中的立場;協調該地區各國法律來鞏固一體化進程。

南方共同市場采用的是南方共同市場統一關稅號體系(NCM),這一體系通過編號來表示各種商品的關稅稅率。這種關稅號是由以下數列構成的數字編碼(加起來共 11 位數字):章(前 2 位數)項(前 4 位數)世界海關組織協調系統子項(前6位數,與世界海關組織協調系統編碼一致)地區海關子項(前 8 位數,在南方共同市場內通用)關稅稅號(11 位數,適用于于阿根廷對應的 María 稅務信息系統,即 SIM

南方共同市場統一關稅號可以通過阿根廷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網站查詢:www.afip.gob.ar

阿根廷海關方面的法律主要由受 1001/1982 號法令約束的《海關法》(N o 22.415)及其修訂內容構成。《海關法》規定了針對對外貿易專門的政策及流程,包括商品的進出、運輸及檢查。阿根廷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統籌一切對外貿易事宜,負責管理和《海關法》的實施。阿根廷海關總署(DGA)是隸屬于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的機構,負責商品進出口事宜并監控商品進出本海關領土的情況。阿根廷海關由全國境內六大區域五十六個海關口岸構成。

5.2. 進行國際貿易的條件

5.2.1. 登記進入《進出口商注冊目錄》進行進出口貿易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注冊進入《阿根廷共和國進出口商注冊目錄》。

這一登記手續是強制性的,在海關總署進行。這一手續只需進行一次,對與之后的進出口活動一直有效,所獲得的注冊號可在全國任意一個海關口岸使用。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登記,且進行對外貿易的各項手續可由海關人員辦理。如需登記進入《進出口商注冊目錄》,申請者應事先滿足以下條件:證明其真實地址,若申請者是公司,則需指明公司總部地址,并在阿根廷設立專門地址:已登記在《企業注冊目錄》中(作為商人或公司)通過納稅身份唯一鑒別碼(CUIT)向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證明其已在《企業注冊目錄》中。證明擁有必要的償付能力,在必要情況下向海關總署繳納押金以確保申請者完全履行其義務。

登記進入《進出口商注冊目錄》所需步驟步驟 要求1 《進出口商注冊目錄》登記申請法定地址位于布宜諾斯艾利斯或埃塞薩的申請者應攜帶以下資料前往海關法律與技術管理局注冊辦公室,其他地區的申請者按所屬轄區前往國內各海關口岸的注冊辦公室:116兩份 OM 1228/F 表格 公司章程復印件最近一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復印件,需指明出席股東并由相關公證機構公正 納稅責任人唯一登記冊(AFIP)納稅身份唯一鑒別碼證明(AFIP

2 登記前檔案審查一旦登記申請被接收,負責登記的部門會將 OM

1228/F 表格復印件發至防范性預審辦公室(違法記錄科),以確認該表格中指出的企業股東及授權代表是否有違法記錄。收到反饋后,若沒有問題,批準登記,反之則予以駁回。

3 審查、批準及登記 注冊辦公室會負責審核申請者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果符合則將申請遞交給調查署及風險控制署。只有這兩個機構將申請返還給注冊辦公室后,注冊辦公室方可最終批準申請。由注冊辦公室批準登記,批復 OM 1228/F 表格并根據具體情況,將申請人/公司股東以及授權代表的資料上傳到注冊系統中。

5.2.2. 登記為短期出口商如果只需要進行某項具體的外貿交易,之后注銷登記,可以選擇登記為短期出口商。在提交申請后,申請方應在外貿交易進行前查詢 María 稅務信息系統(SIM),以確保已登記注冊為出口商。

申請遞交并通過后具有 60 天的有效期,如果在該期限內未進行任何交易,系統將對其進行自動注銷。

只需要進行單次外貿交易的企業登記為短期出口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份 OM 1752-C 表格(藍色表格),需由海關代理或公證員簽署:身份證件復印件(DNI, LE 等)納稅身份唯一鑒別碼復印件公司組織結構證明,必須由公證員簽署(如果申請方為企業)。

5.3. 出口:步驟及重要信息

《海關法》將出口定義為任何商品離開某海關領土的活動。當某一商品離開海關領土,應當確定其去向。該去向可能是最終的(用于消費)或不定的,包括臨時出口或商品的轉運。

要出口某種商品,出口商必須了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國家就各種商品制定的退稅制度以及現行的出口稅制度,等等。下面將介紹由阿根廷對外出口所應了解的基本信息。

