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納稅人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二部分 財產稅
第一章 不動產年稅
第三條至第九條
第二章 空閑住房不動產稅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章 荒蕪地產稅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第四章 遺產稅
第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
第五章 印花稅
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一條
第三部分 所得稅
第一章 不動產所得稅
第五十二條至第八十條
第二章 農業所得稅
第八十一條
第三章 工資所得稅
第八十二條至九十二條
第四章 營業所得稅
第九十三條至一百零四條
第五章 法人所得稅
第一百零五條至一百一十八條
第六章 意外收入稅
第一百一十九條至一百二十八條
第七章 不同來源的總收入所得稅
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四部分 各種規定
第一章 免稅
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二章 合理費用和開支
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三章 計稅指標和系數
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四章 通用條例
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五章 納稅人的義務
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六章 第三方的義務
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七章 稅務獎勵與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二百零二條
第八章 納稅通知
第二百零三條至二百零九條
第九章 征稅
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八條
第三部分 稅務核定組織及其專門機構
第一章 稅款核定機構及其義務和權利
第二百一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章 審查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條至二百四十三條
第三章 稅務糾紛仲裁機構
第二百四十四條至二百五十一條
第四章 最高稅收委員會及其義務和權利
第二百五十二條至二百六十條
第五章 最高稅收紀律委員會及其義務和權利
第二百六十一條
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六章 稅收紀律委檢查機關及其義務和權利
第二百六十三條至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一部分 納稅人
第一條 下述人包括在納稅范圍中:
1、凡財產所有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對于他們在伊朗的動產或不動產,均按本法第二部分規定納稅。
2、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國外獲得、居住在伊朗具有伊朗國籍的自然人。
3、全部收入在伊朗獲得、居住在國外具有伊朗國籍的自然人。
4、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國外獲得、具有伊朗國籍的法人。
5、任何非伊朗國籍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收入在伊朗獲得,以及通過轉讓特權和其它權利或培訓、技術援助或轉讓電影影片(按價格或放映費或其它方式)從伊朗獲得收入。
第二條 下述人員不包括在本法納稅范圍:
1、 各部委和政府機構;
2、 由政府提供預算的組織;
3、 市政機關。
注1:資本的全部或部分屬于上述各款中提到的機構和人員的公司,其收入或利潤部分不適用于本條。本注解不影響上述公司享受本法規定的在某些情況下的免稅。
注2:這些人員的收入(從經濟活動中獲得,例如從工礦、商務服務和其他生產經營中獲取,或從商譽中獲得,也可能從非公司渠道獲得)應按有關稅率納稅。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負責相關管理事務的人員就上述活動中所得收入的部分應履行他們的根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分別就各項收入的納稅義務,否則這些人員和有關的納稅人將負有連帶的幾種納稅義務。
注3:凡得到伊瑪姆霍梅尼或最高領導的免稅許可的,適用于本條。
第三部分 所得稅
第三章 工資所得稅
第八十二條 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們在伊朗的職業提供服務,從而根據工作時間或工作量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得到的收入應交納工資所得稅。
注:(代表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或代表住在伊朗的某個人)在國外任職期間從伊朗境內得到的工資收入應交納工資所得稅。
第八十三條 應交納工資稅的收入是指: 在扣除欠資之前和減掉本法規定的各項免稅款額之后的工資(固定工資或計時工資或基本工資)和與職業有關的補貼(不管是長期或臨時的)。
注1:應交納工資稅的非現金收入按下列情況定價計算。
1、帶家具的住房和未帶家具的住房分別相當于從雇員工資中減去為住房而扣除的款項之后的每月工資和經常性現金補貼(本法第九十一條涉及的免稅現金補貼例外)的25%和20%。
2、配有司機的專用汽車和未配司機的專用汽車分別相當于從雇員工資中減去為此而扣除的款項之后的每月工資和經常性現金補貼的10%和5%(本法第九十一條涉及的免稅的現金補貼除外)。
3、其它非現金獎勵相當于工資支付人為此花費的金額。
第八十四條 任何從一個或幾個來源所得工資的人,包括受《勞動法》規定管轄的工人,工資年收入不超出《1370年6月13日對公務員納稅協調機制法》制定的工資表中最低工資標準的一百五十倍,則免予交納工資所得稅。
注1:此注解刪除
注2:此注解刪除
第八十五條 根據《1370年6月13日對公務員納稅協調機制法》,職工的工資收入應納稅額應是扣除免稅部分后的收入的10%;對于收入達42,000,000里亞爾的職工,應納稅額應是扣除免稅部分后的收入的10%,超出上述金額,超出部分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稅率納稅。
第八十六條 根據本法第八十五條,此類款項的支付者有責任在每次開支時計算并扣除應納稅款,并在30天之內將有關稅金連同所涉及的工資領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資數額一同交到當地稅務所,以后只需辦理變更部分。
