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塞爾維亞批準了規劃建設法,此法規定,建設土地是專門用于建設或為建設提供服務的土地。建設土地分兩種類型:公共建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所有的建設土地屬國家所有,而土地上的建設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財產。建設土地全部歸國家所有可使國家能控制城鎮地區的建設和城市化的計劃。因此,國家所有的建設土地的使用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在用地上進行建設,其使用權將中止。
公共建設用地是為公共利益而在其上進行建筑或計劃進行建筑的土地。建設用地即可用于建設,也可用于非建設。
其他建設用地是在其上進行建筑或計劃進行建筑的土地。其他建設用地可能會以任何所有權的形式存在,建設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移。其他建設用地上的建筑合法所有者有權使用建筑所在的土地。建筑(物)的產權轉移是指建筑物所在土地的使用/租賃權的轉移。
其他建設用地又分為兩種類型:未開發型(非建設)和開發型(建設)。如果歸國家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可以在公開拍賣和招標的基礎上進行租賃,但只能用于建設目的。各級市政府制定有關程序、需求和租賃計劃。
一個建筑在得到批準后,建筑方便獲得建筑權,可依法進行施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技術文件審批建筑許可。文件包括:總設計、初步設計、主要設計、工作設計和建筑工程。
各級市政府授權發放建筑許可。塞爾維亞資本投資部授權發放由法律規定的建設許可,例如:核工廠、石油天然氣生產加工廠、水電站、機場、交通基礎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