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投資主管部門
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支持組織是伊朗唯一的鼓勵外國在伊朗投資、審批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的有關投資許可、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利用、資本撤出等事項都必須向該組織提出申請。
該組織接到申請后,應該在15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研究并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后1個月內書面通知審批結果。一旦委員會通過并經財經部部長簽字,馬上簽發投資許可。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構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伊斯蘭中央銀行、伊朗伊斯蘭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構和環境保護組織,都要向該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授權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處理與該部門相關的一切事務。
3.2.2 投資行業的規定
【投資準則】根據《伊朗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之規定,在工礦業、農業和服務行業進行建設和生產活動的外國資本的準入,必須同時符合伊朗其他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利于經濟的增長、技術的發展、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及國際市場開發。
(2)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壞生態環境、擾亂國民經濟及阻礙國內投資產業的發展。
。3)政府不授予外國投資者特許權,授予特許權將使外國投資者處于對國內投資者的壟斷地位。
。4)外資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和生產的產品價值的比例不應超過外資在獲取投資許可時國內經濟部門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和生產的產品價值的25%、國內行業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和生產的產品價值的35%。
【禁止領域】《伊朗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種類、數量的土地。
3.2.3 投資方式的規定
2002年《伊朗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中規定的投資方式有:
(1)外國直接投資;
。2)合同條款中明確的以“建設、經營、轉讓”、“回購”、“國民參與”等方式的外國投資。
3.3 伊朗關于企業稅收的規定
3.3.1 稅收體系和制度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直接稅法》是伊朗稅收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由納稅人、財產稅、所得稅、各種規定等幾部份組成。根據直接稅收法,原則上對房地產、未開發的土地、繼承財產、從事農業活動、工資、職業、公司、附帶收入以及通過各種來源獲得的總收入征收直接稅收。但是,稅務的免除和折扣也可能取決于具體的情況而發生。2002年2月,伊朗議會通過立法改革國家的稅制,減少公司稅,增加增值稅,所得稅從原來的54%降到25%,鼓勵私人向生產企業投資。同時取消對一些國營企業和弱勢與見義勇為者基金會等特權機構免征稅收的特權待遇。
3.3.2 主要稅賦和稅率
【工資所得稅】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們在伊朗的職業提供服務,從而根據工作時間或工作量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得到的收入應交納工資所得稅。
伊朗稅法規定,職工的工資收入應納稅額應是扣除免稅部分后收入的10%;對于收入達4200萬里亞爾的,應納稅額應是扣除免稅部分后收入的10%,超出部分按以下稅率納稅:
應稅收入在3000萬里亞爾以下稅率為15%;
應稅收入在3000萬—1億里亞爾,稅率為20%;
應稅收入在1億—2.5億里亞爾,稅率為25%;
應稅收入在2.5億—10億里亞爾,稅率為30%;
應稅收入在10億里亞爾以上,稅率為35%。
【營業所得稅】每個自然人通過從事某項經營或以本法其他各章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獲得的收入,在減掉本法規定的免稅款額之后應交納營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營業收入扣除免稅額后按下表交稅:
應稅收入在3000萬里亞爾以下稅率為15%;
應稅收入在3000萬—1億里亞爾,稅率為20%;
應稅收入在1億—2.5億里亞爾,稅率為25%;
應稅收入在2.5億—10億里亞爾,稅率為30%;
應稅收入在10億里亞爾以上,稅率為35%。