注:如納稅不是由主要的工資支付人交納,交納人將不考慮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免稅,按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并扣除應納稅款,并在30天之內將有關稅金連同工資領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資數額一同交到當地稅務所。
第八十七條 多交的工資所得稅根據本法規定將予以退回,條件是在伊歷第二年4月(公歷6月22日-7月22日)底至該年底(相當公歷3月20日)向居住地稅務所提出領薪人的書面申請。
上述稅務所有責任在申請呈交3個月之內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確實多收了稅款, 而且申請人在該稅務所沒有別的稅務欠款,則從當時收稅處退還多余的稅金。如果請求人有稅務欠款,則多收的稅款即算在上述欠款中,余額將退回。
第八十八條 如果從在伊朗沒有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國外某人處領取工資,那么工資領取人有責任在領取工資30天之內,根據本章規定將有關稅款交到居住地稅務所,并在伊歷第二年4月(公歷6月22日-7月22日)底之前將有關自己所得工資的納稅申報單交到上述稅務所。
第八十九條 除根據本法規定免予納稅的人員外,為外國公民頒發出境簽證、延長居住簽證或勞動許可簽證時要出示已納稅證明,或合同方伊朗法人業主和外國業主或伊朗第三方法人的書面納稅承諾。
第九十條 如果工資支付人沒按期交納稅款或未足額納稅, 那么納稅人當地稅務所有責任連同本法第八十二條注解涉及的罰款一同計算,在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最后期限內向工資支付人催繳稅款。本條法令對本法第八十八條的納稅人也同樣適同。
第九十一條 下列情況的工資收入免予納稅 :
1、從本國政府領取工資的駐伊朗的外國使館館長和館員、外國政府特別代表團團長及成員在互惠條件下免于納稅;及從聯合國領取的工資的聯合國代表團及其駐伊朗專門機構的負責人和成員免予納稅(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所屬機構除外)。
2、從本國政府領取工資的駐伊朗的外國領館館長和館員,以及外國政府文化機構的職員在互惠條件下免予納稅。
3、經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同意,為進行無償的文化、經濟和科學技術援助而由外國政府或國際機構派往伊朗的從本國政府或國際機構領取工資的外國專家免于納稅。
4、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駐外使館、領館的當地雇員,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領取工資,只要他們不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公民,在互惠條件下免予納稅。
5、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退伍金、賠償金、贖金和付給后裔的撫恤金免予納稅。
6、與工作有關的旅差費和出差補貼免予納稅。
7 、此條刪除
8、在工地或工廠內提供給工人使用的住房、在工地或工廠以外由工人使用的廉價住房免予納稅。
9、所獲得的身體損害補償和治療一類的保險金免予納稅。
10、新年獎金、年終獎金,總數在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免稅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以內免予納稅。
11、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或根據特殊條例由雇主提供給國家公務員的住房免予納稅。
12、雇主根據票證單據直接或通過工資領取人為自己的職員或其職員的贍養人的醫療費而支付給醫生或醫院的款項免予納稅。
13、付給職員的非現金補貼,免稅額最多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免稅總額的十二分之二。
14、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武裝部隊無論是正規軍還是保安部隊的全體人員、按情報部雇工法招聘的人員、兩伊戰爭中的伊斯蘭革命烈士和被俘人員的薪金收入免予納稅。
15、刪除
16、刪除
17、農業部下屬的特別航空服務公司的操作和專業人員的基本工資從本條款通過之日起予以免稅。
第九十二條 在農村以及計劃和預算組織列出的貧窮、邊遠地區任職的政府機構和各部委的職員的工資所得稅免除 50% 。
注:軍隊和保安部隊干部在本法開始執行之前的工資所得稅欠款予以免除。
第四章 營業所得稅
第九十三條 每個自然人通過從事某項經營或以本法其他各章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獲得的收入,在減掉本法規定的免稅款額之后應交納營業所得稅。
注:人為或自發形成的民間公司所得的收入和合伙經營活動所得的收入,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況下屬本章規定范圍。
第九十四條 本章涉及的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是指其出售商品和服務的收入,加上其他各項在另外章節中未規定為納稅款額的收入,再減去《合理費用和開支》一章中有關的合理費用與開支之后的總額。
第九十五條 業主應保管有關審核工資和應納稅金額的文件。根據工資審核,業主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A. 根據本法規定應將他們經營的業務登記在商業法規定的分帳和總賬中,并按記帳的規定和標準保存帳目和相關文件。
B. 根據本法規定應將他們的經營業務登記在收支帳冊中,帳冊樣本由稅務組織印制并提供。
C. 不適用于上述A、B款規定的業主,應根據稅務組織的規定要求和格式保存他們的收支概況記錄。
注1:稅務組織如果進行了審核,將在伊歷每年10月(相當公歷12月22日-1月20日)底通過一家廣告注冊機構在拉斯米報或某一發行量較大的報紙上向納稅人公布第九十六條A和B中新增加的職業種類(包括下一年)。
注2:本法實施細則和會計手冊是稅務部門在征求了國家會計協會的意見后制定并經財經部長批準的,里面明確帳冊文件和資料保管方式、財務登記方式和如何根據業務種類做年終報表。
注3:刪除
第九十六條
A、 第九十五條所述A中規定的業主如下:
1、持有商業經營執照的人和所有的進、出口商。
2、由政府有關部門為其頒發或將要頒發建廠和生產許可證的廠主和生產部門的業主。
3、礦山開采人。
4、會計事務所、審計部門、金融服務機構、提供管理、咨詢、信息、計算機軟硬件和系統設計服務部門的業主。
5、教育機構、業余學校、自由大學、大學和高校的所有人。
6、醫院、婦產院、療養院、精神病院、診療所的所有人。
7、三星級以上飯店所有人
8、經紀人、批發商、大商店、金融中介、國內商品和進口貨物分配商和倉庫所有人。
9、國內或國外貿易機構和工業企業的代表。
10、陸、海、空客貨運輸部門所有人。
11、工程咨詢機構的所有人。
12、營銷和廣告機構的所有人。
B、 本法第九十五條所述B中規定的業主如下:
1、工業作坊的所有人。
2、建筑公司、技術和工業企業、測繪、測量和技術審核監督機構的所有人。
3、印刷廠、復印、裝訂、繪圖服務辦事處的所有人。
4、信息中心的所有人。
5、司法機關的辯護律師、專家和正式翻譯、法律顧問、正式會計、工程系統組織成員。
6、準備和提交研究計劃的研究員和專家。
7、中介和執行人。
8、文化藝術中心和職業中心的所有人。
