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聞網南充3月14日訊 利用教育局長職務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近日,閬中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判處被告單位南部縣教育局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10年。
據介紹,羅某在擔任南部縣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其監督、管理本縣教材、教輔市場的職務便利,2010年到2011年先后三次在其家中收受原新華文軒南部分公司經理杜某現金20萬元。其間,羅某還以單位經費緊張為由,先后兩次要求杜某送給教育局35萬元;并以學生參加保險為由,要求南部人保、財保兩家分公司按學生保險金額返點,共計收取兩家公司賄賂款105萬元。2011年至2012年,又先后兩次收受該縣一印刷廠返點現金23萬元,上述款項其中部分用于單位開支。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南部縣教育局作為國家機關,非法收受其他單位回扣款,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羅某作為該局局長,屬于單位受賄的直接主管人員,亦應構成單位受賄罪;同時,被告人羅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四川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