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市招商網訊:(記者姬新平)明明是龍口市第二人民醫院不按國家有關規定書寫的病歷,可是作為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龍口市衛生局卻稱可以,明明在門診病歷中記錄了一種藥物,可是在醫院的門診病收據卻出現了兩種藥物的收費,到底是行政監管的不力、醫院管理的混亂、還是醫生醫德的缺失呢?
近日,本社接到龍口市民孫先生打來電話稱自己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中,對方當事人提供的龍口市第二人民醫院門診病例,不僅漏洞百出,而且多處修改,找龍口市衛生局投訴,衛生局醫政科的人員竟答復完全可以,醫生有權利這樣做,這是醫生的權利,真的如此嗎?
隨后,記者拿著孫先生提供的門診病歷復印件來到龍口市第二人民醫院,醫院辦公室的人員說,這種修改應該不是醫生改的,但不敢確定,最好找醫生本人確認一下怎么回事,因為當天該醫生不上班,隨后記者撥通了這位書寫病歷的孟慶杰醫生的而電話,孟醫生表示,自己很忙,沒時間當面確認這張病歷是不是自己所寫,不服可以找專門機構簽定去。
既然孟醫生自己不愿意確定這張門診病歷是不是自己所寫,那么這些改動到底怎么來的呢?記者隨后撥打了龍口市衛生局醫政科的電話,咨詢門診病歷是否可以如此修改,這位工作人員回答記者說,醫生可以對自己的病歷做出修改,只要他簽字就可以。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13年月4日通知,要求從
第七條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既然國家有明確的規定,為什么作為主治醫生的孟慶杰會明知故犯,是業務水平低下,還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呢?作為醫院的主管部門龍口市衛生局就是如此對醫院的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的嗎?
雖然記者多次溝通,但龍口市衛生局對于孟慶杰大夫為什么要如此更改病歷,以及該病歷到底是那一天書寫,一直不肯正面回應。
孫先生對記者說,如果按照門診收費日期,那么就超出了上一次的門診休息天數,可是按照孟慶杰改動病歷后的日期就沒有超出,這是典型的在做偽證,涉嫌妨礙司法。
醫療病歷,尤其在牽扯到民事賠償時,是法院和司法鑒定機構的重要參考證據,因此也成為了某些無德醫生違法斂財的手段,如果孟慶杰大夫年月日寫錯為筆下有誤,那么“漏”寫一種藥品作何解釋呢?
記者希望有關的人員能夠認真學習一下業務,在提高醫療水平的同時要提高更要注意醫德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