9、電影院、戲院、體育娛樂中心所有人。
10、攝影、配音、剪輯和其他電影服務機構的所有人。
11、擁有診所的醫生、牙醫和從事獸醫業的獸醫。
12、化驗室、放射室、理療室、腦電圖室、CT室、整容室及其他提供醫用和非醫用衛生服務機構的所有人。
13、旅館的所有人。
14、招待所、餐館、配餐車間提供接待服務和餐具租賃中心的所有人。
15、文件公證處的所有人。
16、合法修理廠和機動車維修站的所有人。
17、汽車展銷廳的所有人和租車服務部門。
18、金銀首飾制作和銷售商。
19、鋼鐵銷售商。
注1:財經部在認為必要時,可以把A中的業主的職責變成為B中業主的職責。
上述內容將在伊歷每年10月(相當公歷12月22日-1月20日)底由財經部予以書面通知,通知所涉及的人應在通知發布的第二年開始執行。
注2:本條提到的“所有人”是指企業在其帳戶下進行經營活動的人。
注3:在其營業范圍還進行本章涉及的其它經營活動的,該納稅人應根據本法有關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第九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中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將通過最高一級(機構)裁決定:
1、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交資產負債表和盈虧明細帳或收支盈虧明細帳(兩種情況之一)。
2、納稅人拒絕按有關審核人員的書面要求在其辦公地點提供帳薄或記帳憑證。 (辦公地點對法人來說即指其法定住所,除非納稅人事先書面通知有關稅務所自己的辦公地點和提供帳薄和記帳憑證的場所)。
在執行本條時如果納稅人的部分票據不能出示;而該票據與支出有關,則不能將其算到合理支出中;如果與收入有關,則將通過裁決核定該部分的應納稅收入。
3、如果稅務所認為單憑所提供的帳本和票據或由于納稅人有違法違規行為而無法審核收入和確定應納稅額,那么,應將情況及充分理由書面通知納稅人,并將該案交給由財經部長選派的三名審計員組成的委員會進行調查。納稅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一個月內前往上述委員會,視情況采取措施解決審理困難,并就遵守合法標準和條例的方式提交書面說明。在任何情況下,委員會有責任在上述一個月到期后10天內,將自己的意見連同指示和必要、足夠的理由通知有關稅務所,以便在此基礎上采取措施。委員會的意見多數同意后生效,少數委員的意見也應記在會議紀錄中。如果委員會宣布否決有關稅務所關于納稅人帳薄不能用以調查的意見,也應將情況通知稅務管理檢查機關。
注1:執行本條第3款時,將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所涉及的調查期限增加兩個月。
注2:根據被審計的文件,一旦確定了納稅人的實際收入,稅務管理部門有責任根據被審計的文件或帳目,確定應納稅收入。如果有文件足以證明收入來自不公開的經營活動,這些收入將由最高一級仲裁機構進行審核,與原來的應納稅收入一起納稅。
第九十八條 關于最高級裁決審核,審核人員要在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并從政府或非政府的各類機關搜集所需的情況后,首先選定本法內容中適合納稅人活動內容和狀況的一項或幾項條款,并將選擇這類條款的理由連同詳細說明記錄在調查報告中,然后用選定的條款中規定的系數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如果采用幾項條款的系數,則從這些系數的計算結果中得出的平均數即為應納稅收入。
注:刪除
第九十九條 伊歷1345年12月(公歷1967年2月20日-3月20日)通過的直接稅法第七十六條及該條的修改中所涉及的承包合同、和在批準本法日期之前接到的投標,從確定應納稅收入和交納4%的比例稅率方面,依然適用該稅法的條例。
注:伊歷1345年12月(公歷1967年2月20日-3月20日)通過的直接稅法第七十六條及該條的修改中所涉及的承包合同、和在伊歷1366年12月3日與1367年12月29日(公歷1988年2月22日至1989年3月20日)之間接到的投標, 從確定應納稅收入方面,適用本法的規定,只有在所得稅率適用于征稅期于1367年(公歷1988年3月21日至1989年3月20日)結束的合同的情況下,該年規定的稅率才將應用。
第一百條 本法所涉及的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局提供的式樣為每個經營單位和每個所在地區分別填報稅務年度內的、有關自己經營活動的納稅申報單,在伊歷第二年4月(公歷6月22日-7月22日)底之前交給經營地所在稅務所, 并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稅率交納稅款。
注1:對于經營種類要求其在一處或幾處地點建立辦事處或商店的工廠或生產單 位,納稅人有責任將自己各項經營活動所得的總收入填在一張納稅申報單上交給工廠或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所。
注2:對于本條所涉及的沒有固定經營地點的人,從遞交納稅申報單的角度,其居住地即被視為營業地。
注3:民間公司由合伙人中的一個遞交納稅申報單,則不意味著免除了其它合伙人的納稅義務,它不妨礙提交共同納稅申報單。
注4: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單包括分類帳和總帳薄、資產負債表、盈虧帳目或收支表(根據稅務組織提供的樣式制作)。
注5:刪除
注6:國家稅務局對某些年度某些地區的一些收入來源, 在考慮了協會的意見后,確定與本法第九十五條C中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納稅人的應納稅收入數額,并征收稅款。如果從一個稅務年度的年初開始或在此期間,納稅人中斷了經營活動或由于某種意外的原因喪失了工作能力,并且此事又為稅務糾紛仲裁委員會所證實, 則應納稅的收入按他經營的時間核算并征收有關稅款。
注7:刪除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涉及的納稅人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納稅申報單,其應納稅年收入在第八十四條規定的限額以內部分免予納稅(1382年以后執行),超出部分按本法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稅率交納稅款。
注:對于民間公司,無論自愿或非自愿組成,合伙人最多享受兩個免稅名額。免稅部分將在他們之間平等分配,每個合伙人股份的余額將分開征稅。如果合伙人之間有婚姻關系,配偶將視為單一合伙人,對丈夫免稅。在一個合伙人死亡的情況下,他的后裔作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將享受死者應有的免稅。免稅將在繼承人之間平等分配,從分配給每個人的收入部份中扣除。
第一百零二條 對于合伙經營,合伙人有責任在遞交納稅申報單時,除交納自己的稅款外,還要將投資人股份收入的所得稅(不享受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免稅)扣除,并作為記在投資人帳上的稅款劃到稅務帳上,并將收據交有關稅務所和投資人。
注:如果投資人是銀行,則免交合伙人扣除投資人稅款的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 法庭辯護律師和在專門訴訟案中擔任律師的人,有責任在委托書中限定律師酬金,并在委托書上貼相當于其5%的印花稅票。印花稅數額根據情況無論如何不能少于下面規定的數額:
