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雇用職工的依據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書面或口頭完成。明確勞動期限(定期或不定期)或勞動量,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不得連續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可長期或短期,但必須明確期限或工作量。
【解除勞動合同】雇主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向雇員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解雇費。試用期內如因雇員原因解除合同,雇主不需支付解雇費。雇員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1個月通知雇主。
【勞動報酬】工資根據勞資雙方達成的勞動合同確定,在格較普遍的計薪方式為月薪。法定工作時間為每周5天,一周超過41小時的勞動視為加班,加班報酬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支付。雇員首次申請帶薪休假須工作滿11個月以后。每年帶薪休假不超過24個工作日。同時每年可申請15個自然日不帶薪假。法定公眾假日工作時視為加班。
【社會保險】自2008年1月1日起,格魯吉亞《稅法》修正案已廢除了企業原需繳納20%的社會稅。企業不再為職工繳納社會稅,企業為職工代扣繳納所得稅。現行《勞動法》沒有就強制要求企業必須為職工辦理各種保險。企業自愿根據工種性質為職工辦理相應保險,主要有醫療保險、意外事故保險等。
保險費率根據當地不同保險公司不盡相同。當地主要保險公司有:Aldagi BCI公司,GPI控股公司,IRAO保險公司和ICG保險公司等。
格允許外國人在格就業,在格工作的外國人不強制要求交納醫療健康保險。
根據格2005年12月修訂的《外國人法律地位法》,格魯吉亞駐外外交、領事機構簽發1次、2次和多次有效的外交、公務和普通入境簽證,以及1次有效的居留簽證。外交和公務簽證的有效期不超過180天時,停留期為90天,特殊情況下,停留期可為1年。普通簽證的有效期不等,但最長不超過1年。普通簽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時,停留期為90天,有效期為1年時停留期為180天。此外,每次入境后在格停留時間不能超過90天。居留簽證有效期為1年(停留期180天)。
根據新規定,格司法部負責向持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辦理居留證/卡(首次****效期為1年,到期前可申請換發),憑工資證明、勞動合同等文件辦理。格外交部負責對持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外國公民發放外交證和公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