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塞班中國經濟發展協會:
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加快實施,我對外勞務合作規模日益擴大,截至2006年底,我累計向境外派遣各類勞務人員382萬人,2006年末在外勞務人員共計67.5萬人。為有效防范我外派勞務人員可能面臨的出境后無勞可務等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原外經貿部及我部曾陸續下發《關于印發〈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外經貿合發[2002]137號)和《關于印發〈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商合發[2003]44號),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對境外雇主和項目的真實性以及項目的可行性進行確認(以下簡稱項目確認)。在實施過程中,各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認真執行有關規定,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提供項目確認服務,保障了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順利開展,總體效果較好。但近來也出現了一些項目未確認、確認不及時以及確認不準確的情況。
為繼續做好項目確認工作,保障對外勞務合作的健康發展,現特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確認的對象是經商務部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下簡稱經營公司)開展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經營公司名單可在商務部網站合作司子站“在線查詢欄目”中的對外勞務企業名錄中查詢。通過其他渠道出境務工或就業的人員屬“中國公民個人出境謀生”性質,不在項目確認之列。
二、項目確認的內容:
(一)境外雇主是否真實存在,其在雇用中國勞務人員方面是否曾有過不良記錄。
(二)外派勞務項目是否真實。
(三)其他應提醒經營公司注意的事項。
三、經營公司是項目確認的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經營公司須向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提交“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申請”(見附件1):
(一)經營公司首次簽約進入某國(地區)市場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二)經營公司向同一項目派出勞務人員超過50人;
(三)經營公司向服務行業派出女性;
(四)其他須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確認的事項。
四、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應在收到“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申請”10日內完成項目確認工作,向經營公司回復“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函”(見附件2)并抄送經營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亦應明確提出意見。
五、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組織經營公司認真學習項目確認的規定,并在項目審查時嚴格審核經營公司是否具有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出具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函”。
六、對外承包工程項下派出勞務人員的確認工作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申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