1、在索要錢財的訴訟和事務中,印花稅額為每個程序稅目表規定的律師酬金的
5% 。
2、關于不是索要錢財或在法律上沒有必要確定索要價值的訴訟案,以及須按法庭意見確定律師酬金的刑事訴訟案,印花稅為律師酬金條例規定的每一程序律師酬金的至少5%。
3、在刑事訴訟案中,對索要錢財的個人訴訟,依本條第1款條例內容而定。
4、對于由非司法性的專門機關審查并解決的訴訟案和財產糾紛,且沒有專門規定律師酬金稅目表的,如稅務糾紛、擴展道路應付的市政稅及此類訴訟,只從納稅角度,律師酬金數額如下 :
爭議財產在1000萬里亞爾以下,律師酬金為其5%;
爭議財產在1000-3000萬里亞爾之間,律師酬金為其4%;
爭議財產在3000萬里亞爾以上,律師酬金為其3%;
其中的5%交納印花稅。
本款內容對于接受委托在本款所指的專門機關中處理訴訟和糾紛的人(甚至不是辯護律師)也同樣適用,但處理糾紛涉及的對象若是納稅人的雇員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子孫和納稅人的配偶則除外。
注1:如不按本條行事,則不能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的規定在任何法庭或上述專門機關聘請律師,除非是由不需要在委托書上貼印花稅票的國家各部、機關、公司和市政府、國家或市政府的下屬機關指定的律師。
注2:國家各部、機關、國營和市屬公司及國家、市政下屬機關有責任從支付給律師的律師酬金中扣掉5%作為律師的稅款支出,并在10天之內將其交給當地稅務所。
注3:如果在貼了印花稅票之后,訴訟事務委托給了別的律師,則新的律師不負責在委托書上貼印花稅票。
注4:如果法庭確定的律師酬金或律師酬金損失超過或少于用于委托書印花稅的數額,那么法庭檢查長有責任將確定的數額通知有關稅務所以便計算其差額。
第一百零四條 無論盈利或非盈利性的國家各部、機關、市政府及其下屬機關和所有法人,以及根據第九十五條A中規定的自然人,有責任在支付下列服務項目時(就診費、住院費、化驗費、放射治療費、仲裁、咨詢、專家指導、會計服務、財務和行政管理、寫作、文學著作、作曲、音樂演奏、戲劇和歌唱演出、繪畫、經紀代理業務、非金融服務費,場地和建筑物的清理、辦公室和計算設備的租賃、任何種類的機器、工廠和冷藏室的租賃、電梯和中央冷暖空調的保養與維修、任何形式的建設和技術安裝工作、建筑的設計和安裝、繪圖、土地測量、技術計算的監督、運輸合同和電影放映費的支付),從支付的款項中扣除5%作為領取人的稅款,并在30天之內劃入由財經部確定的帳戶,將收據交給支付人,并在這段時間內將收入人的納稅情況連同姓名、住址交給有關稅務所。
銀行通過獎勵合約為農業、住房修復和建設所提供的便利服務將不按本條款扣除5%稅款的規定辦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應將與有關代理機構簽訂的獎勵合約的副本在簽訂合約的日期起30天內送達有關的稅務所。
注1:在履行本條涉及的事務時,如果雇主簽署了合約,則有責任在合約簽署30 天之內將合約副本呈交當地稅務所的稅務檢查辦公室,同時收取回執。
注2:如果本條所述的收入來源完全免予納稅,則在事先征詢財經部意見的條件下,免予按上述形式扣繳稅款。
注3:如果本條提到的款項存入了司法財會機關或類似組織中,或由執行機關征收,那么存款人將免予扣除稅款義務,本條規定的義務由指示支付上述款項的主管人承擔。
注4;關于伊歷1345年12月(公歷1967年6月20日-7月20日)通過的直接稅法的第 七十六條和在執行本法之前提出的該稅法的修正案所涉及的承包合同,雇主有責任按該條規定行事。
注5:稅務組織在伊歷每年10月(相當公歷12月22日-1月20日)底前通過拉斯米報紙或某家發行量大的報刊登出廣告宣布從下年度開始時加入本條款的其他服務項目的名單。
注6:在納稅人沒有支付本條款規定的稅款情況下,稅務組織可以提醒他們,在進行必要的檢查之后,要求他們支付稅款。如果他們拒絕支付稅款,稅務組織可以通過第四部分第九章的執行方法征得稅款。同樣,對于所有使用政府信貸的政府執行機構、非政府的公共協會、其他組織和機構以及本法申明的其他機構如不支付稅款,稅務組織可從它們的銀行帳戶中扣除應納稅稅款。
第五章 法人所得稅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過其在伊朗境內外其他盈利性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入總額在扣除了經營中的虧損、非免稅虧損和本法規定的免稅款額之后,分別依照25%納稅。
注1:對于不分享利潤的非商業性的伊朗法人,如果有盈利性的經營,并在所有經營活動中獲得利潤,那么這一利潤將被算作應納稅收入并按本條規定的稅率納稅。
注2:對外國法人或設在國外的企業(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零九條注解5所涉及的人除外),通過在伊朗投資、直接或通過其分支機構、代表處、代理人及類似中間人在伊朗進行經營活動,或通過轉讓特權或其它權利,或通過技術轉讓、培訓和技術援助、提供電影片而從伊朗獲得的全部應納稅收入,按本規定稅率納稅。
注3:在核算伊朗國內或國外法人的所得稅時,以前交過的稅款,按規定將從應交的稅款中扣除,多交的稅款可以退回。
注4: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從接受投資公司得到的股份利潤將不納稅。
注5:如果應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費用從收入來源中征收,按照規定,應扣除上述費用后,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稅額。
第一百零六條 法人的應納稅收入(本法規定用其它方法確定的收入除外)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條和第九十五條A中的規定,通過對合法帳薄進行審查來確定,如果是本法第九十七條所提的情況則以裁決方式確定。
第一百零七條 外國法人和設在國外的企業的應納稅收入依下列情況核定 :
A、對于在伊朗簽訂的任何有關建設承包、技術項目、制造安裝項目、運輸項目、建筑規劃項目、測量、繪圖、技術監理與核算、技術援助和培訓、技術轉讓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合同,按總收入的12%納稅。
B、獲伊方特許而提供的影片,在一個稅務年度里,所獲得的放映費或其他費用收入的20%-40%作為應納稅收入,本條款應納稅收入系數是根據財經部提議并經內閣批準的。
本條A、B款的納稅人有責任在每次納稅時,弄清從年初到納稅當日的應納稅款, 將其扣除并在10天之內交給居住地的稅務部門。否則,將由領取人共同承擔繳納有關稅款的義務。
C、上述法人及其企業通過其分支機構、代表代理在伊朗通過投資和其他業務所得將按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納稅。
注1:如果本條A、B中所提到的承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轉包給伊朗法人,納稅人在每次付款時應扣除2.5%作為伊朗分包商的稅款。并在付款后30天內將扣除的稅款交到稅務部門指定的帳戶。
注2:如果發包人是政府部門、國營企業和公司或市政部門,則合同中用來購置國內或國外設備和工具的資金部分將免交所得稅,但要在合同上或附件上或修改文件上注明采購上述設備和工具的金額。
注3:外國銀行或外國公司在伊朗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如未被授權簽訂合同和跟蹤項目信息并由母公司提供經費的,沒有可納稅收入。
