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日前,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破獲一起原油被盜案。據媒體報道,河北省滄州市南大港產業園區的兩家企業,涉嫌收購被盜原油,相關人員被抓。當大慶警方準備將查扣的油品運回時,一些嫌疑人的親屬堵在兩家涉案公司門口阻止警方,稱要運走的油品并非全是涉案的“贓油”。
部分人員質疑,大慶警方在抓捕中存在嚴重不當、抓捕過多無辜人員以及律師會見被阻攔的問題。此外,多名最終被釋放的人表示,在抓捕的過程中,很多工友被大慶警察用槍指頭按在地上。
對此,河北及滄州警方則認為,在案件的辦理中,河北省公安廳、滄州市公安局已經全力配合大慶警方開展工作。但大慶警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在溝通協作方面考慮不周,辦案存在一些瑕疵,存有引發當地群眾強烈不滿的隱患。
大慶警方認為,滄州警方的處置工作開展不力,導致對峙局面一直無法得到化解,兩家涉案公司院內的相關油品無法進行運輸。大慶警方提出,目前的局面反映三個問題:第一,目前的對峙局面與各類侵害群眾利益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不相同,是一起違法犯罪事件。參與者都是犯罪嫌疑人家屬及其雇傭的人。第二,阻撓回收原油,當地公安機關應該進行處理。第三,大慶警方是依法處置被盜原油。
此前據媒體報道,5月17日,公安部就此事件召開協調會。公安部治安局在協調會上提出,大慶警方在沒有滄州警方配合的情況下,絕不能擅自行動。大慶警方在執法中不應攜帶槍支,特別是將槍支帶入存有易燃易爆油罐的企業,要求大慶警方立即將槍支交由滄州警方代為保管。滄州警方必須保證大慶民警的人身安全,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大慶民警人身傷害,要嚴肅追責。從大慶警方運油遇阻至今,已有兩個多月的時間。滄州、大慶警方均表示,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跨界執法三大疑點?
當事人律師:警方應該維護國家能源穩定 但不可違法逾界
近日,針對相關人員質疑的“大慶警方在抓捕中存在嚴重不當”的問題,此案當事人“遲立強”的代表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鄒佳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警方應該維護國家能源的穩定,也應該不遺余力地懲治涉油犯罪,但是這并不是說只要目的是正當的,就可以不顧手段的正當性,更不可逾越法律規定的界限。
據悉,案發后,大慶警方對海通、富康兩公司院內被查扣的油品進行了取樣。經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大慶油田勘探開發研究院色譜分析,海通公司被扣油品中,有7000余噸原油結構組分與大慶原油組分一致,1000余噸原油與大慶原油組分不一致,1000余噸成品油為柴油。富康公司被扣油品中,1000余噸原油結構組分與大慶原油組分一致,1000余噸原油與大慶原油組分不一致,1000余噸成品油為柴油。
對此,鄒佳銘律師認為,首先,就涉案兩企業存放的油品事實而言,律師通過會見向兩企業負責人了解的情況是海通公司分為東西兩個廠區,西區生產的重油中含有原油成分,但是不超過10%。這些原油的來源除大慶外,還有山東、新疆、遼寧等地,但是廠區沒有任何獨立存放的原油,只有成品油。東區生產的是輕油,其中不含原油成分,東區廠區只有分別從山東濱州和天津大崗購進的大概600噸原料油。富康公司存放有大概200多噸原油,但是有多種來源,現在無法區分大慶原油的數量,還有400多噸成品油。
鄒佳銘律師認為:“首先,就涉案兩企業存放的油品事實而言,在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并經法院認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這些事實。據當地質監部門對成品油檢測,其原油含量不足10%,根本與被盜原油不具有同一性,對此能否認定為贓物,還需法院裁決。”
其次,關于對涉案油品采取強制措施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只能對涉案物品進行查封和扣押,不得進行處置,只有經過法院審判才能確定涉案物品是否是贓物并予以返還或沒收。本案涉案油品如果是贓物,應隨案移送。在不便于移送的情況下,應該原地查封扣押,不得擅自返還處置。
在管轄權和異地執法問題上,鄒佳銘律師表示,如果兩企業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也應該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即滄州公安管轄。如果需與盜竊案并案偵查,應該向相關部門批準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不可否認的是,本案不屬于公安機關限制會見的案件。
“用槍抵頭”是否合法?
專家:如犯罪嫌疑人無反抗行為 執法人員不得暴力執法
對此事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洪道德教授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法律上來看,公安干警如果存在不區分犯罪嫌疑人便統統抓走的情況,則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抓捕過程中,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行為,則執法人員不得采取暴力執法行為;如犯罪嫌疑人在抓捕過程中存在反抗,也應采取適當措施,行為控制在能解除反抗的程度之內。
針對長時間不讓律師與拘押人員見面的情況,洪教授表示,公安人員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后,96個小時以內不允許律師見面符合法律規定,超過96個小時則不符合法律規定。洪道德教授表示:“大慶市公安局必須在河北滄州市公安局知曉的前提下執法,否則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