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巨額受賄案21日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檢察機關指控,吳志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累計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48萬余元。(9月22日新華網)
宋代的陳襄在《州縣提綱》中說過這樣一段話:“蓋思人生貧富,固有定分,越分過取,此有所得,彼必有虧。況明有三尺,一陷貪墨,終身不可洗濯。故可饑、可寒、可殺、可戮,唯獨不可一毫妄取!币馑际牵喝艘簧械呢毟唬緛碛卸〝担绻^多地索取,就會有所得必有所失。況且有法律在,一旦陷入貪污受賄之中,終身都洗不干凈。因此,可以挨餓,可以受寒,可以被殺,可以被斬,唯獨不可以非法索取分毫。
遺憾的是,吳志明恐怕始終沒有讀懂、或者根本沒想讀懂其中的“真經”,有了今天的結局是必然的。正所謂“滴水常擊水滴石穿,小欲常縱欲溢自斃”。
然而,令人咋舌的是,廣廈千間,躺下只有七尺;黃金萬兩,一日三餐足矣。可經查,2002年至2011年,吳志明在先后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南昌市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政府市長助理、南昌市委政法委書記和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先后41次收受他人賄賂,并在工程項目、人事調動、干部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折合人民幣共計4748萬余元,成為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查處的個人受賄金額最高、單筆受賄金額最大的一起官員腐敗案。也就是說,吳志明已經拿到了“江西第一貪”的頭牌,真是“不說不知道,一說嚇一跳”。
我們應該承認,吳志明也是凡身肉體,有父母妻女,不可能無欲無求,有一定的欲望,并不為過,滿足正常的欲望,也是人類文明的表現。但問題是,欲望是很容易變為貪婪,所謂欲壑難填,人一旦陷入金錢、權利、美色追逐的旋渦,就很難自拔。曾收受索要巨額賄賂高達4700多萬元的原河北省外貿廳副廳長兼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主任李友燦,就是被“錢欲”毀掉的典型。有人給他算了一筆賬,從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在任該職務期間,李友燦平均每月斂財235萬元,日均近8萬元。瘋狂斂財,一甚于此,真是欲壑難填。然而有道是“人不可能把金錢帶入墳墓,但金錢卻可以把人帶入墳墓”,李也終于“人為財死”,被判處死刑。
現如今,作為“江西第一貪”,吳志明的貪婪程度與李友燦相比,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等待他的也絕不會有什么好果子吃。
所以,掩案沉思,筆者認為,就此案而言,有兩點值得我們反思。其一,從吳志明的墮落軌跡看,其“潛伏”能力特別強,因而也成了“過腐過升”的典型,但其中的原由有關部門應該細細反思、查找;其二,9年時間,吳志明瘋狂斂財4748萬余元,不可能沒有一點蛛絲馬跡,那么,我們的監督在哪里?假如我們監督的眼睛無處不在,監督的眼睛無處不有,或許吳志明也走不到今天,更會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