注4:如果外國承包商將本條A中的全部合同或部分合同轉包給伊朗法人承包商,其購買原合同簽訂的同樣金額的設備和材料應予以免稅。
注5:對于本條A中所述的經營活動的應納稅收入,如果它的合同從1382年開始之后簽訂,將根據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確定稅率。本條注解對1382年以前簽訂的合同所繼續進行的經營無效。
第一百零八條 未納稅的儲備金在本修改生效之日起如果轉移和分流到資本帳目上,將不予以納稅,但如果轉移和分流到盈虧帳目上或從資本帳目中減掉,那么相當于增加到資本帳目上儲備金的金額將加在分流或轉移年度的應納稅收入上。本條款不包括企業免稅期內經營所得的利潤積累,也不包括1366年12月3日確認的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以后的修改所規定的有關儲備金。在本修改生效之前納稅的儲備金如果轉移和分流到盈虧帳目上或資本帳目上,或取消,將不予以納稅。
第一百零九條 伊朗的保險公司的應納稅收入包括:
1、上個財政年度末的技術儲備金。
2、直接保險業務中扣除賠償損失后所收入的保險費。
3、扣除賠償損失后,征收的再保險的保險費收入。
4、參與再保險轉讓業務利潤分成的收入。
5、再保險商存在轉讓保險商處的款項的利息。
6、在養老保險、財產保險、贖買保險及非生活保險中,再保險業務保險商用來支付損失的金額。
7、其他收入。
要扣除以下各項 :
1、保險協議中的印花稅。
2、生活保險中的醫療費。
3、直接保險業務中支付的工資。
4、轉讓再保險費。
5、機動車輛持有者交納的強制保險費中,針對第三者的人身損失保險基金額。
6、用來支付贖買保險、財產保險、養老保險的數額及賠償非生活保險損失的數額。
7、合伙投保份額。
8、保險商在承辦的再保險業務利潤中的合作股份及報酬。
9、屬于轉讓再保險存款的利息。
10、財政年度末的技術儲備金。
11、其它合法開支。
注1:保險公司涉及任何一類保險業務的儲備金(伊朗保險中心和保險機構建立 法第61條所涉及的技術儲備金)種類及其數額和核算方式都要以條例為依據,該條例將由伊朗保險中心制定,經最高保險委員會同意,報請財經濟部長批準。
注2 :伊朗保險中心涉及任何一類保險業務的儲備金種類及其數額、核算方式 , 將由伊朗保險中心企業大會確定。
注3:在直接保險業務中,保險費、工資、保險賠償、合伙投保份額及這些項目的核算方式都將遵守由最高保險委員會制定的細則。除工資外的上述全部項目都應列入保險協議。
注4:再保險業務中承辦和轉讓的項目,都將以保險合同或協議為依據。
注5:通過承辦再保險業務從伊朗保險公司獲得收入的外國保險公司,其保險費收入和在伊朗存款利息按2%的利率納稅。但是,若伊朗保險公司在外國再保險公司的所屬國開展保險業務并免交再保險業務稅時,該國保險公司在伊朗的業務也將同樣實行免稅。伊朗保險公司在將保險費劃拔到本注解規定應納稅的外國再保險商名下時, 應扣除2%作為再保險商應納的稅,每月(最遲在30天內)將被扣除的款項連同一份寫明再保險商詳情及所得保險費的單據交至有關稅務所,所交的這一款項記在稅務帳上。
第一百一十條 法人應在稅務年度過后的最多四個月內將納稅申報單、負債表和盈虧帳目依照自己的合法帳薄進行的利潤虧損核算結果連同股東的個人身份證、公司股份額、(個人)股份額及每一種股份的特征一起交至法人所在地的稅務所,并支付納稅款。在第一次呈交上述表冊后,以后年度的變化情況表也應呈交,在伊朗無辦事處和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和法人呈交納稅申報單及稅款的地點是德黑蘭。
法人和企業主在免稅期內也應遵守這一條款。
注:關于本法對核定收入方式另有規定的收入,法人可以不單獨呈交有關章節要求的納稅申報單。
第一百一十一條 眾公司聯合成立一個新公司或保留一個公司的法人身份,將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A、 建立一個新公司或將現有公司資產增加到聯合公司注冊資本的額度,可免交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千分之二的印花稅。
B、 將參加聯合公司的各公司財產根據帳冊上的價格轉移給新公司或現有公司,轉移的資金免于納稅。
C、 參加聯合公司的各公司在新公司或現有公司的工作,其解體重組期間沒有可納稅收入。
D、 轉移給新公司或現有公司的財務結算仍按以前的方式進行。
E、 合并后聯合公司的股東的收入應按有關規定納稅。
F、 聯合公司將代表新公司承擔所有納稅義務。
G、 本條的實施細則在本修改通過后最多6個月將內由財經部和工礦部建議,并由內閣批準。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和注解將適用法人的合同承包(不論是伊朗人還是外國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 外國航運和海運公司在伊朗的貨運和客運收入稅固定為其全部收入的5%,無論此收入是從伊朗還是從目的地或從途中所得。
上述公司在伊朗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應在每月二十日(伊朗歷相當于公歷每月的10日左右),將上個月的收入報表送交當地稅務所并支付稅款,上述公司的此項收入將不再交納其它名義的所得稅。若上述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未按時送交規定的報表,或報表不符合事實,則將按最高一級機構核定的貨運和客運量的確定應納稅額。
注:如果伊朗的航運和海運公司在其它國家繳納的所得稅高于收入的5%,情況經伊朗有關部門核實,財經部應按這些國家的稅率,增加它們的航運和海運公司稅額。
第一百一十四條 法人的最后一任代表應在為作出決議取消法人資格而舉行 (企業)大會或舉行其它權威機構會議之前,按照財經部為此而制定的樣本將寫明法人資產和債務情況的納稅申報單呈交有關稅務所。此申報單至少應據有符合法人條例的公司蓋章和合法簽署,否則,稅務所視為無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于將被取消資格的法人在最后階段的經營活動,核算稅收的依據是減掉債務、已支付資金及已納稅的儲備金和剩余利潤后的法人的資產價值。
注1:關于法人資產的價值,己售出的部分按售出時的價格確定,其余的部分按取消法人資格之日的價格確定。
注2:如果在解散的法人資產中,某些資產屬本法第三章的第一部分內容,這些資產優先股當進行資產轉移按第五十九條和第一百四十三條的注解辦理,確定計算解散的法人最后經營期間的稅額時,財務帳上的價值或上述資產將不列入解散的法人資產清單中。資產稅應根據本法第五十九條和第一百四十三條注解核定。
注3:根據上述規定,解散的法人資產在解散之日按第五十九條和第一百四十三條注解已核定稅收,解散以后的第一次資產轉移將不納稅。
第一百一十六條 清帳主管人應在取消法人資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在注冊機關注冊取消法人資格之日為始)依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將法人最后階段經營活動填寫納稅申報單并呈交有關稅務所納稅。
注:解散的法人最后經營期間的稅務按第一百一十五條注解2和第一百零五條的稅率計算。
第一百一十七條 稅務檢查員應依據本法規定,對法人最后階段經營活動的納稅申報單及時進行審查,若對其內容有異義,至多在接到申報單一年內,依照確定憑證確定稅額并通知對方,否則清帳主管人所交申報單的稅額將被認為是確定的。若此后發現法人的某些資產未列入申報單,則稅務機關對這些資產將在本法第 一百一十八條注解中規定的期限內征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得到稅務核算清帳證明之前,或還未交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之前,就私分被取消資格的法人的資產是違法行為。
