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在緬甸首屆議會召開前夕,緬甸第一部經濟特區法正式出臺。其主要內容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外匯可免稅,項目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實施完時,緬甸國民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得少于25%,除特殊情況,必須聘用緬甸公司,投資項目周圍盡可能環保達標特等。據有關法律法規,投資者可以使用按照中央決定額度內的外匯以保證項目的運轉。但據一位緬甸經濟認為,并沒有規定外匯匯率是按照市場匯率還是接近市場匯率的固定匯率。現頒布的經濟特區法仍然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一些國家對緬甸的法律環境穩定性也持懷疑態度。
但此間緬甸經濟觀察家認為,以上法律的出臺說明緬甸正在逐漸發生變化,已公布的法律也可以進行必要的修改。
以上法律發布前三個月,緬甸與泰國合作的土瓦經濟特區計劃已經開始實施,包括土瓦經濟特區在內,緬甸至少將建三個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