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法簡介
巴勞工法律體系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雇主與雇員勞資關系法,第二部分涉及征稅,第三部分是工資標準法案,第四部分是工作環境標準法案。
二、雇主與雇員勞資關系法
勞資關系法(IRO)2002涉及雇主與雇員有關的部分包括:工會組建、雇主與雇員關系協調與改善,工人與雇主糾紛預防與解決。
(一)雇主權利
雇主有權進行管理和使用公司的財產,并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雇主有權使用包括人力資源等在內的可用資源,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IRO 2002 法案規定的雇主責任
在工會注冊期間不得轉移、解雇或懲罰工人。
要求雇主在15天內提供工作滿3個月以上雇員的名單。
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設施,以便進行投票決定集體合同代理和干事員,并不得干預投票及決定。
申請集體合同代理之后,雇主不能轉移、解除工人或裁減員工,除非獲得登記員的許可。
根據集體合同的需要扣除一定數量工會基金,存在工會的賬戶上。
建立聯合工作理事會。理事會由工人數量的40%,且不多于10人的工人組成。理事會的招集人為來自管理層(適用于員工數量為50或50以上的公司)。
努力解決雙邊談判中的糾紛。
勞資糾紛在懸而未決期間,不得解雇,開除或以其它形式懲罰工人,或改變其服役狀態,同時不得宣布停工。
在非法停工期間,不得轉移公司的任何固定資產。
在工人提出關系工人利益問題的十五天內,雇主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與工人溝通,并書面通知問題的處理決定。
不得縱容不公平的勞工實踐,如不能因為工人參加工會活動而開除或懲罰工人、或限制其加入工會。
(三)IRO 2002對雇主的懲罰
在工會注冊期間,如果違反非法轉移工人等相關條款,罰款2萬盧比。
如果違反公平的勞工實踐相關條款,罰款3萬盧比。
如果非法轉移股票,罰款5萬盧比。
如果違反本法規定的判決或決定,罰款2萬盧比。
如果不能實施本法規定判決或決定中任何一項,罰款2萬盧比,如不及時糾正則每天罰款5000盧比
如果違反本法故意提交假聲明,罰款1萬盧比。
如果非法改變工人服役條件等,罰款2萬盧比。
如果對違反本法而沒有懲罰的,罰款5000盧比。
(四)工人權利
1) 工作、工資和福利權利,工人的權利包括根據分配的任務工作,按雇傭時同意的條款獲得報酬,根據法律和相關協議獲得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權益。
2)自由參加協會、集體合同和享受法律保證的權益,工人有權參加工會和集體合同,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協議和司法判決等保證的權益。
(五)工人責任
1) 工人按照雇主或其代表要求,根據能力和承諾辛勤工作。
2) 工人應完全遵守公司規定的規章制度。
3) 工人應尊重雇主的權利,并在公司業務活動中積極配合雇主。
三.涉及征稅的勞工法
涉及征稅的勞工法包括以下法案:
雇員養老金法案 1976(EOBI)
雇員社會保障法案 1965(ESSO)
工人福利基金法案 1971(WWF)
巴基斯坦婦女生育權法案 1972
工人子女教育法案 1972
公司利潤法案 1968
工人賠償法案 1923
(一)雇員養老金法案 1976(EOBI)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用于直接或間接雇用雇員10或10人以上的公司或機構。
法案目的:保障雇員利益,包括:
養老金
老年津貼
傷病殘疾補助金
寡婦養老金
稅款支付:雇主需要從公司賬目中支付工資的5%,從雇員工資中提取30盧比,兩項一并支付給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政府以津貼形式給予補貼。
不支付稅款的懲罰:該法案有兩種懲罰,一種懲罰是到期未支付罰款。罰款數額最高可以到實際應支付數額的50%。另一種懲罰是實施10,000盧比罰款,或對雇主實施最高期限2年的監禁,或兩項同時實施。