注:如果法人的最后一任代表未呈交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申報單,或所交申報單不符合事實,或清賬主管人未遵守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和本條的規定,則擔保人或法人擔保人和合作擔保人(貿易法內容)都將為法人資產中屬于各自的部分繳納稅款和罰金。該稅款和罰金應在自取消法人資格通告在國家官方報刊登載之日起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所有分得法人財產的人也將承擔分得這些資產股份的債務的責任。
第七章 不同來源的總收入所得稅
第一百二十九條 此條刪除
第一百三十條 伊歷1366年12月3日批準以及以后修改的直接稅法有關第三至第十六條、第五十九條注解3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所欠的稅額將不再要求補交。
注:財經部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納稅人在1368年以前的收入年度或相關年度的所欠稅款,但最多不超過100萬里亞爾。
第一百三十一條 除本法規定有單獨稅率的項目外,自然人的所得稅稅率如下:
應納稅收入在3000萬里亞爾以下稅率為15%
應納稅收入在1億里亞爾以下,超出3000萬里亞爾部分稅率20%
應納稅收入在2.5億里亞爾以下,超出1億里亞爾部分稅率25%
應納稅收入在10億里亞爾以下,超出2.5億里亞爾部分稅率30%
應納稅收入在10億里亞爾以上,稅率35%
第四部分 各種規定
第一章 免稅
第一百三十二條 1381年起獲得相關部為經營礦山或生產的私營或集體企業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并與上述各部簽訂選礦和銷售合同的生產單位的可納稅收入,自經營之日起四年內,其收入的80%將予以免稅,在不發達地區,10年內其收入的100%免稅。
注1:第三個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五年計劃剩下期間的不發達地區表和在每個五年計劃開始時的不發達地區表將由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財經部和礦山工業部一起制定,并由內閣批準。
注2:本條提供的免稅將不適用于在德黑蘭方圓120公里內、伊斯法罕方圓50公里內、省城和擁有30萬人口的中心城市方圓30公里內的生產和采礦單位(在省城和中心城市30公里處建立的工業城鎮除外)。
注3:所有得到伊斯蘭文化指導部頒發營業執照的旅游單位,其年收入的50%免于納稅。
注4:本條有關免稅單位開始經營日期和注解2中的經營范圍將由財經部和工礦部確定和公布。
第一百三十三條 農村合作社、部族合作社、農業合作社、漁民合作社、職工合作社、大學生合作社、中學生合作社以及它們的行會的收入100%全部免稅。
注:政府有責任向中央農村合作組織歸還總額相當于征收該組織申報利潤那部分的所得稅款,經政府會議批準后,分配給農村合作社進行投資。稅款將在征收并匯至國家的公共收入帳戶之后,通過一個特殊項目歸還,該項目將包括在用于相同目的的國家預算中。
第一百三十四條 非盈利學校的收入,無論是小學、中學、高等學校、技校、職業學校,還是大學、非盈利高教中心、精神和身體缺陷人照料中心,只要按規定,經有關組織機構同意而組建和管理的,其收入免稅。經體育訓練組織同意成立的體育機構和俱樂部,如只從事體育活動,其收入免稅。本條執行細則將由財經部提供,并由內閣批準。
第一百三十五條 此條刪除。
第一百三十六條 依據保險協議,投保人從保險公司領取到的人壽保險賠償費免稅。
第一百三十七條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用于支付自已或受自己贍養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醫療費用,如果收費單位在伊朗并有收款單據,或經衛生部同意,必須到國外治療,治療費經伊朗駐外官方機構或衛生部的確認,將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同樣,自然人交給伊朗保險公司的人壽和治療保險費也將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
對于疑難病癥患者和殘疾人,護理費和康復治療費以及上述的費用將從他的或其監護人的應納稅收入中扣除。
第一百三十八條
企業從工礦業生產所得的確定的利潤中用于現有工礦業單位的再建、擴大或完善,或用于創建新的工業單位的儲備資金將免除第一百零五條應納稅額的50%。只要這種擴大、完善和新建已列入有關部門的投資計劃。
如果執行上述計劃的費用支出每年都超出同年申報的利潤或少于投資計劃的支出,那么公司在計算下一年乃至三年內申報利潤的稅款等于上述超出數額或等于完成計劃需要的費用時,則享有上述免稅。
注1:如果公司在計劃完成之前停止執行計劃或在工期確定后一年內沒有開工,或開工后五年內中止、撤銷和轉包給其他人,本條所述的免稅總額將計入執行該計劃的公司應納稅額中,并按本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注2:利用本條有關免稅內容建立的新的工業單位不再享受本法一百三十二條的免稅。
注3:不少于50個職工且位于德黑蘭盆地內的工廠如果將自己的工廠全部遷至離 首都德黑蘭120公里外的地區,依照財經部和有關部制定的細則自在新廠址經營之日起的十年內,免交工業生產收入所得稅。
注4:依據本法,德黑蘭盆地包括: 加姆薩爾Habehrud河的西部流域地區,Ziyaran河的東部流域地區,Damavand河、Jajrud河、Darabad河、Darband河、Evin河、Farahzad河、Kan河、卡臘季河、Kordan河的全部流域地區,它的界限為:
北: 河水流向中部沙漠的阿爾卑斯山脈分水線。
東: 加姆薩爾Habehrud河的西岸。
西: Ziyaran河的東岸。
南: 從Ziyaran河與Shur河匯合處至鹽湖的深泓線的由西向東的延伸線, 西至與加姆薩爾Habehrud河的交叉點處。
第一百三十九條
A、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為下列地方募捐、供奉、資助和贈送的免于納稅:
Razavi圣地、Hazrat Abdolazim Alhasani祭地、Hazrat Masoume祭地、伊瑪姆霍梅尼圣地、清真寺、宗教場所和其他圣地。其他圣地的確定由朝覲、募捐慈善組織負責。
B、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給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紅新月會組織資助和捐贈的予以免稅。
C、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給退休儲蓄基金會、醫療服務保險組織、社會保障組織資助和捐贈的免于納稅。
業主和雇工的退休金、保險金以及相關的罰金免于納稅。
D、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給伊斯蘭學校資助和捐贈的予以免稅。對伊斯蘭學校的確認由庫姆經學院理事會負責。
E、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給伊斯蘭革命組織資助和捐贈的予以免稅。對伊斯蘭革命組織的確認由內閣負責。
