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基礎是1874年公布的聯邦憲法。聯邦、各州和鄉鎮均有立法權。公民各項基本權利受聯邦憲法保護,不受地區限制,在瑞士全境適用。聯邦憲法保護公民的財產和商業、職業自由,即保護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原則上適用于所有本國人和外國人(必須持有瑞士有效的居住和工作許可)。
從事一些特定的職業、或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建立公司必須符合聯邦和州的有關法律規定。例如從事下列職業必須經過特殊批準,而且具有被認可的資格證書:
銀行、保險和投資業務
飯店和餐飲業務(只在少數州需要許可)
醫生、牙醫、藥劑師和律師
某些商業行業(例如從事葡萄酒貿易)
外國人若從事上述職業,必須首先獲得擁有居住權(C證),歐盟公民一般在瑞士暫住五年后可以獲得居住權,某些情況下需要符合特定條款的要求。瑞士各州頒發居住許可的條件不盡相同,各州經濟局負責向申請者解釋和解答具體問題。
二、對外國投資的限定
原則上,所有獲得居住和工作許可的外國人都有權在瑞士進行商務活動、組建公司、向公司參股或設立分支機構,因為商業和職業自由是受聯邦憲法保護的。這一基本權利適用于所有瑞士聯邦公民和外國人,即意味著新組建公司無需征得有關當局的批準。瑞士同許多國家簽有投資保護協定和投資促進協定,所有經濟領域都對外國投資者開放,企業資本的多數也不必掌握在瑞方手中。對外國投資領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鐵路和郵政這些由國家壟斷的部門;廣播、電視業作為例外只允許瑞士公司經營,除此之外對外國人收購本國企業不設限。原有的對外國人在瑞士購置房地產的限制也幾乎完全取消。
瑞士政府采取鼓勵外國企業在本國投資的政策,但對外資投向在政策上給予引導,主要表現為:對在工業領域的外來投資采取某種程度的限制性措施,以保護民族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優勢地位,防止大國控制其經濟體系。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瑞士企業投放到市場上的股票分為兩種,即控股股票(對企業資產和經營具有所有權和決定權)和商業股票(普通市場交易股票)。按照瑞士證券法規定,控股股票只能在瑞士人之間進行交易,商業股票的買賣則不受購買者國籍的限制;2.外國人如欲收購瑞士重要的或大中型生產企業,瑞士經濟就業局的有關法規對此做了不少限制性條件規定。收購要經過層層審議,手續繁雜;3.瑞士對工業企業及其產品在環境保護及衛生安全標準方面有嚴格規定,在客觀上對外國人在工業領域的投資構成一定限制。
瑞士對在第三產業領域的外國投資提供優惠較多,限制較少。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條件相對其它歐洲國家非常優惠。(具體見第四節“瑞士稅收政策”)因此,很多歐洲企業都把總公司設在瑞士作為清算結算中心,進行合理避稅。
瑞士對企業資金和利潤的轉移基本上無限制,這使外來投資者感到較大的自由度。1991年之前,瑞士企業資金、利潤轉移如超過規定限度,需向政府當局申報,自1992年開始取消了這一規定,企業資金利潤完全可以自由轉移。
三、進出口貿易條件
瑞士共加入了25個自由貿易協定,也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總部即座落在瑞士日內瓦市。瑞士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國以及和瑞士簽訂了多邊、雙邊和技術貿易協議的國家實行最惠國待遇,向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提供普惠制。瑞士普惠制方案給惠產品范圍大、無關稅配額或限額,也無所謂“畢業制度”的限制。根據普惠制方案,除了紡織品服裝外,其它工業產品均可免稅向瑞士出口,紡織品服裝出口可享受減稅待遇,減稅最多可達正常關稅的50%,中國、北朝鮮及澳門有所例外。中國某些化工品、紡織服裝、家具、玩具及體育用品不享受普惠制待遇或只享受減稅待遇。除極少數產品外(主要是農產品),政府對本國產品不給予補貼和保護,瑞士也沒有以保護本國產品為目的的“反傾銷”法。對從國外進口的加工制品一般沒有數量限制。