5.3.1. 海關手續首先要了解的是所需出口商品在南方共同市場統一關稅號體系中對應的關稅號。

在確定關稅號后,即可確定該商品對應的出口退稅、出口稅、鼓勵措施以及出口目的國對于該商品的關稅及非關稅政策。同時,確定有待出口商品的目的地,或最終去向是非常必要的。通常來說出口商品的主要去向最終用于消費。出口商要明確一批商品的目的地,需要進行去向申請,通常也稱作裝運許可。這一許可的申請與制作都要通過一個信息系統進行,各海關機構,各海關官員以及政府機構都通過這一系統聯網,這一信息系統就是María 稅務信息系統(SIM)。

除了裝運許可,還需附上價值聲明,也就是經過公證的說明交易性質、商品價值構成要素的文件,這一文件將供海關參考以確定所涉及商品的征稅基礎金額,從而征收相應的出口關稅,并根據匯率最終決定退稅金額。

如果以上資料經審查符合要求,海關將向系統中輸入出口去向,系統將自動決定海關機構對這批貨物所進行檢查的種類,也稱作“抽檢通道”。

出口抽檢通道有三種:綠色通道:無任何對貨物文件材料及貨物本身的檢查。橙色通道:海關機關會對貨物文件材料進行檢查。紅色通道:海關機關會對貨物本身及其文件資料進行檢查。

只有遞交了去向申請以及有關交易的資料,才符合批準放行貨物的法律法規。這樣相關貨物才能通過海陸空等運輸方式離開阿根廷海關領土。只有相關稅款已繳納的情況下,才能批準放行。

需向海關提交的裝運文件

企業家若要進行出口,需要由一位海關代理在海關總署作為代表。這名代理收取一定費用,負責貨物以及其文件材料,確保貨物離境后確實前往出口商上報的目的地。

根據銷售條件及付款方式,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商業發票,一般稱為 E 發票,受聯邦收入管理局規定約束;- 裝運單;- 貨物來源證明;- 裝船記錄、空運單據或裝車明細。這些材料根據貨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來決定,裝船記錄對應海運,空運單據對應空運,裝車明細對應陸運或鐵路運輸。

- 相關商品還需要衛生檢疫證明;

- 如果進口國的法規有要求,則需準備裝運前驗貨證明。

一些國家或進口商可能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可靠進出口商海關系統(SAOC

阿根廷實行可靠進出口商海關系統(SAOC)。通過這一系統,參與外貿的商人或企業可以獲得如交易手續更靈活、費用更低廉等一系列好處,同時還可以幫助海關根據世界海關組織(OMA)規定在《全球貿易安全和便利標準框架》(SAFE

內履行其確保貿易安全的使命。

這一系統是海關機關和外貿從業人員間的相互承諾,旨在保障海關手續可靠通暢,為進出口商創造更強的競爭力,并優化相關部門的資源配置。

5.3.2. 出口退稅體系

出口退稅主要是指部分或全部退還對全新未使用的、有待出口的本國制成品在生產和經銷環節不同階段已征收的各項國內稅(所得稅、增值稅、市級地稅)的稅款。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將已繳納的國內稅款從出口申報價值中去掉。

如果商品是由經出口商直接進口的原料制造的,那么則僅對在阿根廷境內增值的金額予以退稅,也就是說退稅將以減除進口原料到岸價后的商品離岸價來計算。

退稅申請應提交給阿根廷海關總署退稅司。貨物裝運證明文件一旦提交,即可兌

現退稅金額。

6 章,第 6.7 關于出口鼓勵政策部分。

5.3.3. 出口稅從阿根廷出口某些商品需要交納稅率為 5%10% 20%不等的出口稅,征收基礎為該商品離岸價格(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對應稅率可能超過上述稅率)。

出口稅分為從量出口稅和從價出口稅。從價出口稅指根據商品離岸價格按照一定稅率征稅,而從量出口稅是按固定價格乘以商品數量得出的金額征稅。

5.3.4. 增值稅(IVA)減免政策現行政策允許退還出口商品及服務的增值稅。

退稅方式:免除:國內市場交易環節中產生的增值稅。憑證:抵消出口商在交易中除了增值稅以外所需繳納的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征收的稅項。轉移:將增值稅款轉移給其他納稅人。退還:以現金或支票形式將增值稅退還給納稅人。