國家募捐開發基金會用于募捐開發的收入部分免予納稅。
G、人們從救濟院的所得收入免予納稅。
H、 公眾募捐的收入只要符合宗教的規定用于下列事務的免于納稅:
伊斯蘭宣傳,文化、科學、宗教研究 ,技術研究,發明,教育,衛生保健,清真寺、禱告場地、伊斯蘭學校、政府辦的學校和大學、追悼和施舍儀式場所的維修和建造,古跡的維修,學生教育經費和幫助由于水災、地震、火災、戰爭等災害或其它的意外事故受損的窮人和災民。上述收入和開支必須經朝覲、募捐和慈善事務組織確認。
I、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給注冊的慈善和公益機構資助和捐贈的予以免稅。只要根據它們的章程,募捐是用于本條H中所述的項目,并受稅務組織監督。
J、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以及會員費方式為經相關部門許可成立的職業協會、非政府黨派和協會資助和捐贈的予以免稅。根據有關規定和法律,從會員的收入和工資中扣除并付給上述協會的帳戶的費用也免予納稅。
K、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為憲法中提到的宗教少數派的宗教協會、團體募捐、資助和贈送的予以免稅。只要他們的合法性得到了內務部的確認。
L、經伊斯蘭文化指導部許可的新聞、出版、文化和藝術活動免予納稅。
注1:為實現某種目的和義務而舉辦的培訓班和研討會、發行書刊雜志等非盈利活動所得收入免予納稅。這些所得符合章程框架,收入和支出得到稅務組織的監督。
注2;本法第二條注解2的規定適用于本條所述人們的應納稅收入。
注3:本條的執行細則將由稅務組織制定,財經部提議,并由內閣批準。
注4:本條款的內容如果得到伊瑪姆霍梅尼或最高領導人的許可,將按最高領導人的意見辦理。
第一百四十條 此條刪除。
第一百四十一條
1、工業制成品和農產品(包括種植、園藝、畜牧業、家禽、漁業、林業產品)及其他工業產品的出口收入100%免稅。其他為了達到非石油產品出口目標而出口的其他產品的收入的50%予以免稅。本條款涉及的產品目錄將在每期發展計劃期間由財經部、商業部、農業部、建設圣戰部和工業部提出,并由內閣批準。
2、從已經或將要進口伊朗再轉口出口的產品中(不改變商品性質或對其進行任何加工)獲得的收入將100%免稅。
注:在免稅產品出口中遭受損失的人,同時還經營非出口活動,在計算這些活動的應征稅款時,將不考慮上述損失。
第一百四十二條 手織地毯和手工藝品作坊獲得的收入,以及他們有關的合作社和生產行會的收入將予以免稅。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有關法律,經接受委員會同意,在股票交易所發行股票的公司, 自發行以來,如果所有股票的買賣都是通過交易所的經紀人來完成的,并在交易冊中有記錄,那么該公司可免繳10%的稅。
注1:公司優先股和有價文件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筆交易,將按股票銷售價的0.5%的稅率納稅。對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
股票交易所經紀人應在每筆股票交易中向交易人收取稅款并匯至財經部指定的帳戶上,并將收據和包股票交易的銷售價格和數量表自交易日起10日內送達當地稅務所。
注2:公司優先股或股東股的每筆交易,將按優先股名義價的4%的稅率納稅。對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優先股交易者應向稅務組織繳納交易稅。公證處在更改或整理交易文件時應取得納稅憑證作為公證文件的附件。
注3:對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儲備金納稅率為0.5%,但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公司應在注冊資本增加之日起30天內將稅款匯入稅務組織指定帳戶。
第一百四十四條 屬于動產的寡婦財產、屬于動產或不動產的嫁妝、學術獎金、獎學金以及發明人、勘探人由于某項發明或發現而獲得的收入免繳所得稅。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下列情況下,以任何名義得到的利息免稅。
1、符合招聘規定的工人和職員存入伊朗銀行的退休補貼和存款的利息。
2、伊朗銀行或獲許開業的非銀行信貸機構的各類儲蓄帳戶的利息或額外津貼。但不包括銀行或獲許開業的非銀行信貸機構相互間的存款資金。
3、公債和國庫卷的利息。
4、在互惠交易前提下伊朗銀行支付給外國銀行透支和定期存款的利息,。
5、有關補貼券的額外津貼和利息。
注:直接稅法所指的銀行提供優惠、便利、特惠和權利包括經伊朗中央銀行許可依法建立的或將要建立的非銀行信貸機構。
第一百四十六條 所有依照以前法律和規定的有限期免稅項目,在期滿之前,法律始終有效。
注:土地改革分期付款債券的利息仍舊免除。
第二章 合理費用和開支
第一百四十七條 為了確定應納稅收入,依據本法條款,合理開支是指以文件為依據的費用,它僅與企業在所指財政年度盈利收入有關,并不得突破規定限額。如果某項開支在本法中沒有涉及,或者超過了本法規定的限額,但這筆費用的支出依據了法律或經內閣決定,那么在此情況下,也可列為合理開支。
注: 本章規定中的“企業”是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本法第九十五條A和B中所說的業主。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符合上條有關條件的開支在稅務核算時被視為合理的,具體情況如下 :
1、已售商品的購入價,已售商品的所耗原料購入價和勞務費。
2、根據企業招工規定,支付給雇工的費用具體如下:
(1)不管是現金還是非現金的工資、基本工資或長期補貼 (雇主應按成本價發放非現金補貼)。
(2)現金和非現金臨時補貼包括食品補助、獎金、年終補助、加班費、差旅費、出差補貼。為了滿足有關企業的需求,工作人員、稽查員、主管人員出國的差旅費及補貼的限額將按財經部和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制定的并由內閣通過的規定來確定。
(3)工人的醫療保健費、人身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和意外事故保險費。
(4)退休金、按企業招工法付給停職人員的費用;按有關法律支付的辭退補償費和賣斷工齡費。
(5)按有關規定交給社會保障組織的款項以及根據稅務組織提議并由財經部批準的規定,職工每年存入工資的百分之三保險費。
(6)為保證企業人員的退休金、辭職人員和工齡賣斷人員的補償金,以補發工齡工資名義支付的相當于上述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的費用。上述規則也適用于保存在銀行帳戶下的儲備金。
3 、企業租用的場地,按正式票據繳納的租金,或按常規繳納的租金。
4、企業租用的機器和工具的租金。
5、用于燃料、電力、照明、供水和通訊的開支。
6、與企業資產和經營有關的各種保險費支出。
7、因企業經營活動,而交給國營企業、各部、市政府等的專項費用、支付的工資和費用以及各種稅款(不包括所得稅和它的附加稅,依據本法規定企業應為他人代扣代交的稅款及交給政府及市政府的罰款)。
8、根據稅務組織提議并由財經部長批準的規定,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實驗、培訓、書籍、雜志購買和計算機軟盤、營銷、廣告和展覽的費用。
9、按以下條件給企業經營虧損或資產損失的補償費用:
(1)證實確有損失。
