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修改的外國人法,2006年1月1日后,外國人進入保加利亞,須申明來訪目的,并登記在保停留地址,過境及在保停留24小時以內者不在此例。修改法取消了原來規定:入境外國人必須在保外國管理局或當地警察局局面保證其在保停留地址的正確性及如有任何變更須通知。同時取消了申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必須提供授權教育機構出具的已掌握保語的證明的要求。對于在保從事商業活動的歐盟國家及愛爾蘭、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公民,可以獲得在保連續居住權,廢除原先至少雇用10個保加利亞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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