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進展:2010年,廣州市民肖先生注冊了一個名為“朗朗”商標,取“朗朗上口”之意,但沒想到這個商標卻被中國著名鋼琴家郎朗認為損害了其名譽權和榮譽權,并上訴至國家商標委員會要求撤銷該商標。商標委員會日前作出裁定,以該商標損害郎朗姓名權為由,予以撤銷。
11月26日,本報對此事作出報道后引起熱議,有律師認為,涉事商標與郎朗姓名并非完全一樣,而且商標是否侵犯了郎朗的權益,取決于其是否對郎朗在相同領域上所創(chuàng)造的品牌造成影響,因此商標委員會以損害姓名權為由撤銷商標確實有些牽強。記者也曾經(jīng)聯(lián)系郎朗,但對方至今沒有表態(tài)。
自感冤枉的肖先生近日從廣州趕往北京,將一紙訴狀遞至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國家商標委員會告上法庭,開始了他的維權之路。
點評:有律師指出,目前法律對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在內(nèi)等公民權利的保障欠缺細則,導致類似糾紛時有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