(二)雇員社會保障法案 1965(ESSO)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合于巴各階層人士,雇員人數為5人或5人以上的企業或機構。適用的雇員包括月工資在5000盧比以上的長期工、日薪工、合同工和承包商雇員。
法案目的:保障雇員權益,包括:
生病
孕婦權益
工傷或死亡
稅款支付:按旁遮普省政府2003年產業政策規定的社會保險法,每月將規定的稅款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懲罰:雇主如不能按期支付稅款,則必須支付按期稅款的50%的罰款。本法最高可以罰款1000盧比,或監禁3個月,或兩種懲罰同時實施。
(三)工人福利基金法案 1971(WWF)
適用范圍:該法案適合于年收入不少于100,000盧比的公司。
法案目的:基金用于住房、福利、教育、工人技能培訓等。
稅款支付:該法案征稅稅率為按企業收入所得稅法案2001年評估的公司總收入的2%。公司必須存入當地銀行賬戶一定數量資金,同時申報總收入。
懲罰:如果交費不及時公司將被處以稅款8%的罰款。
(四)巴基斯坦婦女生育權法案 1972
適用范圍:該法案適用于所有企業的女工。
法案目的:強制要求公司保障女工生育權益。
稅款支付:雇主有責任給婦女6個星期的產假,休產假期間工資為她產假前最后的工資標準。此外,婦女可以在產前或產后休假。休產假婦女應得的所有利益應以現金支付,并保留收據。
懲罰:不符合本法案罰款500盧比。
(五)工人子女教育法案 1972
適用范圍:本法適用于公司雇員數量為10或10名以上的公司,這里的“工人”為其月工資不超過3000盧比的工人。
法案目的:為工人子女提供教育基金;鹩糜谔峁┙逃O施,幫助改善當地學校或企業附屬學校教學條件。
稅款支付:雇主每年為每位雇員交費100盧比。
申報提交:如果公司雇員數量是10或10以上,公司必須提交每季度雇傭雇員文件。申報必須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內提交,同時包括財政部門收據和指定銀行的支票,稅率為25盧比/每工人每季度。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稅款征收。
懲罰:按雇員社會保險法案的懲罰條款執行。
(六)公司利潤法案 1968
適用范圍:本法適用于下列公司:
50或50名以上員工公司
到位資本不少于200萬盧比的公司
或固定資產評估不少于400萬盧比的公司
法案目的:使雇員共享公司利益。
稅款支付:適合該法案的公司必須建立一個基金,向該基金投入其利潤的5%。必須在每年末的9個月內將賬目提供給聯邦政府規定的管理機構和本法案規定的董事會。
如果公司使用該基金進行商業活動,則公司必須以比銀行高2.5%的利率或普通股75%的紅利兩者較高的利率償還基金。
懲罰:如不能按本法案向基金注入資金,公司管理層所有經理、主任等都要支付超過5000盧比的罰款,如不及時糾正,則罰款1000盧比/天。
(七)工人賠償法案 1923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合于制造業雇員月平均工資不超過3000盧比的公司。
法案目的:雇員在公司工作時工傷、疾病或死亡時,雇主必須給雇員或其法律繼承者提供補償。
賠償支付方式:本法案賠償有如下4種情況:
因工人受傷而導致死亡,繼承人將得到20萬盧比;
因工人受傷而導致永久完全殘疾,工人將得到20萬盧比;
由于工人受傷而導致部分永久殘疾,按本法案的I-IV定義,根據受傷的比例計算賠償金。
臨時殘疾。支付半月工資,不超過5年。
申報提交:雇主需要向勞工監察官提交申報。申報必須在當年完成,最晚不得超過下一年2月1日。申報必須由下列人員簽署:
雇主,或;
公司管理層中直接負責人。
四、工資標準法案
有三個法案涉及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工資支付:
工資支付法案 1936
最低工資法案 1961
非技術工人的最低工資法案 1969
(一) 工資支付法案 1936
本法案規定了產業工人工資的支付,規定了支付時間、方式和扣款。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合于所有行業或公司雇傭的員工。
本法案規定下列情況下雇主可以從工資中扣款:
a)罰款;
