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及認證的主管部門――印度標準局
印度消費者事務及公共分配部下屬的印度標準局(BIS)是印度標準及認證事務的主管部門。
(一)歷史沿革
印度在獨立前沒有全國性的標準及認證機構,當時國內多使用英國及美國標準。1947年印度獨立后,政府在新德里組建了印度標準學會(ISI),并按專業領域分設專業標準委員會,承擔印度標準的制定任務。1952年開始,印度開始實施“ISI標志”認證制度。1966年印度成立了標準工程師學會(SEI)。1986年,印度設立印度標準局(BIS)。1987年4月1日印度標準局正式取代印度標準學會成為印度法定的全國性標準及認證管理機構。
(二)機構設置
印度標準局總部設在首都新德里,下轄5個地區辦公室,33個分支辦公室,5個檢查辦公室及8個實驗室。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標準局工作人員總數為1900人。
1.總部
印度標準局總部的負責人是局長,他直接向印度消費者事務及公共分配部國務部長匯報工作。局長以下設置兩個助理局長、一個首席監察官以及七個副局長,分管不同領域的具體工作。總部下設秘書處、人力資源發展處、標準管理處、中央認證標志處、管理系統認證處、行政管理及財務處、消費者事務及公共監察處、執行處、技術信息服務中心等。
2.地區辦公室
依照行政區劃,印度標準局在全國設立了5個分支辦公室,分別管理各自轄內的標準及認證事務。北部地區辦公室設在旁遮普邦的首府昌迪加爾,中部地區辦公室設在新德里,東部地區辦公室設在西孟邦首府加爾各答,南部地區辦公室設在泰米爾納杜邦首府欽內,西部辦公室設在地區馬哈拉斯特拉邦首府孟買。
3.分支辦公室
印度標準局在班加羅爾、海德拉巴德、齋泊爾、巴特納等33個地方設立了分支辦公室,具體管理當地的標準及認證事務。分支辦公室隸屬于所屬的地區辦公室。
4.檢驗辦公室
印度標準局分別在馬哈拉斯特拉邦的奧朗加巴德市、查蒂斯葛爾邦的比來市、賈甘德邦的杰姆謝德浦爾市、奧里薩邦的如克拉市以及西孟邦的德加浦爾市設立了5個檢驗辦公室,負責管理所屬轄區內產品的檢驗事務。
5.實驗室
印度標準局設有8個實驗室,分別是設在北方邦賈瑞巴德市的中央實驗室,北部、東部、南部、西部辦公室附屬的實驗室,以及班加羅爾、巴特納、古瓦哈蒂三個分支辦公室附屬的實驗室。除此之外,印度標準局也認可符合規定檢測程序的其他實驗室。
(三)職能
1.標準制定;
2.認證管理,包括產品認證和系統認證;
3.實驗室服務,包括檢測、校準及管理;
4.標準推廣和培訓;
5.國際合作;
6.標準及認證的信息服務;
7.消費者事務。
(四)收入情況
印度標準局收入主要源于認證、培訓及出版物的銷售(見表一)。
表一:印度標準局收入情況 單位:百萬盧比
收入來源 |
2003-04財年 |
2004年4-12月 |
產品認證 |
944.490 |
746.793 |
管理系統認證 |
36.855 |
18.941 |
培訓 |
8.29 |
5.848 |
出版物銷售 |
56.48 |
36.147 |
二、涉及標準及認證管理的法律法規
《1986年印度標準局法》是印度管理標準及認證事務的基本法律。該法規定了印度標準局的設立、機構設置及職能。《1987年印度標準局規則》規定了標準的制定和管理!1988年印度標準局(認證)規則》規定了產品認證和系統認證的管理。此外,有關標準及認證管理的法規還有:《1987年印度標準局(局長的任命、期限及條件)規則》、《1987年印度標準局(局長權限及職責)規則》、《1987年印度標準局(顧問委員會)規則》、《1988年印度標準局(雇員崗位期限及條件)規則》、《1988年印度標準局(行政、財務及其他崗位招募)規則》、《1991年印度標準局(認可消費者協會)規則》、《2002年印度標準局(科技人員招募)規則》、《1988年印度標準局(實驗室技術人員招募)規則》。
三、標準管理制度
(一)標準制定
1.制定目的
制定標準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內產業發展,滿足產業技術需要,推動產品出口,保障消費者福利、公共健康以及安全。
2.制定原則
制定原則包括:及時、迅速地制定新標準;定期檢查、更新舊標準以適應現代技術的不斷發展;與國際標準相協調,促進國際貿易便利化。
3.制定程序
