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機關
1、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核準外商投資的項目申請報告。
2、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領取批準證書及辦理變更手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市工商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審核和登記注冊及領取營業執照。
二、審批權限
1、總投資3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限制類項目報請國務院授權部門核準、審批。
2、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審批。西安市政府和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省級審批核準權限。
三、投資者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申請核準項目時所需提交的文件
1、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2)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3)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環境影響評價;
(5)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6)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2、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2)投資意向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3)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4)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5)省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6)省級或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7)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3、核準程序
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需要征求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二)申報合同、章程應提交的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申請書(投資方簽字);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各方簽字蓋章)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1)若投資外方是公司,需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文件(包括投資方股東名單、董事會名單、董事會授權簽字代表的決議)及資信證明(由開戶銀行出具)。
(2)若投資外方是自然人,需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由開戶銀行出具)。
上述兩款證明需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僅需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5、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主要是指發改委立項)。
6、經營范圍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送(如衛生、環保、用地等)。
7、董事會人員組成名單、董事委派書及身份證明。
8、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9、房屋、場地租賃協議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
1、以上所有材料一式兩份。
2、提交復印件和翻譯件的,應當在復印件和翻譯件的內容上注明與原件一致,由申請人或被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3、如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均應附中文翻譯件。
4、生產型企業還需同時提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意見及環評報告書。
(三)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8)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9)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證明
(11)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12)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其它有關文件
2、(非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