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魯吉亞整個稅收體系都受該稅法管理。稅收法對格魯吉亞稅法的功能和總規則作了詳細說明,它也對格魯吉亞稅收的征收和支付,納稅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以及裁決稅收代理行和稅務官員的行為是否合法作了詳細的說明。
一.稅收立法
格魯吉亞稅法包括總稅則,以及與該總稅則一致的稅法。
與該總稅則一致的稅法是指由格魯吉亞財政部和格魯吉亞稅收管理機關頒布的法令。
由格魯吉亞稅收管理機關頒布的有關稅收征收的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到現在一直在使用。
海關關稅和海關費用由海關部門立法管理。
二.國家稅
格魯吉亞的國內稅收分為國家稅和地方稅。以下屬于國家稅:
1. 收入稅; 2. 利潤稅; 3. 增值稅
4. 消費稅; 5. 財產稅; 6. 土地稅;
7. 汽車擁有稅; 8. 財產轉移稅; 9. 社會稅;
10. 自然資源使用稅; 11.環境污染稅; 12.汽車入境稅和超載稅.
1) 收入稅
收入稅納稅人分居民和非居民。
除外交人員、國際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在外國機構中服務的工作人員
及其他們的家屬外,任何人,只要他在任何12個月內,在格魯吉亞停留182天以上,即被視為是居民。
在格魯吉亞的人,若不被視為是居民,則他就是非居民。
征稅對象:
對格魯吉亞的居民和非居民納稅者,征稅的標的是不同的。
對格魯吉亞的居民納稅者來說,征稅的標的是他在格國內和國外的總收入。而對格魯吉亞的非居民納稅者,征稅的標的是他在格境內的長期居住地,參加任何可以得到收入的活動后所得到的根據稅法需要繳納收入稅的那部分收入。
收入稅稅率在12%-20%之間。
以下人員的收入不繳收入稅:
a.在格境內的外交人員和在類似機構工作的非居民雇員的收入;
b.從別人處得到的禮品和繼承的東西;
c.個人通過買賣實物得到的差價,但企業通過企業活動得到的差價除外。
2) 利潤稅
征收對象是本國的和外國的企業。
那些在格魯吉亞注冊、開展業務的企業被認為是格魯吉亞企業。其它企業一律被視作外國企業。
那些在格魯吉亞的外國人所設立的永久性公司也被認為是利潤稅的征收對象,他們通過這些永久性公司開展業務所得到利潤也要繳納利潤稅。
那些根據格魯吉亞法律,由法人設立的,作為法人一部分的分公司或附屬機構,雖然他們有自己獨立的財務平衡表和獨立的清算帳戶,但他們卻不是獨立的利潤稅納稅人。
征收標的
利潤稅的征收標的是一個企業得到的利潤。需要征稅的利潤是由企業的總利潤減去根據此稅法應免征利潤稅的那部分利潤。
在格魯吉亞有永久性辦事處、工廠的外國企業,也是征收對象。征收標的是它們通過格魯吉亞永久性辦事處或工廠的經營活動得到的總利潤減去根據此稅法應扣除的那部分利潤。
稅率
一切企業的利潤稅稅率是20%;
由格魯吉亞企業支付的紅利和利息,稅率是10%;
個人從國有企業和個體企業那兒,根據保險和再保險合同得到的保險收入,個人應繳納的稅率是4%;
對那些經營電信和交通運輸業務以及經營格魯吉亞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國際運輸(包括貨運和客運)的格魯吉亞國有和私人企業,征收的利潤稅稅率是4%;
一個格魯吉亞的非居民分包者,根據格魯吉亞“石油和天然氣法”經營石油和天然氣交易所得到的利潤,應繳納的稅率是4%。
以下的利潤不繳利潤稅:
a.國際機構的利潤,但是國際機構通過經濟活動得到的利潤須繳納利潤稅;
b.從國際機構得到的無償援助、會員收入及捐款;
c.那些雖然掛格魯吉亞國旗,但由非格魯吉亞公民建立的,同時也不在格魯吉亞境內進行任何企業活動的航海企業和船主,通過提供服務得到的利潤;
d.使用能量改變(如利用太陽能、風能)所產生的利潤,以及使用類似設備和節能設施所產生的利潤。
3.增值稅(Value Added Tax,以下稱VAT)
VAT的征收對象:在格境內生產的或流通的貨物,通過勞動或提供服務所增加的那部分價值,它也包括從國外進口的所有的貨物。它是一種間接稅,是國家預算收入一個必不可少的稅種。
增值稅在貨物的生產和流通領域中,或者說在產品的制造和提供服務時征收。
一個人如果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所做的任何經濟活動需要納稅的交易額超過3000拉里,則他必須作為一個增值稅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
