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6日,經格魯吉亞中央銀行委員會第4號決議批準
2006年5月18日,格魯吉亞中央銀行委員會第37號決議修改
關于確定格魯吉亞拉里兌外國貨幣官方匯率的程序
第一條 總則
1.本程序根據《格魯吉亞中央銀行組織法》、《格魯吉亞商業(yè)銀行行為法》、《格魯吉亞其它規(guī)范性法令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xié)會的章程和條款發(fā)展而成。
2.拉里兌外國貨幣官方匯率由格央行確定。
3.由格央行確定的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官方匯率,用于國家財政結算和記賬目的。
4.格央行確定的拉里兌其官方匯率的外國貨幣名單,由格央行編制。
第二條 拉里兌換外國貨幣匯率的確定
1.拉里兌美元的匯率,從交易產生,在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決定,用于確定拉里兌其它外國貨幣的官方匯率。
2.每個工作日到上午11:15止,格央行外匯與貨幣運營局收集拉里兌美元的匯率。在這方面,不遲于上午11:15,格央行外匯與貨幣運營局從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電子系統(tǒng)收集初始報價,電子系統(tǒng)描述出價銀行的需求以及供應比例。
3.基于收到的信息,與通貨膨脹率、貿易支付差額趨向、格央行國際儲備情況、國際外匯交易市場形勢和貨幣與外匯政策基本趨勢的其它參數一并,格央行管理層做出對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將要干預程度的決定。
4.每個工作日上午11:30,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交易開始。
5.在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的拉里兌外國貨幣的比率,以開放定價(Open Fixing)方式確定,即交易終止并對某具體貨幣需求水平與供應水平相等時,確定這種貨幣的匯價。
6.在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的交易根據1998年4月15日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中心創(chuàng)始人會議決定(第18號會議記錄)批準的《在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外匯交易細則》進行。
7.到每個工作日的下午13:00,格魯吉亞中央銀行行長(如行長不在,代行長——副行長),根據相應法令,決定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官方匯率,以特別的匯率公告形式在次日公布。拉里兌美元以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結果確定的匯率,同日確定為拉里兌美元的官方匯率。同日,拉里兌換除美元以外其它貨幣的匯率,以第比利斯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確定的拉里兌美元匯率與國際外匯市場在那個具體時段的所述貨幣兌美元匯率的套匯計算方法確定。
8.“路透社”和“Bloomberg”電子信息系統(tǒng)的報價用來作為國際外匯交易市場的信息來源。
9.由格央行確定的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官方匯率從次日生效(在這一方面,拉里定價的實施決不與特別的匯率公告公布有關)。
10.在格魯吉亞運營的銀行機構,根據格央行決定的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匯率,以日為基礎重新評估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項目。
第三條 拉里兌外國貨幣官方匯率的信息發(fā)布
1.在拉里對外國貨幣的官方匯率確定之后,在同一工作日結束前,格央行外匯與貨幣運營局,通過“路透社”電子信息系統(tǒng),在銀行和金融系統(tǒng)傳播信息。
2.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官方匯率通過相應通訊渠道傳輸給格央行的地區(qū)分支機構。
3.關于拉里兌外國貨幣確定的官方匯率的法令,在同一工作日結束前,須轉交給格央行公共關系局,供其在媒體上進一步發(fā)布。
第四條 銀行機構及其分支、外匯交易局以及
非銀行法人實體和個人外匯交易點對
拉里與外國貨幣的匯率確定與通知
1.格魯吉亞銀行機構及其分支、外匯交易局以及非銀行法人實體和個人外匯交易點(以下稱為“銀行機構”)獨立確定外國貨幣的匯率。在這一方面,對于銀行機構和外匯交易局的分支,外國貨幣名單與拉里兌它們的匯率由它們的總部確定。
2.由銀行機構確定的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匯率,必須以格央行確定的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官方匯率為導向。
3.通過拉里兌美元的官方匯率與國際外匯市場上某貨幣兌美元匯率的套匯計算方法,銀行機構可以確定拉里兌換格央行未確定的外幣的匯率。
4.銀行機構必須在信息牌上標出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匯率。
5.禁止銀行機構通告一種外幣兌換另一種外幣的匯率。
6.一種外幣可通過信息牌上標示的拉里兌這些外幣匯率的套匯計算方法兌換成另一種外幣。
7.不允許銀行機構拒絕它們在信息牌上已標示的貨幣之間的兌換業(yè)務。
8.銀行機構和它們的分支可以,在委托與合同的基礎上,與居民和非居民法人實體及格魯吉亞個人企業(yè)家,以不同于它們標示在信息牌上的拉里兌外國貨幣的匯率進行兌換業(yè)務(這對外匯交易局不適用,不論其組織和法律形式)。
第五條 處罰
當銀行機構違反或未能遵守本程序第二條第10款和第四條的規(guī)定,格央行根據《格魯吉亞商業(yè)銀行行為法》第三十條對其課以處罰。
格魯吉亞中央銀行委員會主席
R.Gotsirid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