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加強和改善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現將居民個人外匯管理的若干規定作適當調整。指導原則是,進一步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使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貿易和投資活動順利進行,同時,又能有效管理資本項目,防止投機性跨境資本交易活動通過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非貿易外匯渠道來完成。現就居民個人外匯結匯業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居民個人的合法外匯收入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到銀行辦理結匯。銀行應當嚴格按規定對居民個人提出的結匯進行真實性審核。
二、居民個人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須憑真實身份證明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按照《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和合法外匯來源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后予以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真實性后,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核準件到銀行辦理。
三、外匯管理部門審核或銀行辦理居民個人結匯業務后,應當將居民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留存五年備查。
四、居民個人貿易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銀行辦理居民個人結匯業務時,應當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3號),及時向上級行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的外匯資金交易信息。
六、各地外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銀行辦理居民個人結匯業務合規性的檢查和監督。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管理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外匯管理部門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外匯管理部門、外資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