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業類型:
外國人以事業為目的進入韓國主要有4種類型,即:外國法人在當地設立法人、個人事業者、外國法人在當地設立分公司或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其中,前兩者,符合韓國《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相關規定的,被視為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后兩者,按照《外匯交易法》規定,屬外國(企業)法人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屬于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其中,有收益營業活動的屬分公司,只執行業務聯系、市場調查、研究開發活動等非營業性機構屬辦事處。辦事處與分公司不同,即使不辦理登記手續,也可從相關稅務所獲得事業者注冊的固定證書號碼。
外商投資企業與分公司(辦事處)比較
類別 |
外商投資企業 |
外國企業分公司 |
適用法律 |
外國人投資促進法 |
外匯交易法 |
企業性質 |
當地法人 |
外國法人 |
管理方式 |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獨立經營、核算 |
總公司參與經營、統一核算 |
受理申報和頒發許可機關 |
KOTRA(Invest KOREA) 或外匯銀行總行 |
外匯銀行分行(申報)、企劃財政部(辦理金融業等許可) |
投資金額限制 |
每項投資至少5,000萬韓元 |
無金額限制 |
納稅義務范圍 |
所有所得都須納稅(13%,超過1億韓元時為 25%) |
對當地源泉所得有納稅義務(13%,超過1億韓元時為 25%),還需繳納部分公司稅 |
成立法人:
按照韓國商法規定,成立法人企業有4種形式,即合名(無限)、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以股份公司(株式會社)形式為絕大多數,其股份公司的成立程序如下:
股份公司成立方式主要有發起成立和招募成立兩種。發起成立,指公司成立時,發起人收購公司所發行的所有股份來成立公司的方式。招募成立,指公司成立時,發起人收購股份總數的一部分,剩余通過招募股東形式來成立公司的方式。兩種成立方式分別按下表程序進行:
發起成立 招募成立 發起人的構成 發起人的構成 ↓ ↓ 發起人總會并提出意向書 發起人總會并意向書 ↓ ↓ 制訂和公證章程 制訂和公證章程 ↓ ↓ 決定股份發行事項 決定股份發行事項 ↓ ↓ 發起人收購股份 發起人收購股份 股東招募、分配 ↓ ↓ 履行現金(實物)出資 履行現金(實物)出資 ↓ ↓ 理事和監管人做成立經過 檢查人或鑒定人向創立總會做 和轉型經過調查報告 轉變形態經過調查報告 ↓ ↓ --- 舉行成立大會 (選任理事和監管人,調查成立經過) ↓ ↓ 召開理事會、選任代表理事 召開理事會、選任代表理事 ↓ ↓ 法人成立登記 法人成立登記 ↓ ↓ 法人成立申報或事業者注冊 法人成立申報或事業者注冊 |
股份公司成立登記:
對股份公司成立登記要求,發起成立在結束成立程序日起2周內辦理股份公司成立登記手續;招募成立,在創立總會結束日起2周內完成公司成立登記。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資申報完畢證明 · 委托書 ·- 代表理事的登記申請 - 法務所的登記申請(法務所成為受托人) · 高層管理人員就職承認書 - 韓國人,需附印鑒證明書,居民登錄證 - 外國人,需附簽名公證原本,護照復印件 · 股金納入保管證明書 · 法人印鑒 · 城市鐵路公債 · 注冊稅繳付發票 · 高層管理人員及發起人印鑒 · 公司章程(公證) · 股份購買證 · 股份訂購書 · 創立事項報告書 · 創立大會意向錄(公證) · 理事會意向錄(公證) · 股東名錄 · 股份發行事項同意書 |
外國投資者需準備的提交材料: 需投資者在海外準備的材料,根據投資者是個人或法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人投資時,代表理事須提交居民登錄證或駕駛證和記載股東、高層管理人員(包括外國人)姓名并有其蓋章的材料。此外,外國人的委托書以及就職承認書需進行公證。 | ||||||||||||||
個人投資者需準備的材料:
法人投資者需準備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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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成立費用:
股份公司成立所需費用主要有:注冊稅、地方教育稅、城市鐵路公債、登記申請手續費等。詳見下表(以投資 5,000萬韓元為基準) :
稅項 |
內容 |
費用 |
注冊稅 |
通常征收投資資本 0.4%,在大城市成立征收高出 3倍的重稅 |
600,000韓元 |
地方教育稅 |
注冊稅的 20% |
120,000韓元 |
購買城市鐵路公債 |
投資資本的 0.1% |
50,000韓元 |
高等法院費 |
登記手續費 |
15,000韓元 |
公證費 |
公司章程等 |
約 150,000韓元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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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935,000韓元 |
法人成立申報和事業者注冊申請:
一般情況下,法人成立申報和事業者注冊申請可同時在公司所在轄區稅務所或Invest KOREA(KOTRA)進行。法人成立申報,須在法人成立登記日起2個月內進行;事業者注冊申請,須在事業開始日起20天內完成。個人事業者注冊與法人成立申報一樣需履行基本的外商投資程序,但不必履行法人成立登記程序。
所需提交的材料: · 法人成立申報及事業者注冊申請 · 公司章程(實物出資須附出資目的物明細表) · 法人登記簿謄本 · 股東等名單 · 事業許可證(指需要辦理許可、認可、申告等的事業) · 租賃合同書復印件(指租賃工作場所) · 其它 - 指定納稅管理人的申告書 - 長期匯票購買證明書復印件 - 外匯購買證明書復印件 - 外國人注冊證或護照復印件 |
實物出資成立法人時,如出資目的物需進行附加值退稅,應在實物出資進口前辦結事業者注冊手續,以便該投資目的物進口通關時提供注冊相關資料。
實物出資需提交的材料: · 事業者注冊申請書 · 所有發起人的居民登記謄本 · 事業許可申請書(指需要認證、許可的事業) · 事業計劃書 |
成立當地法人程序流程
外商投資申報 投資資金匯款 法人設立登記
(lnvest k0REA → (外匯銀行) → (法院登記所)→
KOTRA 、外匯銀行)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交納資本金 法人設立申請
(在最初申報機構辦理)→ 向法人賬戶轉賬 → 及事業者注冊
(外匯銀行) 公司所在地管轄稅務署
個人事業者注冊程序流程
外國人投資申報 → 投資資金匯款 → 事業者注冊 (外匯銀行) ↓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自外國投資者完成出資目的物的交納之日起30天內須進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
需提交的材料: ·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申請書 · 事業者注冊證 · 長期匯票購買、存儲證明書 |
外國法人設立分公司:
外國法人在當地設立分公司(辦事處),適用于《外匯交易法》,其設立申報和辦理登記與設立當地法人(個人事業者)有所不同,具體要求如下:
設立分公司申報:
外國企業法人在韓國內設立分公司,須向指定交易的外匯銀行行長申報。
需提交的材料: · 設立分公司申報書 · 總公司章程(須總公司所在地公證;個人企業需有公認會計所審查的財務報表) · 分公司管理人員的任命書或所屬總公司理事會決議書 · 委托他人代辦分公司設立手續時,需有委托書(須在總公司所在地進行公證) · 總公司的注冊登記或營業許可(提交復印件須在總公司所在地進行公證) |
如屬于下列情況時,設立分公司及辦事處須向財政經濟部長官進行申報。
- 資金融資、海外金融介紹及中介、磁卡業務、分期付款金融以及銀行業務以外的金融相關業務;
- 與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的業務;
-《外商投資促進法》等及其它法令規定不允許經營的業務;
被認定有損于道德風俗的業務。
設立分公司登記程序流程
外匯銀行 →—————————→ ↓ 設立分公司 → ↗ ↘ 財經部 → 相關機關審議 ↓ 申報處理 批準設立分公司 法院登記或事業者注冊分社 ↓ ↙ ↖ ← 個別法另規定的程序 ← ↙ ↖ 頒布固有(等級或注冊)號碼 |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資料來源,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KOT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