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3年中央財政援外合資合作基金預算安排,對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而從國(境)內銀行獲得的商業貸款予以貼息。為做好2003年財政貼息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貼息的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貼息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商務都批準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
2、未發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行為。
3、接受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和我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協調。
(二)申請貼息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按照《國外經濟合作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該項目的統計資料。
2、項目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有效,且單個項目的合同金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
3、項目的貸款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有效,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4、簽約企業與貸款企業必須為同一企業。
5、符合我國外經貿政策。
二、申報材料及程序
(一)企業申請貼息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貼息申請報告。
2、申請貼息項目的合同商棄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譯本)。
3、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的書面意見,包括:合同金額、開工日期、形象進度、預計竣工日期等。
4、企業與銀行鑒定的貸款合同副本。
5、企業付息的結算清單。
(二)申報程序
1、地方企業將上述材料于2004年2月底前分別報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按本通知規定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初審后,于2004年3月底前聯合向財政部,商務部申報。
2、中央管理的企業將上述材料于2004年3月底前分別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3、財政部、商務部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的項目審核后,聯合下達貼息資金批復。
4、貼息資金由商務部直接撥付給企業。
三、貼息標準
(一) 貼息標準:2003年貼息率不高于2個百分點。
(二) 貼息期限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最長不超過3年。
(三) 正常貸款之外的加息、罰息等不予貼息。
(四) 每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只能有一筆貸款享受貼息。
(五) 貼息金額以人民幣計算并支付。
四、駐外經商機構應按照本通知策二條第三款的要求為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五、為保證2003年財政貼息工作的及時、順利,請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認真準備貼息申請材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
六、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后,做沖減當年財務費用處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騙取和截留貼息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貼息資金并取消其貼息資格。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將對貼息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