出口商無需繳納用于出口的商品和服務在其交易各環節產生的增值稅,但這些商品和服務必須與出口有關且未被使用。

如果未能免除增值稅,或僅免除了一部分,出口商可憑證抵消其他稅項,或直接提取應免除的稅款。要獲得減免稅款的退還、轉移或相應的抵消憑證,出口商必需已登記在《進出口商注冊目錄》中。

5.3.5. 其他應考慮的方面121產品證明材料一些國家對進口阿根廷生產的一系列產品采取優惠措施。為了享受這類關稅優惠,就需要產品符合相應的法規規定。為了證明產品符合規定,則需要由有關政府機構出具保證產品符合一定技術規范和質量要求的證明。

來源地證明商品要享受某貿易協定規定的優惠待遇,就必需證明該商品確實是在該協議的簽署國生產的,并需要出具正式的來源地證明。即使無特殊待遇,有些進口國家仍要求出具來源地證明(比如歐盟)。

要證明某一商品確為該國產品,那么對該商品在該國進行生產而增值的部分占總價值比例是有一定要求的。在某些情況下,產品經加工后關稅號改變也可取得來源地證明(比如產品在出口國已經過一系列深加工)。

在阿根廷這類來源地證明由受工業部監管的私有機構開具,如:阿根廷共和國進出口商協會

AIERA),阿根廷共和國出口商會CERA),阿根廷共和國貿易、工業和生產商會CACIPRA)和阿根廷貿易商會CAC)。

技術、衛生和檢疫規范證明技術、衛生和檢疫規范證明包含對貨物內容、成分、生產方式、包裝、標簽、質量、衛生以及裝運各方面的審核。通過對這些規范的證明,可以確保出口貨物在符合阿根廷以及目的市場國規定的情況下離境。有一些商品需要由相關官方機構證明其質量并最終批準出口。根據所需出口商品類別,由下列對應機構負責。食品(人用):國家食品委員會(INAL)非食品類動物產品及制品:國家農產食品衛生和質量局(IASC****

122非食品類植物及制品、農業化學及生物產品:阿根廷動物衛生和質量委員會(IASC****)核元素及原料:國家原子能委員會

CNEA)藥品或保健產品(人用):公共健康國務秘書處 麻醉劑和精神藥物:毒品預防與反販毒規劃國務秘書處 動植物: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國務秘書處 書籍以及其他含有地圖信息的印刷品:國家地理委員會(IGN

普遍優惠制度(SGP

普遍優惠制度(SGP)是指一些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產品免除或減免進口關稅的做法。阿根廷出口的商品要享受這一制度的優惠,需要持有工業部開具的一種特殊來源地證明。

這些全免或減免進口關稅的國家有歐盟成員國、美國、瑞士、挪威、加拿大、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白俄羅斯和俄羅斯聯邦。

受惠于普遍優惠制度的產品目錄由各提供關稅優惠的國家制定,且受惠產品必須滿足該國對來源地的界定標準,因此根據不同目的國,這一范圍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存入根據經濟部 13/2002 號決議,出口商應在該法令及修訂補充內容依據不同商品所規定的時間內將通過出口活動獲得的資金存入本地金融系統。這些收益應存入活期賬戶或以比索形式存在金融機構的儲蓄賬戶中。

阿根廷共和國中央銀行負責規范自由兌換及統一市場的運作,并根據上述經濟部決議規定的條規制定出口創匯以及進口通過銀行付匯的各種模式。

5.4. 進口:步驟和重要信息

《海關法》將進口定義為任何非來自本國的商品進入一國海關領土的活動。

根據《海關法》,對于用于國內消費和使用的海外服務(除作為與其他服務提供商競爭的手段而附帶提供的服務)、著作權和知識產權均視同為商品。

5.4.1. 進口的種類根據其去向,進口分為兩個種類:最終進口和不定進口。最終用于消費的進口稱之為最終進口,通過這種方式進口的商品可以無限期留在該海關領土中,并需繳納所對應的稅費。另一方面,不定進口包括臨時進口,轉運或倉儲進口。臨時進口的商品必須確定在本海關領土中的作用,且只能停留一定時間。自該商品放行進入本海關領土起,就要受指定時間內再次出口離境這一要求的約束。該商品可以保持原樣,或被改造、加工、混合、修理或其他任何改進。通過這種方式進口的商品無需報稅,只需繳納一定手續費。