歐洲:在歐洲范圍內,由于瑞士是歐洲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并與歐盟簽有自由貿易協定,所以進出口工業制成品在歐洲市場上原則上完全無關稅和配額限制。
原產地規定:從第三國進口的原材料和零備件,如果在瑞士經加工而增值的金額占到了成品銷售額的60%至80%(不同產品比例不同),原產地即可算作瑞士,這就意味著該產品可以在歐洲范圍內自由流通。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通常重量低而價格高,此類產品可以以優惠的條件進口到瑞士市場、在瑞士繼續加工,再出口到歐洲其它國家時無需繳納關稅。
重量關稅 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其產品進口到瑞士時,不是按照價格,而是按照重量完稅,這一點與絕大多數國家正好相反,所以瑞士的關稅通常低于其它國家。這一完稅辦法對重量輕而價值高的技術型進口產品尤其有利。
瑞士對進口商品的規定:
一般性規定:
•商品可以自由進口到瑞士,下列商品的進口需要獲得進口許可:農產品和石油產品、清潔劑及其成份、化肥、某些國家的紡織品、武器、炸藥、麻醉劑。
•住所在瑞士的人和公司可以獲得居住許可,許可有效期最長一年。上述產品的郵寄包裹若毛重在20公斤以下,不需要進口許可。
•出于安全技術、醫療技術方面的考慮,為保護環境和消費者利益,維護國際和國內準則,進口的藥品、化妝品、洗滌劑、電器、衡重儀器、供暖設備、壓力器和摩托車必須符合非關稅性的、技術規定的要求。
特殊性關稅稅則
•瑞士關稅稅率表根據歐盟采用的“統一體系”專用名詞匯編制定,從稅號前6位數可以斷定是何種產品;
•與大多數國家相反,瑞士對進口商品不按價值、而按重量征稅,被課稅的是毛重,即商品的自重加上包裝重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按價值和其它標準-例如件數確定稅率。
•作為自由貿易國家,瑞士對工業制成品征稅的稅率低于2%,例如機床的進口稅率只在其價格的0.2%到0.4%之間。
•和所有國家一樣,瑞士對進口農產品征收保護性關稅。
商品樣品和展覽會物品
•不用于銷售、只作為訂貨貨樣的樣品,單價如不足50瑞郎無需完稅。煙草制品、酒精、藥品和化妝品以每批貨價格是否超過50瑞郎計算;
• 進口的樣品如果有ATA單證冊,無需再出具擔保。
完稅
•最重要的完稅單證是報關單,附有價格和重量單據(一式兩份)和出口商的原產地確認;屬再次出口的產品須附有原產地證明書;
•通過鐵路發運的進口商品需要提交如下隨貨單證:1份國際托運單和2份國際報關單;
•通過郵寄發運的商品的隨貨單證是:1份國際交貨收據和1份報關單(貴重金屬、鐘表首飾需要2份);
• 在隨貨單證中必須列明:貨物是否在邊境、或在境內某地報關完稅。
本地產品和進口產品都需要繳納的稅種
• 增值稅 瑞士標準增值稅率為7.5%,是歐洲最低的增值稅率;食品、不含酒精的飲料、藥品、書籍報刊等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稅率是2.3%。可以退稅;
• 壟斷稅和調節稅 對所有含酒精的產品、包括技術用產品征收壟斷稅和調節稅,以每100公斤為征稅標準。根據產品不同用途,有普通、提高和特殊稅之分;
• 消費稅 根據零售價格對煙草制品、根據原產地對啤酒征收消費稅
一些特殊的進口稅
•對進口奶酪、葡萄酒、食用油和油脂征收特殊關稅,
• 對進口車輛征收環境稅,每輛汽車征稅75瑞郎,稅款交至《處理機動車輛環保基金》
四、對外國人入境、在瑞士停留和居住的規定
辦理簽證
無特殊明文規定。申請人需持護照、瑞方邀請及填寫完畢的申請表格(附帶照片)到瑞士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瑞方需事先將邀請發至瑞士駐華使領館。
辦理探親訪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護照、照片、申請表(需由申請人簽名并署名日期);
•個人保證書,保證在簽證或居留證到期時按時離開瑞士;
•中方雇主(單位)的書面擔保,擔保申請人從瑞士返回后能回到原來的工作單位。擔保書需翻譯成德文、法文或英文,并注明在瑞士停留時間。
•在瑞士的邀請人的原件邀請信。此信由邀請人所在州移民局簽發并由其直接發到使館;
•邀請人姓名、在瑞士地址,與被邀請人的具體關系
