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8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依現行“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規定,外籍與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人結婚,且獲準居留者,不須經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陳業鑫指出,許多雇主因不了解,要求新移民配偶求職時出示工作證,或給予較一般臺灣人更少的薪資待遇,希望雇主在雇用新移民配偶時,給予應有保障。
蘇公網安備 320902020009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