(2)損失的程度和類型被確定。
(3)根據法律和簽訂的合同的規定,沒有任何方和任何途徑可補償損失。
符合上述三項條件的本條規定由稅務組織提議并經財經部長批準。
10、勞動社會事務部為工人支出的文化、體育和福利的費用,每個工人最多10000里亞爾。
11、無法確定能否收回的積存債款,其條件為:
(1)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有關。
(2)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很大。
(3)以上債款已在企業的帳薄上做另帳處理,直到確定能否收回。
本規定由稅務組織提議并由財經部長批準。
12、經對自然人和法人帳冊的審核,根據有關規定,自然人和法人的虧損可用當年的收入或后幾年的收入抵銷。
13、企業出租的場地按照慣例由承借人承擔的那部分費用。
14、用于公司營業場所的保護管理費。
15、運輸費用。
16、職工的交通費、工作餐、倉儲費。
17、按提供的服務所支付的傭金、中介費、律師費、咨詢費、出場費、審計費、金融管理審核服務費、企業所需軟件系統設計和安裝費、與企業業務有關的專家們的其他費用和合法的檢驗費。
18、支付給銀行、非銀行信貸機構或合作社基金會為企業所做工作應付的費用。
19、通常使用一年的辦公用品費用。
20、非大修性的機器設備維護保養的費、零件更換費。
21、非經營性的礦山勘探費。
22、與企業經營相關的參與費和成員資格費。
23、經納稅人確認無法追回的債款,超出剩余儲備金而可能無法追回的債款。
24、根據會計通用原則,每年納稅人采取固定方式和匯率兌換外匯的虧損。
25、生產中正常的損耗。
26、為年度審計而合理支出的儲備金。
27、為以前稅務年度里支出和撥付的款項進行審計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28、根據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和所屬人員購買書籍和其他文化用品的費用,每人可免稅最多百分之五。
注1:本條沒有涉及的、被確認與企業收入有關的其它費用,由稅務局建議,經財經部批準后,也將納入合理支出中。
注2: 如果法人的管理人和資產所有人在法人的企業中擔任職務,他們將被視為企業員工。但是在非法人企業中,企業主和受其贍養的配偶、兒女的補貼和薪金(除去本條第2款(2)中規定的與工作有關的差旅費及補貼)不屬于合理支出之列。
注3:在計算合作社和行會的稅務時,1971年6月6日通過的及以后修改的合作社法第15條第1、2款的儲備金算作合理開支;那些符合1991年9月4日批準的伊朗伊斯蘭經濟合作社法的規定的合作公司和行會,該法第25條第1款的儲備金和第3款的合作和培訓費列入合理開支。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確定應納稅收入時, 資產折舊、創辦費用和資本按以下原則計算 :
1、由于使用或時間的流逝或其它因素(不考慮價格的變化),價值有所減少的那部分固定資產可以折舊。
2、折舊的依據是資產的成本。
3、可折舊資產從被企業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折舊。如果可折舊資產是在月中提供給企業的,這個月則不被計算在內。從國外進口的影片,折舊從影片首映日計算。工廠的試經營期不算作經營期。
4、除了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中折舊表規定的情況以外,企業的注冊費、資詢費等創建費用和《預經營及試經營階段》的收入中的附加開支,可自企業經營之日算起十年內平均折舊。
5、如果由于出售可折舊的資產或閑置的機器設備給企業造成損失,那么相當于未折舊資產的損失減去出售所得(若確實出售)之差可以列入當年的盈虧帳目中。
注:計算伊朗電影制片人在伊朗攝制影片的稅收時,在獲利的第一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考慮到影片成本,如果影片收人不能抵消成本,則在以后幾年的應納稅收入中扣除。
第一百五十條 折舊的計算方式如下:
1、如果按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折舊表確定折舊率,那么這些數率將是固定的,每年計算出應折舊成本和前幾年已折舊金額的余額。
2、如果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表格規定了折舊年限,則根據規定的年限,每年平均從資產成本中扣除折舊額。
注1:折舊資產的基本維修或替換費用可列入資產的成本價格。
注2:企業可以分五年折舊它們的軟件。
注3:企業可以按2倍折舊率和減少一半折舊期限折舊那些為生產線的重建和更新或擴大生產而購置的可折舊固定資產。
注4:可折舊固定資產在租賃的情況下,協議雙方根據財務標準來商定核算折舊費用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一條 折舊表將由財經部根據批準的標準制定,經內閣通過后執行。
第三章 計稅系數
第一百五十二條 稅務計稅指標是指對各類職業考慮到其具體情況,為確定應納稅收入,由最高一級裁決機構參考采用的各種因素,具體如下:
1、年購買額
2、年銷售額
3、毛收入額
4、工廠產量
5、提交業務場所的合理價值
6、公證機關收取的公證簽署費、征稅勞務費和稅務印花稅、或者稅務印花票數量的總額。
7、確定計稅系數委員會采用的其它因素。
第一百五十三條 計稅系數是指某些確定的數字,在最高一級裁決機構予以確定的情況下,這些數字與計稅系數的乘積即為應納稅收入。
注:如果使用了幾個計稅系數,則它們的平均值即為應納稅收入。
第一百五十四條 確定應納稅收入的計稅系數表依下列方式制定并予以通知:
1、為確定計稅系數每年召一個委員會會議,這個委員會由財經部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的代表、與行業有關的行會總會代表、與醫療職業有關的醫療系統代表和與其它一些職業有關的伊朗工商礦業商會的代表組成,會議在財經部舉行。考慮交易的情況和經濟形勢,對不同的納稅人根據職業分別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所述的每一項計稅系數來確定德黑蘭地區的計稅系數, 并將其列表呈交財經部。該委員會的決定將作為德黑蘭地區的計稅系數表,由財經部通知執行。
2、第1款中所述的計稅系數表由財經部送發給其他城市的經濟和財政局。一旦得到了上述系數表,將組成由當地經濟和財政管理局局長、伊朗國家銀行行長、與行業有關的行業總會的代表、與醫療有關的醫療系統的代表、與其它職業有關的伊朗工商礦業商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將該系數表作為研究依據,考慮當地地理區域內的特殊經濟狀況,必要時對數據作變動并附上理由。委員會的研究結果要向上級報告由財經部予以研究,如果認為改變的理由有足夠的說服力,則由財經部作出修改并作為新計稅系數表通知有關的經濟和財政局。
注1:在沒有組建行業總會、伊朗工商礦業商會或醫療系統組織的地方,當地的行政長官可根據情況推薦可靠的內行人士加入委員會,以代替上述每位代表。
注2: 財經部代表或經濟和財政管理局局長及中央銀行或國家銀行的代表必須出席,這樣委員會會議方能生效。委員會的決定獲出席者多數票即生效。
注3:關于本法所述應納稅收入必須通過裁決方式來確定的情況,如果本法或計稅系數表中沒有確定計稅系數,則由當地稅務糾紛仲裁委員會參考類似職業的計稅系數來確定。
注4:確定計稅系數委員會將邀請各行業或協會代表參加會議介紹情況。
駐伊朗使館經商處翻譯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