• 不可退換、不可轉讓并已確認的往返機票。只有在所有其它材料都已被確認后才需要出示機票。在購買機票前務必確認能夠得到簽證。
居留及居住
在瑞士,25%的就業人口是外國人。外國人若想在瑞士從業,必須事先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來瑞士投資和創辦企業的外國人,或者是外國企業的領導層人員一般都可以獲得許可,特別是當其企業可以提供新的就業機會,以及從事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時。如果外國人在瑞士不是獨立從業,由其瑞士雇主為其申請工作和居留許可,一般對專業人員和領導人員都會發放許可。
凡申請居留及居住權的外國人在瑞士停留三個月期滿前,需向其所在地的警察當局報告;申請移居及就業者,要在八天內,最晚于就職之前報告登記。有償錄用外國人者,必須立即向當地警察局申報;無償接納外國人超過一個月,也有申報義務。
外國人在變更現有駐留條件時,必須提交相關證件(聯邦委員會決定哪些證件獲得承認)。外國人或其雇主有義務向有關當局真實反映被問及的情況。居留許可可帶有附加條件并有其限期。一般情況下,首次頒發的居留許可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可申請延期;居住許可是無條件的許可,申請人必須事先提交有效的原籍證件;瑞士公民的外籍配偶有權要求頒發和延長居留許可,連續居留五年后,有權要求頒發居住許可。
居留和居住許可只在頒發該許可的州內適用,遷移至其它州的外國人,必須在八天之內向遷至州的警察局報告。
瑞士工作和居留許可的不同種類:
短期居留許可:
•有效期為六個月
•主要適用于組建公司,新人員熟悉工作
邊境居民許可:
•有效期12個月,每年更新
•在瑞士邊境居住六個月以上
•每日返回邊境鄰國
季節性許可(A證):
•適用于旺淡季差別明顯的行業
•每年的有效期最長9個月
•滿36個月后可以申請年度居留許可(B證)
年度居留許可(B證):
•整年在瑞士就業
•住所和生活來源均在瑞士
•每年更換
居住許可(C證)
•在瑞士連續居留五年后可提出申請
•獲得居住許可的人不再有任何就業限制
•除無投票權和選舉權以及無需服兵役外,其它各項權利和瑞士人等同
家屬遷居許可
獲得年度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為其家屬辦理家庭遷居許可
五、購置房地產的規定
以前,凡不在瑞士居住的外籍公民、名義和實際住所在國外的公司以及由外國人控制的公司,在購買某些不動產時,均須得到特殊批準。自1997年10月起,瑞士放松了對這方面的限制。為從事經濟活動而購買地皮和不動產不需再經過批準,外國人也可以作為純粹的資本投資在瑞士購買此類地產,并可出租給生產或服務性企業。從信息咨詢、木工和旅館業等自由職業,到貿易、服務業乃至工業生產都包括在“經濟活動”的范圍內;在從事地產交易的不動產公司中參股、獲得了居留許可的外籍公民購買住所都不再需要獲得批準。但是,購買度假用住宅、在住宅市場投資和從事房產買賣的不動產交易仍然需要獲得批準。瑞士各州的經濟促進機構將在行政手續、介紹建筑用地和不動產等方面會向投資者提供幫助。
六、選址和建筑規劃
工業和商業企業只可在指定的區域內建造,通常帶有一定附加條件,實施建筑項目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出于工作安全的考慮,工業性建筑的規劃和實施需要事先獲得許可。各州的經濟促進機構提供有關開發了的可用工商業區域的有關信息,并履行必要的行政手續。
瑞士地價比較:
辦公室租金 商業用面積租金
最低 最高 最低 最高
瑞郎/每平米每年 瑞郎/每平米每年
瑞士平均水平 119 319 60 247
蘇黎世地區
蘇黎世市
周邊地區 120
150
115 348
387
288 61
72
59 245
288
215
雷蒙湖地區
日內瓦市
洛桑市
周邊地區 148
184
147
120 350
400
250
300 75
90
74
68 303
357
269
250
巴塞爾地區
巴塞爾市
周邊地區 127
132
120 280
282
251 65
72
55 224
245
168
伯爾尼地區
伯爾尼市
周邊地區 108
138
100 267
300
237 52
68
50 212
281
192
德語區其它地區 98 240 48 180
100 211 48 206
意大利語區 104 262 66 232