轉運進口的商品不能在本海關領土中自由流通,只能從出發海關經由本海關領土進入另一海關口岸,適用于最終目的海關的規定。通過這種方式進口的商品無需報稅,只需繳納一定手續費。而倉儲進口的商品只能在海關機關監控下在本國停留規定的時間,之后需轉運至其他海關。

5.4.2. 進口許可證進行進口需要持有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許可證件在進行進口之前,向進口國相關部門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一種行政手續。

阿根廷在立法中引入了世貿組織頒布的《進口許可程序協議》,有兩種進口許可: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適用于只要申請時提供資料完整真實,在十天內即可批準許可的產品。自動進口許可根據不同種類的商品分兩種:進口前自動許可(LAPI)和產品構成公證聲明(DJCP)。

非自動進口許可則要求在裝運前持有由工業部下屬工業和貿易秘書處出具的進口 書。阿根廷對某些商品采取非自動進口許可政策,具體請查閱www.comercio.gov.ar

5.4.3. 稅費對外統一關稅(AEC

南方市場對外統一關稅已經取代了各國自訂關稅,普遍適用于南方市場各成員國。

對外統一關稅稅率介于 0% 35%之間,并被世貿組織承認。2009 年阿根廷對所有進口資產實行的平均關稅率為 12.6%,對農產品平均關稅率為 10.3%,對制成品平均關稅率為 13.0%

確定關稅率的基本原則就是產品附加值越大,對應的統一對外關稅率越高,當然還有其他很多影響關稅制定的因素,如考慮本地供給原材料的可能性。然后,在對外統一關稅的框架內,各成員國依然可以對個別商品采取不同的關稅政策。

統計稅統計稅是一項稅率為 0.5%的從價稅,按貨物的海關價值征收,最高為 500 美元。部分例外商品無需繳納這一稅項,如來自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的商品,或關稅號碼屬于生產資料、信息及電信產品等類別的商品。

海關核實稅如果需要海關機關核實貨物符合享受某項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的話,則應繳納海關核實稅。這是一種稅率不超過 2%的從價稅,征稅基礎同進口關稅的征稅基礎。

María 稅務信息系統(SIM)使用關稅根據阿根廷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決議,設立一項定額為 10 美元的關稅,征稅對象為通過 María 稅務信息系統履行進口手續的用戶,每執行一筆進****易征收一次。

5.4.4. 其他應考慮的方面阿根廷制定了各種促進生產資料進口或短期進口以及二手生產線進口的優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勵引進機械設備和高新技術。

更多信息請參閱本指南第 6 章,第 6.1 節(對生產資料及基礎設施投資的促進措施)。

第六章 投資鼓勵政策國家對投資的鼓勵與優惠支持128

6.1 資本與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鼓勵政策6.1.1 資本與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促進法法律編號 26.360優惠政策:該法律對資本與基礎設施投資的相關鼓勵政策做出了規定,其中主要優惠政策包括企業盈利稅可享受“加速折舊”的優惠稅率政策以及提前得到增值稅退稅的政策政策受益對象:所有能夠證明其正在針對工業生產活動或基礎設施建設進行投資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相關要求:受益人須提供相關證明,證明其依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提供了足夠的就業崗位(就業崗位的具體數量由企業所開展的具體業務確定)

享受優惠政策的投資必須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享受稅收政策優惠的資本類投資或為實際的工業生產活動或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更多信息請登錄 www.infoleg.gov.ar

6.1.2 資產貨物類進口的關稅減免政策相關法律依據:8/2001 號法案及其修訂案、509/2007 號法案、15/2007 號法案(經濟與公共財政部)優惠政策:針對所有 509/2007 號法案及其修訂案中包括的海關編碼所對應的新入資本投資,阿根廷相關法律規定了特殊地區進口權益(等同于南共市),享受0 關稅,且免除統計稅。

受益對象:新入資本進口者相關執行單位:阿根廷海關總署詳細信息可參考 www.afip.gov.ar

6.1.3 增值稅減免政策法律依據:493/2001496/2001615/2001733/2001 959/2001 號法案優惠政策:成品資本貨物與信息技術與電信類貨物(包括成品與構件等)的購買與進口均可享受優惠增值稅稅率,優惠稅率為 10.5%(增值稅通常稅率為 21%)。

動產的進口補充增值稅通常也享受優惠稅率政策,其稅率為普通增值稅的 50%

受益對象:成品資本貨物與信息技術與電信類貨物(包括成品與構件等)的購買與進口者相關執行單位: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更多信息請登錄:www.infoleg.go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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