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建設西部商貿中心和現代服務業基地,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精神,現就加快我市服務業發展有關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積極推進現代服務業重點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建設,重點發展總部經濟、旅游產業、服務外包、科技商務、文化創意、物流配送、市場園區和特色街區等集聚區。優先安排集聚區內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設施建設。
▲二、加快編制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集聚區內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產業化項目建立規劃審批“綠色通道”,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三、集聚區內金融、文化創意、商務服務(含會展、服務外包、總部經濟等)、信息服務、市場園區、教育培訓等生產性服務業的新建特別重大項目(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產權的按以下原則供地:舊城改造項目參照土地拆遷整理成本掛牌出讓;其它區域項目參照工業用地政策實施。
▲四、服務業新建項目選址必須遵循《成都市服務業發展規劃(2008-2012)》。市發改委根據市政府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服務業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和建設進度,統籌安排項目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服務業新建重大項目用地,實施項目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動態管理。
▲五、集聚區外符合規劃新建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且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商務樓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產權的,項目建設用地可按本意見第三條規定執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產權的新建特別重大項目(不含住宅建設部分),或從市外新引進的企業法人機構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重大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開工服務業特別重大項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產權的,在項目開工后第一個建設年度內完成投資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或在前兩個建設年度內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65%;或在第三個建設年度內完成了項目剩余投資,按項目在本意見有效期內實際完成投資額(扣除土地費)的5‰分年度獎勵項目業主。在建項目依據專業審計機構的工程量審計報告給予獎勵;竣工項目依據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給予獎勵。
八、新竣工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且不分割出售產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市場園區和商務樓宇,自開業經營之日起,自營和物業租賃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見有效期內由同級政府給予50%獎勵。
九、統規統建、只租不售,且年實際納稅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總部集聚區,從市外新引進入駐的企業法人機構上交稅收的地方實得部分,在本意見有效期內由同級政府按50%獎勵投資建設業主。
十、從市外新引進年實現上繳稅收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法人機構,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在本意見有效期內按每月8元人民幣/平方米給予補貼。購置和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享受補貼的面積,每個企業不超過2000平方米。享受補貼的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區服務業結構調整(以下簡稱“中調”)。積極支持“中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地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在依法履行相關改建施工報建手續時,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鼓勵“中調”區域內的傳統批發市場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權人實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產權的服務業特別重大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按60%收取;項目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含增加容積率)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按改變前后土地使用條件評估價差額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區市場搬遷。對按規劃和時限要求,整體外遷到新建市場園區的中心城區商品市場經營商家(含個體工商戶),從遷入營業之日起,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見策有效期內由同級政府按80%獎勵搬遷商家。
十三、支持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對新上市(含境內和境外)融資成功的服務業企業給予500萬元人民幣獎勵。產權分割出售面積不超過20%的商務樓宇,其入駐企業年實際繳納稅收總額首次突破1億元人民幣的,給予項目業主100萬元人民幣獎勵。根據銷售額、稅收、就業等綜合貢獻率對餐飲、批發、零售、再生資源回收等大企業大集團進行表彰獎勵。
十四、支持服務業協會建設。支持我市服務業重點領域組建有代表性的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標準制訂、行業統計監測、職業教育培訓和對外合作交流活動,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成果”機制。
十五、支持擴大節會消費。整合資源創新機制,發揮節會引導和拉動消費的作用,全力辦好成都購物節和中國(成都)國際美食旅游節。對我市及各區(市)縣和行業協會發揮本地文化旅游資源優勢,舉辦擴大消費的品牌節會,給予承辦單位獎勵支持。
十六、支持擴大農村消費。大型商貿連鎖經營企業在我市鄉鎮、農村新型社區設立直營店的并驗收合格,按新增直營店每個1萬元人民幣給予一次性獎勵。投資新建農村商貿綜合服務中心并經驗收合格的,每個給予30萬元人民幣獎勵。
十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執行本意見有關規定的項目、企業需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十八、各區(市)縣政府應設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納入本地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規模。本意見涉及稅收地方留成獎勵部分,市與各區(市)縣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由同級財政負責落實。
十九、本意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意見未涉及的服務業其它領域,按各領域既定的專項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