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主管部門
匈牙利外資主管部門是對外經濟和外交部。匈牙利投資貿易局負責投資和貿易促進以及項目優惠政策的具體實施。
2.投資行業的規定
匈牙利發布的《外商投資法案》(Act XXIV of 1988)對國內外投資者權益進行法律保護,國內外投資企業適用統一法律法規,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從事大部分經濟活動。但也有一些投資活動受到限制:
(1)須獲得政府批準的行業:賭博業、電信和郵政、自來水供給、鐵路、公路、水運和民航。
(2)不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購買匈牙利耕地和自然保護區,對購買作為第二居住地的不動產有嚴格限制。
(3)根據《信貸機構和金融企業法案》(Act CXII of 1996),對外國銀行投資及其金融服務范圍有限制性規定。外國商業銀行在匈牙利投資之前必須獲得匈牙利央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許可,并只能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分行兩種形式。外國銀行也可設立銀行代表處,但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
3.投資方式的規定
2006年7月1日,為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注冊效率,匈牙利頒布新的《公司法》(Act IV of 2006)和修訂的《注冊法》(Act CXLV of 1997),并統一適用于匈牙利國內外企業,設立公司的主要形式有無限合伙公司(Kkt)、有限合伙公司(Bt)、有限責任公司(Kft)、股份有限公司(Nyrt/Zrt)。
外國投資者還可通過并購匈牙利公司的方式進行投資。根據匈牙利《公司法》、《會計法》、《資本市場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外資企業可以通過獲取股份、持有表決權股份或其他權益(例如在目標公司管理中至關重要的人事權)等方式并購匈牙利企業。外國企業在匈牙利并購上市還需要符合布達佩斯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任何企業并購,須取得匈牙利公平交易局(Hungar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GVH)的核準。外國投資者取得另一公司股權達75%以上時,該股權變動須于15日內向法院報告。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的并購案還應事先取得匈牙利央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核準。
4. BOT方式
匈牙利對BOT項目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BOT項目的實施需遵守“政府采購法”(ACT CVIII of 2011)和特許經營法(Act XVI of 1991)的規定。目前,匈牙利承包工程項目以PPP(公私合營)模式為主,基本沒有BOT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