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規定中使用的下列用語的定義是:
國家: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地區: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自由工業貿易區
組織: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自由工業貿易區組織
第二條
外國人從指定的出入口岸直接進入自由區,無需事前申請簽證。
注解1:自由區入境口岸檢查機關代表應在本規定所指人員的有效旅行證件上蓋相應的居住許可章。
注解2:禁止給下列人員發居住許可:
1. 被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宣布禁止入境的外國人。
2. 禁止入境的人員。
3. 禁止進入自由區的人員。
注解3:居住許可時間為二周,若應組織的請求,可延長至六個月。
第三條
外國人需事先向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方能進入與自由區毗鄰的伊朗其它地區。
注解1: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按規定根據組織的邀請函和申請人的往返機票, 勿需請示總部,即可簽發二次入境過境簽證,每次過境有效期為二天。
注解2:按照本條規定入境的外國人在其入境后立即執行本規定第二條注解1和注解3的規定。
第四條
進入自由區的外國人如果打算穿越國家,應按規定向地區移民局常設代表處遞交申請。
注解1:地區移民局常設代表處在二天內就上述申請進行研究并給予答復。
注解2:如果在地區未設立外國人簽證發放實施細則第四條所述的外交部代表處,實施細則第四條所涉及的外國人應向地區移民局常設代表處提出到國家其它地區旅游的申請。該代表處負責與外交部進行協調并在收到申請后二天內給予答復。
第五條
獲得居住許可的外國人如想到地區旅游,不需另外申請簽證,他們只要按國內規定出示有效居住文件即可到地區旅游。
第六條
如果申請人申請本規定第二條注解1的過境簽證和居住許可,經有關官員確認后, 可將過境簽證和居住許可分別蓋在護照空頁上。
第七條
任何打算在自由區居住的外國人,在其居住期間應將入境許可、居住證申請書和其它必要的文件一起交給當地外國人移民局,當地外國人移民局對提供的文件審查后可發放或拒發居住證。
注解:外國人應向自由區組織申請居住證。
第八條
公共住宅區負責人應在外國人入境后二十四小時內將填寫有其入境時間及其身份的入住表提供給地區外國人移民局。
注解1:本規定適用于所有接待游客的飯店、旅館、客店、公寓。
注解2:游客入住表由地區和當地外國人移民局協商制訂并提供給公共住所負責人。
第九條
對在地區工作的外國人,應執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工業貿易自由區社會保險、就業規定”。
駐伊朗使館經商處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