印度標準局下設的技術委員會具體負責標準的制定工作,技術委員會由各領域的專家組成。根據《1987年印度標準局規則》第7條第6款a項的規定,中央政府各部門,各邦政府,中央直轄區,消費者組織、產業組織及協會,技術委員會成員以及標準局成員均可向標準局提交關于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的書面建議草案,依據建議草案技術委員會在12個月內(最長24個月內)制定標準。
4.標準數量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全國共有18101項標準(見表二)。
表二:印度制定及實際實施的標準數量 單位:個
類別 |
2003-04財年 |
2004年4-12月 |
新制定及修訂的標準數 |
446 |
284 |
截至當時制定的標準總數 |
17928 |
18101 |
5.標準類別
標準包括四類:基本標準;產品規格;檢測方法;操作規程。
三、產品認證管理制度
(一)產品認證
自1955年起,印度標準學會就開始實施產品認證項目。印度標準局成立后延續了產品認證項目的管理職能。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標準局已頒發18247項產品認證證書,涉及1000多類產品(見表三)。
表三:印度頒發產品認證證書的數量
類別 |
2003-04財年 |
2004年4-12月 |
頒發產品認證數 |
2681 |
1655 |
截至當時頒發的產品認證總數 |
17798 |
18247 |
實驗室抽樣檢測數 |
30140 |
20804 |
產品認證的管理程序是:生產商首先向所在地的標準局分支辦公室遞交產品認證申請表、廠房圖紙、生產設備技術參數資料等申請材料,并交付1000盧比的申請費;標準局分支辦公室依據申請對生產商的基礎設施及生產能力進行評估和檢驗(一般檢驗時間為1至2天,檢驗費為每天3000盧比);生產商向標準局遞交質量控制報告;標準局分支辦公室從生產線和市場上分別抽取樣品;為保證實驗室的獨立性,標準局委托快遞公司將樣品送至實驗室檢測,從而避免受檢單位和實驗室直接接觸,檢測包括理化指標、微生物、毒性等多項;如檢測結果符合印度相關標準,該產品將被授予認證證書及“ISI標志”
標準局分支辦公室對產品認證的審批時間一般為4至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獲得認證后,申請人須繳納每年1000盧比的年度認證費及數額不等的認證標志使用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前兩個月生產商可申請延期,印度標準局對生產商及其產品重新評估后確定是否準予延期。申請延期的收費是500盧比。產品一旦標有“ISI標志”就意味著符合印度相關標準,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
對于產品認證的授予、失效及撤銷等信息,標準局將通過三種方式予以發布;通過官方公報及其它出版物定期向公眾發布;定期通知有關消費者組織、大采購商以及政府部門;在印度標準局網站上直接發布,網址為:Http://bis.org.in。印度標準局遍布全國的地區辦公室負責監督上述認證的操作過程。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
印度標準局開展的產品認證基本上是自愿進行的。但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中央政府通過法律確定了109項強制性認證產品。這些產品主要涉及大宗消費品或關系到能源保護及消費者的安全、健康的產品,例如:食品添加劑、礦物油、奶粉、牛奶、嬰兒奶制品、水泥、鋼管、油壓爐、電熱器具、絕緣及防火電工材料、電表、勞保皮靴、采礦帽燈、鋼絲繩、高壓氣瓶、多用干電池、X射線設備、塑料哺乳瓶、瓶裝礦泉水、瓶裝飲用水、醫用溫度計。
(三)黃金珠寶成色認證
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黃金消費中心之一。為加強印度黃金出口的競爭力,規范黃金和珠寶市場的秩序,保護國內消費者的利益,2000年4月印度標準局開始實施黃金珠寶的成色認證項目。該認證屬于自愿認證。申請認證的黃金和珠寶將被送往官方的成色分析試驗中心,以檢測是否符合印度IS1417標準。檢測依照印度IS1418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獲得認證的黃金珠寶將頒發純度標志(例如:916指22 K金,750指18 K金,585指14K金,375指9 K金)、成色分析試驗中心標志、年度標志等。目前,印度有909家經過成色認證的黃金珠寶商,全國有21個成色分析試驗中心。