七、保護自由和公平競爭
瑞士經濟秩序以自由市場經濟原則為基礎。與此相應,企業可以為其產品和服務自行定價。瑞士官方只對極少數產品(例如酒和一些農產品)的定價進行干預,在瑞士也無反傾銷立法,這些規定都確保了自由和公平的競爭。1993年實施的自由經濟計劃將瑞士的反卡特爾法與歐盟的相應法律進一步接軌,一旦出現法律所不準許的限制競爭的苗頭,瑞士的競爭委員會即可插手干預。同時,作為企業合并、聯合的審批機構,瑞士競爭委員會還對企業合并是否會影響行業的公平競爭進行審核。
在瑞士,工資由企業自行制定,或在集體勞資合同的框架內加以確定。瑞士私營企業50%的雇員參與了集體勞資合同。
八、環境保護
瑞士關于環境保護的立法與歐盟的環保法律相一致。在建立或運營工商業企業時,需要考慮聯邦和州的各項環保規定,其中水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自然與故鄉保護法是在瑞士全境通用的法律,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瑞士的環保立法強調合作原則,當地有關機構將和企業一起,尋求既不破壞自然環境,又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解決辦法。這一原則起到了應有的作用。瑞士在環保方面采取的多種措施被其它國家視為榜樣而紛紛效仿。
世界各國工業每創造國內生產總值中的1000美元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數量(單位:噸)
水源保護法規定了怎樣將工業和商業廢水引入公共排水管道和河流湖泊等水域;聯邦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怎樣防范和處理空氣污染、噪音、震動、廢物和對環境有害的物質。環保法強調防范為先,首先通過預防措施盡可能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其次,采取防范措施的費用由污染源一方承擔。環境保護法強調的合作原則是指:主管當局應和有關當事方以及愿意參與解決的志愿者合作,以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并共同制定出長期環保規劃。環保法逐項列明了各項環保標準,例如廢氣廢水廢物的排放都通過排放量、建筑和裝備規則、運營和運輸規則等加以限定,采取何種具體技術手段不限。一般會對企業規定一個期限,限期采取措施解決環保問題,這樣企業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決定何時投資投產。如果企業設計、制造或改進一種對環境危害程度較高的設備,必須通過有關當局的審核,以確定該種設備造成的污染是否會超過環境所能承受的限度,這類設備主要是交通和能源設備,以及一些工業設備。這種對環境承受能力的審核也是瑞士環保政策中防范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九、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
凡在瑞士為發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和設計圖樣,應與伯爾尼的聯邦知識產權局取得聯系,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業保護權利和著作權有關事宜。知識產權局的強項之一是它及其豐富的資料儲備:它可以提供在瑞士注冊保護的30多個國家的3000萬項專利和30萬種商標的有關資料。
專利 以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植物類型、動物品種和培育動植物的重要生物手段不能申請專利。若將發明申請為在瑞士受保護的專利,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
• 申請瑞士專利可以使該項專利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簦公國受到保護;
• 除在瑞士申請專利外,還可以為發明申請歐洲專利。瑞士是《歐洲專利協定》(EPUE)成員國,根據歐洲專利協定,申請者可以在成員國-即可以在瑞士-通過統一的審核和頒發程序獲得成員國范圍內的專利保護。
