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研究起草《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昨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1994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呈現出適用范圍擴大、繳費比例降低、待遇標準明確等亮點。本報記者采訪了勞動法專家、上海律師協會勞動法專委會主任陸胤,上海市勞動保障學會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翟志俊,解讀《征求意見稿》。專家表示,變化主要體現在生育保險待遇上,《征求意見稿》為生育婦女考慮得更周全。
妊娠并發癥醫療費或納入生育醫療費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上,F行的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補貼,主要是指生育的醫療費用;而《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指的是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醫療費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范圍有所擴大。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還包括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即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實施人工流產術或者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陸胤認為,從醫學角度看,《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比現行辦法“考慮得更周全”。
機構結算生育醫療費用,個人或無需墊付
《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直接結算。陸胤介紹,現行的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婦女生育后到指定的機構領取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這勢必出現婦女需個人先墊付生育醫療費而后再報銷的問題。 《征求意見稿》若實施,生育婦女無需再往返相關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即個人不需要支付費用;對于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
陸胤認為,現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機構通常局限在上海地區,《征求意見稿》將其擴展為全國范圍!墩髑笠庖姼濉啡魧嵤谏虾9ぷ、繳費的婦女回老家進行生育醫療,在全國各地的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急診、搶救,有望同樣享受規定的醫療待遇。
用人單位不交保險須支付員工生育費用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對未依法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86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1994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必須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企業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翟志俊表示,總體來看,老辦法對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追究,實際上操作性不佳,這也是造成部分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原因之一!墩髑笠庖姼濉愤M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且用《社會保險法》來約束用人單位,具有較好的操作性。
生育津貼計發標準、辦法值得進一步論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
陸胤認為,由于工資結構復雜、統計口徑不統一,使測算變得困難,在操作上容易發生爭議。更何況,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意味著在同一單位內,無論工資高低都按一個標準發放,在公平性上有所欠缺,建議進一步論證。(記者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