(四)進口產品認證
1999年,印度標準局開始對進口產品實施認證。該認證分為兩種,一種針對外國生產商,統一由標準局總部的中央認證標志處管理;一種針對印度進口商,由進口商所在地的標準局地區辦公室及分支辦公室管理。進口產品認證的管理程序與產品認證項目基本相同。目前,已有44項進口產品認證證書被授予阿聯酋、法國、不丹、韓國、尼泊爾等國家的生產商,2項進口產品認證證書被授予印度進口商。
進口產品認證項目開始時屬于自愿認證,但2004年1月28日,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發布29號通告,規定凡是進口屬于印度標準局109種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內的產品,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必須首先向印度標準局申請進口產品認證證書,海關依據認證證書對進口貨物放行。
(四)環保標志認證
1991年2月,印度政府開始實施環保標志認證(即ECO標志)。該認證的對象是家用消費品。符合特定環保標準及印度相關質量標準的家用消費品均可申請環保標志認證,獲得認證的產品將允許加貼“環保標志”。目前,已有9家生產商獲得環保標志認證。
四、系統認證管理制度
除了產品認證外,印度標準局還開展了多種自愿申請的系統認證項目:
(一)質量管理系統認證
質量管理系統認證是印度標準局于1991年開展的一種用以評估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ISO)9000系列標準的認證。該認證主要內容為通過評估供應商能否為消費者提供滿意的產品或服務,以確定是否符合國際標準組織(ISO)9000標準所規定的質量要求。該認證已獲得荷蘭Raad Voor認證機構在23個技術領域的認可。標準局地區辦公室負責質量管理系統認證的申請接受及管理,審批時間一般為3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該認證的申請費為每家企業40000盧比。目前,印度標準局在質量管理系統認證項目下已頒發1373項認證證書。
(二)環境管理系統認證
為適應社會對環保問題的日益關注,印度標準局于1997年開始開展環境管理系統認證(即EMS認證)。印度標準局總部管理系統認證處負責受理環境管理系統認證的申請。該認證主要評估工廠生產是否能符合國際標準組織(ISO)14001(1996年版)標準規定的環保要求。目前,印度標準局在環境管理系統認證項目下已頒發了96項認證證書,涉及鋼鐵廠、熱電廠、航空企業、核電站、紡織企業、水泥廠、電氣及電信電纜生產廠、石油精練廠、殺蟲劑生產廠以及化工廠等。
(三)危害分析及關鍵點控制認證
危害分析及關鍵點控制認證(即HACCP認證)是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97/13A號文件設計的專門針對食品生產企業設計的一種認證。該認證首次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引入了風險管理的概念,通過食品生產全過程的分析,找到產品可能發生的潛在的生物、物理和化學危害,通過制訂相應的控制標準、方法和應急措施,達到降低食品安全風險的目的。HACCP認證的管理程序與質量管理系統認證基本相同。目前,印度標準局在HACCP認證項目下已頒發了62項認證證書,該證書已受到歐美國家的廣泛認可。
(四)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系統認證
2003年1月,印度標準局開始開展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系統認證項目(即OHSMS認證)。該認證主要用于評估一個組織在制定計劃、政策或目標時是否考慮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安全,并采取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和風險加以防范。該認證的申請費為每家企業40000盧比。目前,印度標準局在OHSMS認證項目下已頒發了10項認證證書。
