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改稿征民意,逾期不發工資要加付50%-100%賠償金
欠薪的老板們注意了:以后如果在政府部門責令支付的限期內仍未發工資,如果你拖欠了某員工1萬元工資,那么,你可能至少要向其支付1.5萬元!
昨日起,《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在廣東人大網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加大了對企業欠薪行為的處罰力度,還禁止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扣減工資,否則用人單位將按照處罰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加大對欠薪的處罰力度
意見稿加大了對欠薪行為的處罰的力度,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發生欠薪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法律依據扣工資要挨罰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規定了罰款內容以及設置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欠薪逃匿將通過媒體曝光
老板走佬怎么辦?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告通知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將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資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用電話、書面、張貼公告等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本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并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新快報記者 吳璇 通訊員 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