征稅標的:在格國境內的貨物供應,包括工作的完成和提供服務,并且包括免費得到的貨物和進口商品。
稅率:貨物總價和進口總價的20%。出口貨物增值稅稅率為0。
例外:
以下貨物供應,工作的完成和提供服務,也包括下列進口,不付VAT。
金融服務;
私有化進程中國有財產的供應;
不動產(實物)資產的供應;
許多藥品的進口和供應;
糖類食品、兒童食品和嬰孩衛生用品的供應和進口;
外國外交機構和類似官方代表機構使用的進口用品,也包括外交人員、管理機構和這些代表機構的技術人員(包括與他們住在一起的家屬)所使用的進口用品。
為制造進口產品及最終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包裝材料,具體的做法是當進口上述原材料和半成品時,必須先支付增值稅,或者先出具銀行保證函。當最終產品出口時,付稅者可以從海關服務中得到已付的增值稅,或者取消銀行保證函;
從格境內運輸,出口后再進口或短暫進入格境內的貨物;
為了出口而進口的貨物;
根據格“石油和天然氣法”規定用于提供石油和天然氣進口的設備、運輸設施、部件和原料。
4 消費稅
消費稅是在提供消費品時按價格征收的一種間接稅。
征收標的
生產和進口的產品。
在格魯吉亞,消費稅是固定的,它用百分比表示。液體產品的消費稅每升介于0.1-0.12拉里。
石油產品和煙草產品的消費稅率也不相同。
消費稅印
在進口和國產的酒精飲料和煙草產品中必須要有消費稅印。
以下情況免征消費稅:
在格境內需繳納消費稅的產品的過境運輸和臨時進口;
進口復出口的消費品。
5.財產稅
財產稅的支付者包括格魯吉亞的企業以及他們的分公司、子公司,
也包括在格魯吉亞有永久性營業地址的外國公司和個人的經濟實體,
而且還包括各種機構,如果它們的財產或部分財產用于經濟活動的話。
征收對象:
對于個人,征收對象是除土地外,在格境內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動產(包括大樓、任何建筑結構或其中的一部分)。
對于企業,征收對象是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各種資產投資,以及列于資產平衡表中的無形資產,另外還包括機構資產平衡表中用于經濟活動的那部分資產。
稅率
對個人,每年按照大樓或建筑物價值的0.1%支付;
對企業,每年按照資產的1%支付。
6.土地使用稅
土地稅的支付者是法律規定的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征收對象是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
稅率
農業用地稅率,因土地使用不同,管理機構不同而按拉里/每公頃支付,稅率浮動范圍為1.5—57拉里,但在城鎮范圍內的農業用地稅率要增加20%。
非農業用地稅率,其基本稅率為每月每平方米0.24拉里。系數因土地性質和所在地區的不同而不同。
7.財產轉讓稅
征收對象
在格魯吉亞的所有不動產,如果名稱有了更改(過戶),或者按照格魯吉亞法律進行出租或租借。從其他人那兒轉移過來或繼承過來的財產(包括世襲和收禮)。汽車的轉讓。
財產的接受者是財產轉讓稅的支付者。
稅率
a.不動產:2%;
b.轉移或繼承(世襲和收禮):為總價值的30%;
c.汽車轉讓:2%。
三. 國內稅和費
1.國內稅
國內稅品種由格魯吉亞稅則確定。它包括:
a.經濟活動稅
如果支付者是在格境內經濟活動的提供者,稅率是扣除原料費用所得到的總收入的1%以下,但若是在港口服務中得到的總收入,則稅率是不超過2%。
b.賭博稅
由那些提供博彩、賭博和其他賭博活動服務的企業支付。
由于賭博業務不同,稅率也不同。
c.游樂稅
由那些接受游樂服務的個人支付,稅率是每個月10拉里。
d.旅館稅
由那些提供相關服務的合法實體支付。最高限額為不超過現有使用場地得到的總收入的2%。
e.廣告稅
由那些提供廣告物品、工作、服務以及通過經營活動而獲得廣告服務收入的實體支付。
f.地方標記使用費
由那些使用標記的法人和實體支付—他們得到地方自治實體的允許,使用這些標記(包括軍服、歷史和藝術紀念碑、城市標記、風景點和其它相關符號)。
使用稅率不超過使用這些標記而得到的收入的2%。
2.費用
各種費用的收費受1998年開始實施的格魯吉亞第1221號法律管理。
這些收費對財政預算來講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由于個人因為從國家處得到某種權利而必須交納某種費用。
費用總類:
a.海關費用;
b.許可證費;
c.證書費;