五、標準及認證的信息服務
(一)技術信息服務
1992年印度標準局設立技術信息服務中心,該中心負責定期向社會發布有關標準、技術規則及認證系統的最新信息,回答國內產業、出口商、進口商、個人及政府部門有關標準及認證方面的信息咨詢。此外,該中心還面向社會提供分行業、分國別的標準信息數據庫服務。
(二)WTO/TBT國家咨詢點
1995年印度商工部根據WTO《TBT協定》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指定印度標準局(BIS)作為印度TBT國家咨詢點。標準局總部下屬的技術信息服務中心是TBT國家咨詢點的具體實施部門。該中心通過每月出版《月度增加標準》及時向國內通報其他WTO成員所采取的TBT措施,并組織國內各相關利益方(目前主要依靠商會)在通報發布后60日內向印度商工部提出國內產業的評議意見,再由商工部將評議意見轉至相關國家。據印度標準局官員稱,目前該局負責管理的通報評議機制運行并不理想,通報發送國內相關產業后只有不超過10%的反饋率。如何調動國內相關產業積極開展評議已成為困擾該局的一個難題。
據WTO統計,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底,WTO成員共發布6098項TBT通報,這些通報來自WTO148個成員中的84個,包括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成員(計29個),三分之二的發展中國家(計51個)以及四個最不發達國家,而印度發布的TBT通報信息僅占TBT通報總量的1.6%。
(三)TBT預警系統
近年來,WTO的發達國家成員紛紛采取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以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印度輸往發達國家的大批貨物因此被拒。為統一領導和協調國內各相關部門共同積極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印度標準局2005年初向印商工部提出設立“國家TBT委員會”的建議,目前商工部正對此予以積極考慮。為密切監控發達國家采取的有可能影響印度出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及時向出口企業通報,印度標準局擬仿照加拿大、巴西及墨西哥等國做法建設“TBT預警系統”。該預警系統計劃在2005年底前建成。
六、標準及認證的投訴制度
印度標準局在總部、各地區辦公室及各分支辦公室均設有公共監察官,負責管理對標準及認證的投訴以及消費者補償等事務?偛康氖紫O察官負責管理全國的投訴管理事務。
標準局接受和處理以下方面的投訴:
(一) 對認證產品質量的投訴。
對于認證產品質量的投訴,投訴人須向標準局提供投訴產品的品名、種類、規格、等級、購買來源、購買日期、投訴原因、購買價格及單據、投訴產品的生產日期以及批號等詳細信息。在調查結束前,投訴人必須完好地保留投訴產品的原始包裝,以便標準局實施調查。接到認證產品投訴后,印度標準局會首先對被投訴產品進行調查,如發現投訴屬實,標準局將要求生產商對投訴產品進行替換或修理,并實施整改措施,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印度法律規定,自接到投訴起三個月內,印度標準局必須完成對投訴的調查并做出處理。
(二)對認證標志的投訴,包括未經授權使用認證標志、受認證者不當使用認證標志以及對認證進行虛假宣傳等。
對于此類投訴,印度標準局將展開獨立調查,必要時可采取搜查或沒收等措施以獲取相關證據,并向法院提起控訴。對于未經授權非法使用認證標志案件,一旦法院證明屬實,被訴人被處以一年監禁或最高達50000盧比的罰金或兩種處罰并用。據印度標準局統計,2004年4月至12月期間該局為打擊非法使用認證標志及其它違法行為共采取了147次搜查及沒收行動。
(三)對標準局官員及員工在產品認證過程中、標準制定過程中、質量系統認證過程中以及實驗室檢測過程中不法行為的投訴。
對于標準局官員及員工在管理過程中不法活動的投訴,由標準局公共監察處會同中央監察委員會、消費者事務及公共分配部以及內政部人事司共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