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行政復議案件位各部委中第三位
今年前3季度,國土資源部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數量達到310件,比去年同期增長68.5%。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今日表示,該部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仍呈上升態勢。
國土資源部今天就將在10月1日實施的《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召開新聞發布會。王守智在會上說,規定最核心的目的就是加強行政監督,推行依法行政和層級監督;同時,期望能夠有效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將在更大程度上約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權力。
近3年來復議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運行
據王守智介紹,近幾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采礦權、探礦權作為資產開始流轉,并成為公民、法人重要的財產權利。在財產權利受到管理行為影響并引起爭議時,公民、法人強烈的維權意識促使他們尋求正當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國土資源的行政復議數量激增的一個重要原因。
王守智說,據統計,國土資源部近3年來,復議案件數量一直在高位運行,在國務院各部委中一直處于前三位,2009年起國土資源部辦理案件數就超過200件,2010年223件,2011年291件,今年前3季度的案件數已達310件,比去年同期增長68.5%,案件數量還將呈繼續上升的態勢。
“這一方面反映了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識正日益加強,另一方面也說明行政復議已經成為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途徑。”王守智坦陳,國土部門行政復議案件的激增也迫使國土資源部進一步強化行政立法,規范行政行為,防止由于行政不當產生的行政爭議。
個別地方出現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情況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被申請人的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地、全面地履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決定。
王守智說,在實踐中,雖然各級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基本上都能夠及時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但也有個別地方對國土資源部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故意不執行或變相不執行,“有的地方甚至背道而馳繼續亂作為,進而使爭議更加復雜化,增加了案件處理難度。”王守智說,這種拒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形,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了國土資源部門的權威,損害了行政復議決定的權威性。
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這一問題的出現,王守智說,國土資源部出臺了規定。
他認為,規定的實施,將提高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決定履行與監督工作的自覺性,更好地發揮層級監督作用;同時能夠加強國土資源部門對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執行力;此外,規定將起到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出臺規定目的是約束自身行政權
過去人們都認為是行政機關上下級是有利益關聯的,要求上級機關糾正下級機關的錯誤往往很難。這種利益關系讓國土部門很難擺脫官官相護的嫌疑。
為防止這種問題的出現,王守智表示,最近幾年,國土資源部不斷加大制度約束的力度。他認為,通過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所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就是例證。
王守智表示,規定也是一項重要的制度。他說,規定第13條對國土資源部門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這個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作出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和下一年度各項評優資格的處理決定,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第二個層次是如果經責令履行,但國土資源部門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建議人事、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王守智說。法制網北京9月27日訊 法制網記者 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