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招商實效,引進大項目,培育大產業,推進我縣科學發展、跨越崛起,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嘉祥縣境外企業或個人在嘉祥縣投資的一、二、三產項目(不含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在嘉祥成立獨立法人公司。重點引進新能源、新材料、裝備制造業、食品加工等項目。
2、新引進的農業產業化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進入嘉祥經濟開發區的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低于2億元,進入嘉祥食品工業園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商貿服務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其限下投資的項目原則上安排到中小企業創業園或鄉鎮園區。
3、進入嘉祥經濟開發區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原則上在200萬元/畝以上,投產達產后上繳稅金10萬元/畝以上。嘉祥食品工業園、鄉鎮(街道)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原則上在100萬元/畝以上,投產達產后上繳稅金6萬元/畝以上。
4、項目用地由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用,并根據城市規劃對土地實行統一管理;供地一律由縣人民政府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中標企業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后,由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程序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5、為支持項目盡快建設投產見效,縣政府給予企業相應獎勵,主要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對進入嘉祥經濟開發區的工業項目,項目開工建設10日內獎勵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7萬元/畝以上部分的2/3,土建工程完成后10日內獎勵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7萬元/畝以上部分剩余的1/3。對于投資規模較大、龍頭型、基地型、科技含量高、稅收貢獻大以及戰略投資者,可以再給予企業2-3萬元/畝的獎勵,獎勵從項目投產后稅收優惠政策中抵扣。對建設獨立商業街區、城市綜合體自持物業部分自營或自主招商,單體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給予土地出讓金40%的獎勵,面積每增加1萬平方米,再給予土地出讓金10%的獎勵,但最終獎勵后土地出讓金不得低于15萬元/畝。
6、項目自投產之日起,企業前兩年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至五年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財政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技改投入。
7、項目自投產之日起,企業前兩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獎勵企業;外資獨資企業前三年境外員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個人;以上獎勵用于企業技改投入。
8、項目自投產之日起,前五年年稅收10萬元/畝以上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受益財政獎勵企業。
9、對引進在我縣注冊的總部企業或核算中心,凡年上繳稅收50萬元以上的,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財政獎勵企業,從第四年開始,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受益財政獎勵企業。
10、上繳省、市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縣級行政事業型收費收取后,縣政府再全部獎勵企業。
11、對于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內資)以上、外資獨資項目或世界500強、國內200強、行業30強以及戰略投資者或稅收20萬元/畝以上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縣政府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12、項目的建設周期原則上按12個月執行,達產期按投產后6個月執行,特殊項目由縣政府批準后延期半年到一年,并在合同書中約定;沒有特殊原因,凡超過上述建設期6個月仍不能投產的或投產后沒能按合同約定條款如期實現的,取消其享受的優惠政策,補繳縣政府獎勵給企業的各項資金。
13、鄉鎮(街道)新建項目用地政策和稅費扶持政策由各鄉鎮(街道)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規定自行確定。
14、凡來嘉祥投資的客商,在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與嘉祥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15、實行全程代辦制度,提供優質快捷服務。已簽訂合同的招商項目,由投資商提供相關材料,嘉祥經濟開發區或縣行政服務中心指定專人負責全程代辦立項、工商、稅務登記、外資批準證書、土地報批、工程報建等手續,重大項目明確一位縣領導負責專門協調。
16、實行企業檢查準入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項目外,執紀、執法部門到企業檢查的,須事先行先投訴中心或嘉祥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企業檢查,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企業檢查。
17、實行客商投訴必究制度?h投訴中心和行政服務中心全天候為客商服務,對客商投訴做到有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訴案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回音,七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結果答復投訴人;所有查實案件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