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成立于1991年,是內蒙古自治區廣大消費者的組織。它由各有關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盟市,計劃單列市消費者協會組織以及各有關方面消費者代表組成,是政府批準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地點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藝術廳南街1號。
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是內蒙古自治區廣大消費者的組織。它由各有關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盟市,計劃單列市消費者協會組織以及各有關方面消費者代表組成,是政府批準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我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積極維護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消 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 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在工作中與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進出口商品檢驗、物價、衛生、農業、新聞、司法等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系,并得到他們的協助和支持。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消費指導部:0471-6287315
投訴監督部:0471-69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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