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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

(藏國稅發〔2014124號)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145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精神,現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對相關條款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的國家和自治區限制性行業是指包括國家和自治區限制類和淘汰類的產業。具體參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實施辦法》第三條所稱西藏自治區的企業是在西藏注冊登記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各類企業,包括西藏駐區外企業及入駐藏青工業園區企業。

 

三、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止,暫免征收除采礦業和礦業權交易行為外,我區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對從事我區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產業和項目的,可按以下規定給予相應的免稅優惠:(一)從事特色優勢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加工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特色優勢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加工是指從事青稞、牦牛等我區優勢突出和特色鮮明的農林牧漁產品生產以及以上述產品為主要原料,經過物理或化學等方式加工生產的特色產品。農林牧漁產品生產、加工免稅范圍不包括木材采運。(二)投資生產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生產生活用品的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其中屬于手工制作的民族產品,暫免征企業所得稅。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生產生活用品是指具有鮮明的藏民族及我區其他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特質和元素,作為旅游紀念品或生產生活用品銷售的產品。手工制作的民族產品是指利用傳統工藝且產品制作工序70%以上依靠手工制作完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生產生活用品。上述產品的適用范圍和制作工序的確定參照西藏自治區民族工藝品協會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三)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自相關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

 

1.從事新型藥品研究、開發和生產;傳統藏藥的劑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規模化生產,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新型藥品是指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2.根據《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要求,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從事中藥材和藏藥材種植、養殖、經營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四)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新型建筑材料是指區別于傳統的磚、瓦、灰、砂、石等建材,具有輕質、高強度、保溫、節能、裝飾等優良特性的建筑材料新品種。企業申請新型建筑材料企業所得稅免稅的,應取得由自治區科技廳和建設廳出具的認證證明并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進行免稅資格報備,未經報備公示的,不得享受減免。

(五)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自被認定之日起,在有效期內可免征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免稅。對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復審批準的當年開始,可申請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繼續享受所得稅免稅政策。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免稅的,須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進行免稅資格報備,未經報備公示的,不得享受減免。

(六)上述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100%實行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時間內攤銷。研究開發費用的適用條件、列支范圍、申報程序等其他管理規定,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七)上述企業購進或建設的與產品生產有直接關聯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計提折舊。企業適用的最低折舊年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其中,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產品生產直接相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五、對從事下列綠色產業和環保項目的企業,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財政廳和科技廳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資質進行審核、報備和公示后,可按規定給予以下免稅優惠:

 

(一)投資太陽能、風能、沼氣及其他生物質能、地熱能等綠色新能源建設并經營的,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企業僅從事上述項目的工程承建的,不得享受該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投資運營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處理和垃圾回收項目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處理和垃圾回收項目的具體標準,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執行。

 

(三)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四)除上述項目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的其他綠色產業或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具體免稅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六、從事下列社會事業和扶貧項目的,可按規定給予以下免稅優惠:

(一)在縣以下城鎮(不含縣城)和農牧區從事衛生事業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興辦各類學校、幼兒園、實用技能培訓班的,自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三)文藝演出團體、體育比賽承辦單位、文博展覽承辦機構和電影放映企業,自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

 

(四)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博物館、宗教場所等從事與其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得以及宗教場所取得的門票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宗教場所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開放并持有《宗教活動場所證》和《教職人員證》,符合《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非營利性場所。

 

(五)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扶貧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適用對象為:在全區開展建設、勞務、加工、營銷和服務業的企業,其經營活動與農牧民增收和貧困戶脫貧聯系密切的;

 扶貧龍頭企業(含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治區認定的殘疾人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生產、建設、經營能穩定吸收扶貧對象就業和帶動扶貧對象持續增收的。

 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扶貧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扶貧辦審核并出具審核確認意見。

 

(六)吸納我區農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超過企業雇用職工總數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企業雇用職工是指在企業任職或者與企業建立了雇用勞動關系,并且由企業實際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或者承擔基本生活費用支出的職工。企業雇用職工人數計算應以年平均雇用職工人數為準。

 

七、為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推動我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對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我區旅游業、能源產業、特色農林畜產品加工業、藏醫藥業、民族手工業等特色優勢產業的未上市企業滿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根據我區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的抵減額,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創業投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向企業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以備案”的書面通知。

 (三)創業投資企業其投資于包括旅游業、能源產業、民族手工業等在內的我區特色優勢產業的投資額應占其企業全部投資額的70%以上。

八、《實施辦法》規定實行項目管理的優惠政策,均應分別核算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按項目管理的稅收政策,其所稱的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相關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非項目管理的稅收政策,其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

 

九、企業被查實有偷逃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自發生涉稅違法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資格,3年內不得再享受《實施辦法》規定的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企業涉稅違法行為的確認,以稅務、審計、公安等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決定的內容和時間為準。

 本條所稱的“3年內是指3個會計年度。且企業不得享受的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策不包括按西部大開發戰略確定的我區15%企業所得稅稅率政策。

 

十、《實施辦法》所稱各項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納稅。

 

十一、《實施辦法》中所涉及的行業分類均參照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和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國家統計局編著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進行劃分和界定。

 十二、優惠政策的過渡問題。

 

(一)《實施辦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法規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申請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的,可在本辦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享受《實施辦法》規定的有明確適用期限的審批類減免稅政策。企業以其他事由申請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允許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但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企業申請日期以稅務機關第一次收到該事項申請審批表之日為準。

 (二)原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各類學校、文化培訓班、學習班、幼兒園以及文化團體演出團體、體育比賽承辦單位、文博展覽承辦機構和電影放映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從該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至《實施辦法》施行所屬納稅年度已滿五年的,從2015年度起恢復征稅;未滿5年的,可繼續享受到5年期滿為止。

 十三、《實施辦法》除第四條外,其他條款自20145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8123號)同時廢止。

 《實施辦法》施行后,國家出臺的有關規定優于該辦法的,從其規定。減免稅政策存在交叉,由企業選擇適用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不能幾項政策累加執行。自治區出臺的其他企業所得稅政策與該辦法不一致的,以該辦法為準。

本通知中的相關具體事項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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