b)曠工扣款;
c) 由于疏忽或不履行責任造成的物品損失或丟失,包括雇員負責管理的資金丟失,這些損失可以從工資中扣除;
d) 由雇主提供的住房可以從工資中扣款;
e) 由雇主提供的娛樂和服務扣款,由省級政府專門或統一授權。
f) 預付款或工資多付的調整性扣款;
g) 雇員可支付的收入所得稅扣款;
h) 法庭或其它授權當局要求的扣款;
i) 定金的扣款和預付款的償還以及準備金扣款。
j) 由省級政府批準的支付給合作社區的扣款,或由巴郵政局運作的保險項目扣款,或省級政府批準的戰爭節約項目,或雇員書面授權的扣款。
懲罰:違反上述法案,或誤扣款,雇主需要向雇員支付不超過十倍的扣款額。
(二)最低工資法案 1961
本法案提供了一個機制,規定了公司必須遵守的最低工資標準。法案規定必須組成產業最低工資委員會,給省級政府提出建議,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委員會的建議,省級政府在其政府公報上發布通告,宣布該產業工人的最低工資標準。2005-06年雇員的最低工資為3000盧比。
(二) 非技術工人最低工資標準法案 1967
本法案規定了公司必須支付員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為3000盧比,該法案適用于雇員規模為50人或50人以上的公司。
懲罰:違反該法案公司將被罰款500盧比或監禁最長6個月,或兩者同時實施。
五.工作環境標準法案
雇主必須遵守的最低工作環境標準法案包括以下六個法案:
店鋪和公司法案 1965
工業和商業法案 1968
工廠法案 1934
雇傭法案 1951
童工雇傭法案 1991
學徒法案 1962
(一) 店鋪和公司法案 1965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合于所有公司。但是政府有權授予任何公司可以免除執行該法案。
法案目的:本法案為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加班,每周假期,病假、節假日、結束雇傭和其它事項規定了基本標準。
每周假期:公司必須每周關閉一天,并且雇員有權一周休息一天(不包括每年假期、臨時或病假),假期可以包括公司停工日,公司可以在星期五或星期天完全停工。
本法案規定的其它假期:
年度休假:14天帶薪休假。如果工作期間的請假是不允許的,則不準的請假應累計到年度,最多為30天。
臨時假期:每年帶薪休假10天,但一次不能超過3天,并不得累計。
病假:每年帶薪8天病假,如果必要可以繼續休病假,病假累計不應超過16天。
節假日:每年帶薪10天假期。每年開始雇主應通知雇員,具體日期和時間。
懲罰:本法案規定兩種懲罰,第一違反每周休息、工作時間、結束通告的規定,第二違反在公司中雇傭童工的規定,兩種違反懲罰包括3個月監禁或第一次違反最高罰款250盧比,第二次罰款500盧比。對于其它違反規定的懲罰包括三個月監禁,并罰款150盧比,第二次違反罰款250盧比,或兩項懲罰同時實施。
(二) 工業和商業法案 1968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用于人數為20或20人以上的企業或商業公司。
法案目的:為本法案規定公司必須提供的最低服役條件。本法案規定了雇主提供的服役特定條款和條件,如長期工執照、工作時間、假日、發薪日期、工資標準,書面服役條款等。
本法案對工人的定義:為企業或商業公司雇傭的做技術或非技術,手工或職員工作的員工。
工人分類:長期工、試用工、臨時工、學徒工。
規定的條例:
? 應給每一位員工制作卡片,表明他/她受雇類型。
? 員工工作變動或提升時應提供書面的服役條款;
? 用烏爾都語,或其它工作語言,在公司的入口處,或在辦公室的公告板上公示工作時間。
? 在公告板上公示工資日或節假日;
? 在公告板上公示所有級別工人的工資標準;
? 按工廠法案 1914,應提供年度休假,節假日,臨時假和病假。
? 其它假日應按法律、合同和風俗習慣。
?集體激勵計劃:工廠為提高生產為一組工人提供的激勵。激勵應包括額外工資和(或)額外的帶薪休假,該條款適合于雇員人數為50或50以上的公司。
? 強制集體保險:每一位雇主都需要為長期工買保險。
? 獎金的支付:如果公司贏利,并且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90或90天以上,應在年底前三個月內支付不少于1個月的工資作為獎金。