d.注冊費;
e.專利費;
f.國家技術;
g.國家義務;
h.咨詢費用。
3.地方費用
地方費用收費受格魯吉亞第1401號法律管理,該法律自1998年5月29日起實施。
地方費用的收費由當地政府和當地自治政府決定。
地方費用是對預算的一次性的必要補充,它是個人根據當地政府和當地自治政府的規定,因為獲得了某種法律規定的權利而在一定期限內必須支付的費用。
地方費用可以在開始進行建造、進行室外貿易和進行室外廣告時支付。
四.海關關稅
海關關稅由海關部門根據1998年3月開始實施的格魯吉亞“海關關稅和稅收法”收取。
海關關稅應從貨物移動到關境后支付。
當然,格魯吉亞也可能征收季節性關稅和特別關稅。
征稅對象:移動至格魯吉亞關境、根據格魯吉亞“海關關稅和稅收法”
必須征稅的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的關稅稅率分0稅率,5%稅率和12%稅率。
例外:以下情況免征海關關稅:
a.為了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以及在出口的生產總量內所消耗的半成品原料和包裝材料;
b.過境貨物和臨時進口貨物;
c.進口后復出口的貨物;
d.捐贈的進口物品。
海關費用由海關代理行在貨物進入格魯吉亞關境時支付,一般為0.15
%, 但最少不得少于50拉里, 最高不得超過2000拉里。
根據格魯吉亞的法律,對于固定的海關服務和一樣的進出口許可可以征收不同的費用。
出口稅率為0稅率。
至2002年1月1日,汽車的海關費用為每立方厘米0.1拉里。
五.違反稅法的后果
格魯吉亞稅法第43章明確規定應對未完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進行處罰, 尤其是:
1.不得拒交稅收
當一個人或法人獲得應繳稅收的收入時,稅務機關必須向這個人或法人征稅。
2.延期繳稅的罰金
如果應繳的稅款未能如期繳納,則納稅人必須支付從實際繳稅日與應繳稅款日之間的罰金,罰金為每超過一天罰總納稅金的0.2%。
如果在違反稅法后,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納稅人轉移應納稅的資金或者使用未申報的銀行資產,他將受到納稅金額30%的罰金。若他在接下去的一年內再次違反稅法,則罰金將是應納稅金額的50%。
3.遲繳稅金的處罰
納稅人若未能按稅法要求按期提交納稅申報單和稅金,則他將在隨后的每個納稅申報月內被處以納稅金額5%-25%的罰金,此罰金的百分比最高不得超過25%。
4.少付稅金的處罰
若故意少報或漏報稅金,則納稅人將被處以少報或漏報稅金25%的罰金。若少報或漏報稅金的金額巨大,超過2000拉里,或者少報或漏報稅金的比例超過應納稅金額的25%,則納稅人將被處以少報或漏報稅金50%的罰金。
5.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操作銀行業務中違反稅法的處罰規定
a.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為個人或法人開戶時,未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明、稅務機關提供的銀行開戶稅號,開戶后未及時通知稅務機關,則它們將被處以個人或法人來往資金10%的罰金。
b.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處理個人或法人的來往資金過程中,未注意到有關司法機構的法令,或者未及時將納稅個人或法人的應納稅稅款轉移至國家的稅收帳戶,則他們將被處以有關司法機構法令中通知金額或者應納稅款的0.2%罰金。在此情況下,納稅人或法人不受任何處罰。
6.VAT(增值稅)錯誤計算的處罰
增值稅納稅人由于錯誤計算應納稅增值稅而未能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稅金,他將受到以下處罰:
a.未依法注冊成為增值稅納稅人,則將被處以同期應納稅增值稅金額的100%罰金;
b.故意偷稅漏稅,或者未依法出具增值稅發票,將被處以應納稅增值稅金額的20%罰金。
格魯吉亞稅法的特點是品種繁多,晦澀難懂。不要說格魯吉
亞的納稅人不知道自己該繳多少稅金,有時連稅務機關的工作人
員計算應繳稅款時也是一團霧水。這樣,很容易滋長稅務系統的
腐敗現象。目前,格魯吉亞政府正準備修改稅法,減少稅收品種,
讓稅金計算簡單化,以改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