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街頭查獲死老虎。
人民網溫州6月21日電 今年年初,溫州市區街頭交易老虎尸體一案,引起社會關注!百I家”王某已在4月份一審獲刑。昨日,“賣家”楊某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
34歲的楊某出生在浙江溫州,初中文化,案發前無業。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初,楊某經電話聯系,與王某(已判刑)約定以人民幣25萬元價格向王某出售老虎一只,并收取其10萬元作為定金。
隨后,楊某通過電話聯系,到安徽宿州市埇橋區以19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從尹某(另案處理)處購得一只死老虎。
同年1月8日8時40分許,楊某雇傭他人將死老虎從安徽運至溫州市鹿城區江濱路東港云天樓大酒店對面馬路,并通知王某前來交易。
在王某駕駛轎車過來,兩人將存放于編織袋內的老虎王轎車后備廂搬運時,被巡邏經過的公安人員發現,王某被當場抓獲,楊某趁機逃跑,公安人員現場查獲老虎尸體一只。
2014年1月25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老虎為為虎Panthera tigris(拉丁文),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
2014年3月4日,楊某在麗水青田的山上藏匿點被公安機關抓獲。
“我弄到老虎的時候老虎已經死掉了,只是聽說老虎是從馬戲團那里弄過來的。”楊某表示,自己也是從安徽的“上家”處弄到老虎,至于老虎是怎么死的,他自己也不知道。
法院認為,虎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且并非以食用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動物,故涉案老虎不論是野生還是人工馴養繁殖的,均不影響對本案的定罪。
法院認為,楊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故而作出上述判決。(項銳 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