• 由于瑞士加入了《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因此也可在瑞士申請國際專利,在瑞士申請國際專利等同于在所有國際專利條約成員國的申請。
在向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時,申請人需用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填寫申請表格、提供申請人情況,并提供其它技術性文件,包括對專利的說明、概述、圖解和適用范圍等。收到申請后,知識產權局首先考察申請表格及文件是否完整無誤;之后由專家從技術角度對該項專利進行實際審核,但審核范圍不包括確認其是否符合專利法對“創新”和“發明”的要求。在上述程序中,如果發現欠缺,知識產權局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限期內彌補或更正。如果第三者對該項專利是否具有“創新”或“發明”的意義持有異議,只能在頒發專利后向所屬州立法院提出申訴,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每項專利有效期最長20年,從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 在本國市場和重要出口市場及時注冊產品商標,是非常必要的防護手段。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在瑞士對商標進行過注冊,才能申請境外商標保護。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在進行商標和商業注冊之前,要查清是否存在相同或極易混淆的商標。根據《馬德里商標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對商標保護范圍的規定,商標保護范圍將延展到馬德里體系的其它成員國。瑞士是上述兩個協定的成員國,在瑞士注冊的商標可以通過座落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研究院(OMPI)的介紹申請國際注冊。
申請人在瑞士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填寫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親筆簽名的注冊申請,并對商標及其適用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描述。在申請完備、且申請人交付申請表列明的有關材料和費用后,只要此項申請不與商標保護法內容相違背,即予以登記注冊,并頒發注冊證明。商標注冊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算,限期十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長。
外觀設計 產品愈相近,其設計就愈顯重要。設計的意義在于激發購買欲望,因此好的設計經常會被復制和模仿。在瑞士,將設計樣品注冊很容易做到。保護的范圍包括設計新、有美學效果并用于工商業生產的兩維圖樣和三維物體。保護期限最長15年,分為三個均等時段。根據海牙協定關于國際工商業樣品和模型注冊的內容,樣品和模型也可以進行國際注冊。瑞士加入了這一協議,注冊人可以要求在瑞士范圍內的保護。
版權 申請版權保護的作品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屬于文學和藝術作品
• 是精神創作的產物
• 有個體特殊性
• 電腦程序也屬于版權法所規定的申請范圍之列
版權所有人去世70年后,電腦程序版權所有人去世50年后,版權保護期到期。
瑞士擁有完善有效的法律保障體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的防備性保障措施:如果存在第三方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和意圖,并可能給權利所有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危險,權利所有者可上訴法庭要求采取防備措施;在緊急情況下,法庭可以在尚無傾聽對方陳訴的情況下宣布假處分。
十、對醫藥和醫療技術產品的規定
