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投資環境,吸引外來投資者到安丘投資興業,加快推進富強秀美幸福新安丘建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項目是指安丘以外投資者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新建的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及安丘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獨立核算企業和項目。
農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招商引資項目享受國家和省、濰坊市制定的投資鼓勵政策,不再單獨制定鼓勵政策。
第三條
新引進的符合下列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在享受上級優惠政策的同時,可區別享受相應的優惠鼓勵政策:
(一)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項目或市里確定的重點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比本規定更優惠的投資鼓勵政策;
(二)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項目;
(三)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不含)以下的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項目;
(四)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業和服務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社會事業項目。
第二章 收費優惠政策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環保和資源性收費外,本市有處置權的其他收費,按下列標準予以減收或免收:
(一)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項目,全部免收;
(二)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項目,減半收取。
第五條新建招商引資項目涉及的市直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予以減收。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按照執行標準的四分之一收取,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項目按照執行標準的三分之一收取,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項目按照執行標準的二分之一收取。
第三章土地優惠政策
第六條工業、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時,應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費用,達到一定投資額度的,政府給予用地補助,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配套。
(一)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不含)以下的工業項目,在項目用地限額內,按實際上繳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國家規定計提的各項基金后,給予50%的補助。
(二)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工業項目,在項目用地限額內,按實際上繳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國家規定計提的各項基金后,給予等額補助。
(三)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服務業項目,其用地補助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補助在項目開工后兌現50%;企業投產運營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后,由企業向市招商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認定同意后兌現另50%。
第四章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工業和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投產運營后,其上繳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每年給予等額獎勵,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給予50%的獎勵。
第八條鼓勵外商重組并購我市工業企業。經市政府批準的,市外投資方實際收購企業股權50%以上的重組并購,或未達到上述比例,但通過收購,市外投資方成為第一大股東,取得企業實際控制權的重組并購,因產權轉讓而繳納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實行等額財政扶持,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除;自完成變更工商登記年度起,以企業上年度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當年繳納兩稅地方留成增幅超過全市地方稅收收入增幅部分,前三年給予等額財政扶持,后兩年按50%扶持。
第九條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服務于我市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參股、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按其上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勵。第五章招商引資項目服務與權益保護
第十條健全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對在市經濟開發區、城南工業園和城西工業園落戶的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招商引資項目,應達到“五通”標準(供水、供電、燃氣、通訊、道路鋪設到項目建筑紅線)。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和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有關職能部門要在立項、環評、能評、安評、規劃、建設、工商注冊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動搞好服務。
第十二條實行招商引資項目預審評估、簽約、備案和大項目全程代理服務制度。
項目預審評估: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招商引資項目達成投資意向后,由項目引進單位書面提報市招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交由專業項目評估小組,對項目投資規模、預期經濟效益、發展前景等進行評估。對適合落戶的項目統一提交市招商工作委員會研究優惠政策,落實土地。
項目簽約:對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由市政府與投資方進行簽約。
項目備案:已簽約的項目,項目引進單位要在簽約后5個工作日內到市招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未備案的招商引資項目不能享受本規定的優惠鼓勵政策。
項目代理服務:對落戶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工業和經營性服務業項目,實行“一條龍”服務制度,由市行政審批中心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全程代辦各項審批手續,并限時辦結。
第十三條實行一個窗口收費制度。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招商引資項目,其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市行政審批中心按照項目備案要求落實減免事項,并設立統一收費窗口,實行“集中收取、對口分解”。
第十四條
實行領導包靠項目制度。凡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由一名市級領導和一個部門包靠,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和經營中的問題并跟蹤服務。
第十五條嚴禁增加項目前置審批事項。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以上有關部門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外,本市任何部門不得增加任何前置審批事項。
第十六條對招商引資項目實行重點保護。除涉及安全生產、刑事案件、公共突發性事件、節能環保、稅收、食品藥品安全以及其他確需進行突擊檢查的事項,有關職能部門可先檢查后備案外,其他檢查事項須事先向市政府提出書面檢查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到企業檢查。未經批準的檢查,企業有權拒絕。除突發事件和上級安排的檢查外,各項常規檢查原則上應安排在月末的最后5個工作日進行。
第六章對項目引薦人的獎勵
第十七條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引薦項目、資金到我市落戶納稅或產生社會效益的,由市、鎮街區財政或項目受益單位對項目引薦人進行獎勵:
(一)引薦市外投資者在我市新創辦(包括并購后新建部分)的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投產運營且繳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經項目引薦人申請,市招商工作委員會認定后,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對項目引薦人計發一次性獎勵。
1.固定資產投資達到7億元(含,外資1億美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獎勵500萬元;
2.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服務業和農業項目,獎勵200萬元;
3.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含)以上7億元(不含)以下的工業項目,按固定資產投入的5‰計發獎勵;
4.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含)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服務業、農業和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按固定資產投入的2‰計發獎勵。
(二)新引進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由市、鎮街區財政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市、鎮街區財政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7‰給予引薦人一次性獎勵。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引進的獎勵項目,獎勵兌現到其所屬單位,由單位根據引薦人對項目貢獻情況給予補助。
(四)生產經營性項目的引薦人獎勵,應在項目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多于引薦人獎勵數額時方可兌現;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執行。
(五)凡政府對項目已提供超出本規定的特殊優惠政策的,對引薦人的獎勵金額予以適當扣減。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市級機關、市直部門(單位)和市屬企業引進的招商引資項目,列入市重點項目的,地方財政收入由市財政和鎮街區財政按5:5的比例分享,落實優惠政策所需資金由市、鎮街區財政按5:5比例分擔;未列入市重點項目的一般項目和鎮街區招商引資項目,由鎮街區落實優惠政策,地方財政收入歸鎮級。鎮街區招商引資項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可實行跨區域異地落戶,招商引資項目地方財政收入原則上由項目落戶單位與引進單位按5:5的比例分享,由市財政局按財政體制進行調配;落實招商引資項目優惠政策所需資金,按照5:5的比例分擔。
第十九條提高土地利用率,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平均每畝土地不低于160萬元。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經市政府批準,由國土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金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經市政府批準,由國土部門向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凡已享受優惠政策的項目,處置其土地使用權時,須報經市政府批準,未經批準而轉讓的,享受優惠部分要全部退還。
第二十條市外投資方與我市合資合作的招商引資項目,外方投資比例不低于25;項目享受優惠政策時,按外方投資比例折算核定固定資產投資額。
第二十一條招商引資項目注冊地和納稅地必須為安丘市,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工商注冊資本金不低于投資額的15;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3億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工商注冊資本金不低于投資額的20;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含)的項目,工商注冊資本金不低于6000萬元。
第二十二條服務業招商引資項目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為項目的自持自營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商引資項目的考核認定工作由市招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市直有關部門組成專業考核小組,對招商引資項目進行考核并對項目引薦人進行認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市政府發布的《安丘市鼓勵招商引資的暫行規定(試行)》(安政發〔2012〕9號)同時廢止。在本規定施行前引進的項目執行原已發布的政策規定,本規定施行后引進的項目執行本規定。本規定由市招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招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