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博彩業稅 (Tax on Gambling Business)
第277條 納稅人
博彩業稅由以組織彩票、經營賭場和其它賭博業開展企業活動的人交納,依照法律被授予許可證和/或執照開展此類活動。
第278條 應納稅對象
應納稅對象是:
。1) 從銷售彩票賺取的收入;
。2) 用于賭博目的的賭博臺和賭博機;
。3) 用于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付款臺(特別是通過出納員和/或特殊機器或其它方式收取賭注和/或支付輸贏的有組織的場所);
。4) 激勵性彩票獎勵基金;
。5) 系統的電子賭博。
第279條 稅率
稅率根據博彩業的種類而不同,按如下確定:
。1) 彩票組織者——不超過彩票銷售收入的20%;
(2) 賭場里的每個賭博臺每月5000至10000拉里(1美元約合1.75拉里);
。3) 每個賭博機每月50至200拉里;
。4) 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每個付款臺每月300至600拉里;
。5) 每批激勵彩票——獎勵基金的10%;
(6) 系統的電子賭博——每月2000至10000拉里。
第280條 報告和支付程序
1.激勵游戲和彩票的組織者被要求向當地稅務機構提交格財政部批準的納稅申報單,并不遲于報告期之次月15日支付稅金。
2.激勵性游戲組織者應納稅收根據每個會計月獎勵基金確定。對于激勵性彩票稅收金額的最后會計月,根據保留的獎勵基金數額確定。
3.賭臺、賭博機和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付款臺的組織者,通過購買納稅標識來支付應付稅金。
4.關于本章,納稅標識是粘貼在賭臺,賭博機,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的付款臺的標識,以證實稅收支付和組織者有權在賭博場所設立賭臺和賭博機,并組織賭金計算機、排五點賭博游戲和賭賽馬。
5.納稅標識包括:(1)唯一編碼;(2)稅收期間;(3)根據賭博業種類而有不同顏色;
6.納稅標識由格魯吉亞財政部批準。
7.賭博組織者在報告期開始前以應納稅對象設立在本地區適用的價格從稅務機構購買納稅標識。
8.納稅標識在當地稅務機構登記到賭博組織者名下。
9.賭博組織者被要求在開業第一天將納稅標識粘貼在賭臺、賭博機等設置的顯眼之處,并在每個報告期最后一天摘除納稅標識。
10.格魯吉亞財政部制定納稅標識的購買、登記、粘貼和變更的程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