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允許進口動物食品的衛生檢疫條件
第一章 總條件
1、新發布的60/1974第25、26章,進口動物食品必須遵照農業食品部、全國衛生檢疫局確立的條件執行。
2、 際衛生檢疫組織通過雙邊談判確立的國家,這些國家對肉類的情況具有可靠性。
3、 進口動物食品:出口者必須包括在歐盟正式公布的單位內,且這些進口食品必須經過羅馬尼亞衛生檢疫部門的檢查方可進入,其檢查費用由出口者負擔。
第二章 食品的包裝、商標和運輸的條件
1、進口肉類食品必須由國家衛生檢疫醫師簽署的衛生許可證。這個許可證必須備有農業食品部、衛生檢疫局所確立的條款,每一次運輸必須有生產部門所做的聲明,聲明包括生產地及生產日期。
2、食品的包裝必須標有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此內容須在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者聲明中表明。
3、衛生檢疫的章必須蓋在衛生許可證和每件的外包裝上。
4、須保持外包裝的完整性。整雞及雞分解的肉類必須用卡通箱包裝。
第三章 A專門條件
1.進口食品必須符合物理、化學和微生物的系數,至少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2.所有的動物食品的營養價值(水份、蛋白、葡萄糖、礦物質)必須在每一件的包裝上注明及在生產者聲明上注明。
3.各類成品的成份配比,總體蛋白不超過20%,這些食品的輔料(豆粉、淀粉、蘇打、碳酸)必須在食品的包裝上注明。
4.原料的進口必須在包裝上注明。
5.各種動物肉末及肉醬,只有在符合以下情況才可進口:
——冷凍至少零下18度。
——經過熱處理的成品,須在衛生檢疫部門的監督下生產。
——經過羅馬尼亞衛生檢疫部門檢查和同意的。
肉末或肉醬不能包括動物身體的其他部分及骨頭。
B溫度和存放條件
1、 物整肉及分割肉的進口,必須在冷凍至少零下18度進行,或者動物從屠宰到儲藏不超過72個小時,其間如需運輸,溫度應在0—±4度之間。
2、 食品到達進口的國家,必須存放在專門的倉庫,這個倉庫須持有布加勒斯特市衛生檢疫局頒發的證書。
第四章 動物食品和進口食品的衛生檢查
1.食品在邊境檢查站檢查后不符合本命令所確定的條件不允許放行。衛生警察的檢疫報告必須馬上報告至國家衛生檢疫局和當地的衛生檢疫局,報告必須寫明不符合的條款。
2.進口商須通知國家衛生檢疫醫師或當地的檢疫師,進行有關檢查。
3.衛生檢疫師必須將食品的樣品在試驗室中進行檢查。樣品的每一種數量不得少于5個,每一種罐頭及不同生產期的樣品不得少于5個。
4.在一年內,在同一廠家、同一國家、同一類的進口食品,頭三批必須做全面的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物理、化學性,微生物,放射性,重金屬等。
5.如果頭三批的檢查符合標準,則檢查的項目和內容從簡。如果頭三批中有一批不符合標準,則另外再檢查三批。
6.如果進口食品對消費者產生不良后果,國家衛生檢疫師有權沒收全部貨物,根據重新公布的60/1974號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將沒收的食品移做它用。
7.在得到對食品的銷售許可之前,國家衛生檢疫師有權將對儲存條件,食品狀況重新進行檢查,以檢查檢驗報告的結論是否正確。
最后的決定
1.進口食品在沒有得到國家衛生檢疫師的檢疫決定以及這些食品的使用辦法之前,任何人無權動用或將食品從庫房中提出。
2.按法律的規定,進口食品在銷售中,應附有運輸衛生檢疫許可證、質量許可證、檢疫報告的復印件;買到食品的任何人,有權將食品送交衛生檢疫部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