注冊 瑞士是醫藥產品的理想產地,除諾華、羅氏等馳名世界的大企業外,還有眾多的化工企業,其醫藥制品源源不斷地出口到世界市場。在瑞士,注冊一種新型醫藥產品只需六到六個半月的時間,注冊程序之快捷屬世界之最。注冊一種醫藥產品必須向州際藥品管理局(IKS)提供有關資料。瑞士的注冊條件與歐盟的及其相近,申請者可以向瑞士和歐盟同時遞交注冊申請。瑞士的醫藥產品注冊在國際上享有盛譽。瑞士科技發達、標準嚴格,擁有很多高水平的醫院供于醫療測試。盡管審核非常嚴格,一些重要的藥品(例如治療艾滋病的藥物)仍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最長三至四個月)上市。瑞士將歐盟的醫療產品(醫療器械、儀器)準則自動錄入瑞士的有關規定之中,因此瑞士對醫療產品的檢測標準于歐盟是相同的。 瑞士企業的醫療產品上市之前,必須向有關當局證明:該產品符合歐盟的準則和本國法規的要求。
十一、有關產品技術標準和賠償責任
瑞士的產品賠償責任符合歐盟的有關規定。無論有無過錯,生產者對因其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義務。這種賠償責任適用于1994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一切產品。為使瑞士產品出口到歐盟市場時不會遇到障礙,瑞士逐步采用了歐盟的技術標準。
出于對國民健康的考慮,瑞士對藥品、民用消費品等進口設有嚴格的質量及衛生標準;對家庭用品、器皿、化妝品及各類保護用品的進口在生產、處理、包裝、命名、用料成份等方面設有嚴格的具體標準。對機電產品進口,設有嚴格的質量認證標準。通過瑞士聯邦標準化協會,對機械、金屬與塑料、建筑與土木工程、公路交通建設、化工、鐘表、電子電信技術等行業制定并執行具體的全國統一標準。
十二、瑞士的銀行和金融服務體系
與其它國家相比,瑞士的銀行體系相當寬松。在瑞士開辦銀行、進行股票證券的商業交易。經營投資基金和從事某些資產管理業務需要得到銀行委員會的批準。瑞士的銀行向投資者提供多種多樣的金融產品金和服務。外幣的進出口不受管制。瑞士銀行為私人客戶和公共機構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業務,瑞士銀行管理的資產總額已占到世界市場份額的35%,在跨國資產管理業務領域居世界首位。高度專業化的管理、先進的技術以及穩定的政治和法律環境都是使瑞士銀行界聲譽卓著的要素。國外客戶和瑞士本國客戶一樣受銀行保密法的保護。《聯邦銀行和儲蓄所法》明文規定:未經許可,銀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轉告他人。外國投資者和本國投資者一樣受銀行保密法的保護。但是當某筆款項和依據瑞士法律觸犯了刑法的重大犯罪事實有所關聯時,就不再受銀行保密法的保護。在涉及騙稅(偽造證明)時,法官有權宣布銀行保密法無效,并滿足外方要求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在單純的逃稅案中不提供司法協助。瑞士每家銀行都會向客戶提供有關銀行保密的詳細情況。
在銀行開設帳號對客戶來說具有更強的私密性。帳號所有者只需通過一個號碼便可和銀行進行業務往來,只有少數經挑選的銀行職員才知道他的身份。在瑞士開設一個銀行帳號的最低金額通常是10萬瑞郎。
在瑞士嚴禁洗錢,洗錢要受到懲處。瑞士銀行在建立下列業務關系時,有義務對對方進行鑒定:
•開設帳戶
•開立證券保管
•進行托管業務
•出租銀行保險柜
• 數額在25000瑞郎以上的現金交易
當客戶為銀行熟識的本國人、或客戶為建立股份公司或為擴股增資而開設帳戶時,不需要履行上述手續。除此之外,銀行的新客戶必須作出書面確定,誰是所存放款項的經濟利益持有者。
在瑞士,非法利用掌握的內部情況對股市行情施加影響是犯罪行為;瑞士也積極開展對有組織犯罪行為的斗爭。一個刑事犯罪組織的重要成員,即使沒有參與具體作案,也會被視為作案人。只要證明他對刑事犯罪行為提供了協助,就可對其判罪。
瑞士交易所SWX是世界十大交易所的重要一員,它的市場規模和市場流動資金既是瑞士金融地位的特征,同時又是其成功要素。瑞士市場資本和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138%)在歐洲僅低于英國,但遠遠高于法國(38%)和德國(27%)。瑞士金融機構的高效運作、自由穩定的經濟體系、資力雄厚的公共投資機構以及享譽世界的資產管理業務都是使瑞士占有這一強勢地位的堅實根基,同時也使瑞士銀行以強勁實力躋身金融市場,無論股票、證券發行方還是投資方都可從中受益。