? 雇傭終止:如果不是雇員或雇主的不端行為造成的,公司應在一個月之前通知,或公司支付給雇員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
? 辭退金:當工人離職或因非不端行為的任何原因服役終止時,如果是固定工資工人,應支付等效于最后一個月工資基礎上計算的一個月工資;如果是計件工作的工人,則辭退金應為滿12個月中最高月工資,或超過六個月服役期中的任何月工資。如果十二個月每一天雇員不超過49人,則本法案條款不適合第一種情況,除非獲得政府正式通告。
懲罰:違反本法案任何條款將罰款最高到5000盧比,如不糾正則每天罰款200盧比。
(三) 工廠法案1934
適用范圍:該法案適合于雇員數量為10或10人以上的工廠。工廠開工之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工監察官。
法案目的:規定并使工廠工作條件標準化。該法案是一個綜合性的法案,囊括了健康工作環境的所有方面,包括:
a) 生活和安全基本標準
b) 廢物處理
c) 通風與工作環境溫度
d) 灰塵和煙
e) 人員擁擠
f) 照明
g) 飲用水
h) 廁所設施
i) 強制疫苗
j) 臨時小買部
k) 火災預防
l) 機器安全圍欄
m) 工作時間
懲罰:本法案視違反的不同情節實施罰款,罰款從25到1000盧比。
工作時間和每周休息日:
? 每周工作時間: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8小時,或季節性工廠,每周工作時間最多不超過50小時。
? 每周休息日:星期天。但是如果工人已經有一天休息,或將在以后的3天中有一天休息,則工人可以在星期天工作。
? 假日補償:按照工廠要求和本法案規定,工人的周休息日被剝奪時,在允許的情況下,工人應盡快獲得等效數量的假日。
? 每日工作時間:一般情況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9小時,季節性工廠可以延長到10小時。
? 工間休息:每一個或兩個小時后休息半小時。
? 工作時間通知:在工廠里應公示工作時間,并將工作時間復印件報送勞工監察官。
? 工人登記:必須保持清晰記錄,包括姓名、年齡、工作性質、班組。
? 年休假:連續工作12個月后,員工有14天帶薪休 假。任何不應請的假應累計到年度,最多不超過28天。
? 臨時請假:10天帶薪臨時請假,但不多于16天。
? 節假日:按省級政府部門公報;
? 病假:16天,按一年的平均工資的一半支付工資。
(四)雇傭法案 1951
法案目的:本法案要求雇主保留雇員的記錄。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合于省級政府規定行業的雇員和雇主。要求雇主保持對每一雇員的服役記錄。當雇傭結束時,服役記錄應移交給雇員。
詳細的雇傭記錄包括:
工資級別和工資標準
工資增長情況
雇傭變更記錄
正式假期
解雇,或退休或離職情況
獎勵和處罰情況
懲罰:本法案規定雇員和雇主都有責任,如果雇主違反本法案的條款,最高罰款50盧比,如果雇員違反本條款則最高法5盧比。
(五)童工雇傭法案 1991
在某些職業禁止雇傭童工,規定(14歲)可以工作的工作條件。
適用范圍:適用于巴所有公司。
工作時間:本法案規定童工的工作時間為固定時間。
工廠或農場: 最多5小時。
商店或商業公司:最多6小時。
通報:雇傭兒童的雇主必須在開始工作的30天之內,向臨近的勞工監察官通報下列信息:
a) 公司名稱和地址;
b) 公司管理層人員的名字;
c)與公司的聯系地址,職業性質。
懲罰:如果違反本法案監禁最多1年或罰款20,000盧比,或兩者同時實施。
(六)學徒法案 1962
適用范圍:本法案適合于雇員為50或50以上的公司,需要公司對學徒工進行培訓,培訓人數不少于雇傭員工總數的20%,激勵是以收入所得稅的形式給出。
法案目的:促進并規定系統的學徒計劃,確保最低工作技能標準。
津貼的支付:
1年,50%的技術工人工資;
2年,60%的技術工人工資;
3年, 70%的技術工人工資。
工作時間、請假和假期與其它雇員相同。
懲罰:違反本法案將監禁6個月或最高罰款10,000盧比,或兩者同時實施,如不糾正則每天罰款200盧比。
駐卡拉奇總領館經商室
(王永軍 執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