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邊壩縣招商引資力度,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來邊壩縣投資。根據國家、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邊壩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邊壩縣境內的縣外客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內外客商可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補償貿易、承包、租賃、兼并、入股、購買產權等多種方式到邊壩縣投資開發。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客商在邊壩縣境內投資能源、交通、原材料、礦產資源開發等基礎產業、基礎設施以及開發性農業、林業、牧業、水利等項目;鼓勵創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對邊壩縣企業進行改組、改制、改造、收購或兼并:鼓勵外資進行舊城改造、普通居民住宅建設等開發,經營;歡迎開發商貿、旅游、服務性等第三產業和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其他方面的開發。
第五條 縣外投資者興建生產型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者,從建成投產之日起,稅收按照規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費用。縣外投資者興辦服務型企業,固定資產額達100萬元以上者,稅收按照規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費用。縣外投資者投資參與縣城基礎建設和經營,從經營之年起,稅收按照規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費用。縣外投資者利用荒山荒坡從事農業開發型生產經營,從受益之年起,稅收按照規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費用。縣外投資者收購、兼并、參股邊壩縣國有企業,以該企業上年稅收為基數,對新增地方稅收部分收取后,稅收按照規定收取,不另加其他費用?h外投資者在縣內投資興辦企業、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者,其用地按基準地價進行評估,根據不同的用地類型測算土地出讓金。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年度用地優先安排。選址在荒山、荒坡、荒灘、荒溝地開發建設的,土地出讓金優惠50%,其他地類優惠40%,同時減半征收土地登記費、土地管理費。縣外投資者在縣內從事農業、林業、漁業、旅游業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基建工程,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下限標準的50%收取,規劃管理費按標準的50%收取,工程設計費、質量監督費按下限收取。
第六條 縣外投資企業在邊壩縣的項目,其投資額度不受基建、技改規?刂啤
第七條 縣外客商在邊壩縣投資興辦的經濟實體,均享有與本縣同類經濟實體平等法人地位和權力,享有與本地企業相同的資源配置標準和價格標準。
第八條 縣外投資者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證件,在子女入學、旅游服務、購買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對申辦常住戶口者可放寬限制。
第九條 實行行政事業收費制度。凡來邊壩縣投資的縣外投資企業實行“一卡式”收費制度,即凡國家規定應繳納的費用均填在卡上,收費人員收費后要簽注單位名稱和本人姓名,凡卡上沒有的收費項目或收費人員不簽名,企業有權拒付,并可向縣監察局、物價部門舉報。
第十條 縣外投資企業到有關單位辦理手續,證件齊備的,有關單位應在10日內給予辦理:不能辦理或需要轉報的.應在5日內給予回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縣外投資者來邊壩縣投資舉辦農業、電力、公路、林業、水利、旅游、藥材、礦產資源開發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建設項目以及邊壩縣鼓勵開發的產業項目,除按前述各條享受優惠待遇外,還可進行單項洽談,商定更加優惠的條件。
第十二條 縣政府負責統籌安排和協調全縣招商引資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縣外投資企業進行協調和服務。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未涉及事宜按國家、西藏自治區、地委、行署、縣委、政府的有關優惠政策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縣政府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