瑞士交易所不僅是ABB、雀巢、諾華、羅氏、UBS銀行、再保險集團等瑞士頂尖大企業熱門股票的上市之地,也是國內外新上市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的理想場所。發行方不僅會從高效運作的市場中獲益,瑞士的自由經濟秩序和較低的稅務負擔也為發行公司創造了有利條件。在瑞士交易所,公共投資機構占據市場優勢,國際投資者云集,對富有增長潛力的新上市股票有很強的市場需求,這些對于那些準備上市的中小企業來說尤其具有吸引力。電子、通訊和醫療技術行業的增勢股票在瑞士交易所中的價格始終高于其它交易所。1996年上市的公司股票被超額認購,絕大多數股票在交易第一天的認購額就遠遠高于發行價格。
除上面提到的高科技企業外,控股公司也經常選擇在瑞士交易所上市。決定選址瑞士的控股公司可以享受非常優惠的稅收條件。根據瑞士法律,控股公司具有法律人格,因此大型公共投資機構往往更多地投資于控股公司。
以瑞士交易所1997年和1998年普通股的本益比-每股市價/每股盈利的比例-為基礎作比較,可以看出首次上市發行的吸引力所在:所有高科技企業的本益比都高于市場平均值。與美國Nasdaq股票指數相比,該指數匯集的5500家公司為博得投資者的青睞進行著激烈競爭;而在瑞士交易所,成功贏得投資的花費要低得多。作為歐洲第四大交易所和世界第七大交易所,瑞士交易所的投資資本充足,始終吸引著公共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大筆投資。給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帶來安全感的還有一點:瑞士交易所的易變性很小,行情大幅波動的風險低,例如和美國Nasdaq指數相比:
瑞士選擇權債券和金融期貨交易所SOFFEX是世界第四大、歐洲第一大選擇權債券和金融期貨交易所。1998年中,SOFFEX宣布與德國期貨交易所聯營,新組成的EUREX交易所集中經營原兩大交易所的金融產品,并以多種貨幣進行交易,在單一貨幣-歐元啟動的情況下,這種交易方式將帶來決定性的優勢。目前,EUREX已和芝加哥交易所(CBOT)聯合,后者從1999年7月起全面采用EUREX的電子交易方式,雙方還將同時組建一個全球網絡以利市場互通,此舉將大大縮減交易費用,增加歐美兩地間的資金流動,被認為是全球交易市場走向融合的重要標志。
十三、瑞士的水、電、煤氣等價格
基本材料和服務 價格(瑞郎)
煤氣 0.939/每字
電 0.245/每度
取暖用油 0.261/升
上水 1.1765/噸
排污費 1.8779/噸
無鉛汽油95 1.195/升
本文提到的重要機構:
聯邦海關
CH-3003 Bern
Tel:0041-31-3226511 Fax:0041-31-3227872
聯邦環保和林業局
Bundesamt fuer Umwelt,Wald und Landschaft(BUWAL)
Papiermuelestrasse 172 Tel:0041-31-3229311 Fax:0041-31-3227958
聯邦知識產權保護局
Eidgenoessisches Institut fuer Geistiges Eigentum(IGE)
Einsteinstrasse 2 CH-3003 Bern
Tel:0041-31-3252525 Fax:0041-31-3252526
瑞士州際藥品管理局
Internationale Kontrollstelle fuer Heilmittel(IKS)
Erlachstrasse 8,CH-3000 Bern 9
Tel:0041-31-3220211 Fax:0041-31-3220212
聯邦衛生局醫藥產品處
Bundesamt fuer Gesundheit(BAG)
Fachstelle Medizinprodukte
Postfach CH-3000 Bern 8
Tel:0041-31-3229803 Fax:0041-31-3227646
聯邦經濟就業局技術設備器械處
Bundesamt fuer Wirtschaft und Arb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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