【法人所得稅】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過其在伊朗境內外其他盈利性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入總額在扣除了經營中的虧損、非免稅虧損和本法規定的免稅款額之后,分別依照25%納稅。對于在伊朗簽訂的任何有關建設承包、技術項目、制造安裝項目、運輸項目、建筑規劃項目、測量、繪圖、技術監理與核算、技術援助和培訓、技術轉讓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合同,按總收入的12%納稅。
獲伊方特許而提供的影片,在一個稅務年度里,所獲得的放映費或其他費用收入的20%-40%作為應納稅收入,本條款應納稅收入系數是根據財經部提議并經內閣批準的。
外國航運和海運公司在伊朗的貨運和客運收入稅固定為其全部收入的5%,無論此收入是從伊朗還是從目的地或從途中所得。
【其他稅費】公司優先股和有價文件(證券)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筆交易,將按股票銷售價的0.5%的稅率納稅。對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
公司優先股或股東股的每筆交易,將按優先股名義價的4%的稅率納稅。對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優先股交易者應向稅務組織繳納交易稅。公證處在更改或整理交易文件時應取得納稅憑證作為公證文件的附件。
對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儲備金納稅率為0.5%,但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公司應在注冊資本增加之日起30天內將稅款匯入稅務組織指定賬戶。
法庭辯護律師和在專門訴訟案中擔任律師的人,有責任在委托書中限定律師酬金,并在委托書上貼相當于其5%的印花稅票。
3.4 伊朗對外國投資的優惠規定
3.4.1 優惠政策框架
外國人在伊朗投資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共同優惠】
。1)外國投資者享受國內投資者同等待遇。
。2)外國現金資本和非現金資本的進入完全根據投資許可,無需其他許可。
(3)任何方面的外國投資沒有金額方面的限制。
。4)外國資本在被執行國有化和沒收所有權時,將獲得賠償,外國投資者具有索賠權。
(5)允許外資本金、利潤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資許可的規定以外匯形式或商品方式轉移。
(6)保證外資使用單位生產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則生產的商品在國內銷售,收入以外匯方式通過國家官方金融系統匯出國外。
【特殊優惠】
(1)外國直接投資:允許在所有獲許可的私人經營的方面投資。對外國投資不設百分比的限制。
。2)合同條款范圍的投資: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財務合同的執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資損失由政府保證賠償,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以“建設、經營、轉讓”和“國民參與”方式實施的外國投資項目生產的商品和服務由合同政府部門方負責收購。
3.4.2 行業鼓勵政策
【石化行業】石化工業是伊朗政府近幾年來重點發展的產業之一。伊朗第三個五年計劃明確提出,為了使國家石化工業得到量與質的發展,伊朗將為石化領域吸收外資和私人資本創造良好環境,鼓勵國內石化企業在此領域內的國際和地區合作。伊朗第四個五年計劃在石化生產領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石化產品出口已占據伊朗非石油產品出口中大的份額。伊朗自今年起的第五個五年計劃也將石化產業作為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伊朗在建的經濟特區中,Petrochemical Special Economic Zone(PETZONE)和Pars Special Economic/Energy Zone(PARSEZ)均為石化工業特區,在這兩個特區內石化工業的原材料進口和外國投資均享有稅收、審批手續和其他政策方面的優惠。
【鋼鐵行業】伊朗國家鋼鐵公司屬下有3大鋼鐵廠,即:穆巴拉克鋼鐵廠、伊斯法罕鋼鐵廠和胡澤斯坦鋼鐵廠。伊朗第四個五年計劃結束時的鋼鐵產量為1190萬噸,尚不能滿足國內需要。伊朗鋼鐵廠都是七八十年代由俄羅斯或其他東歐國家幫助建造的,現有的這些鋼廠設備和技術已經落后和老化,急需更新和改造。伊朗擬于“五.五”計劃期間加大鋼鐵工業的改造和建設力度,使其鋼鐵產量增至1900萬噸/年,在滿足國內需要的同時,向周邊市場大量出口鋼鐵產品。為此,伊朗政府擬采取以下措施:加速老企業改造,政府給予資金扶持;實施鋼鐵企業私有化改造,鼓勵私人企業興建鋼鐵廠;鼓勵外商投資并給予優惠政策,投資比例不設限;取消進口鋼材長期享受優惠的貸款政策;降低國產鋼鐵生產成本,國家將減少鋼鐵廠的負擔;減少對鋼材市場的干預和簡化繁瑣的交易程序。
3.4.3 地區鼓勵政策
為了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經濟和投資事業,提高公共收入,增加就業機會,整頓勞務市場和商品市場,積極參加地區市場和國際市場,生產和出口工業產品和加工產品,提供公共服務等工作,政府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下列地區作為自由工業貿易區并對其進行管理:(1)基什島自由區;(2)格什姆島自由區;(3)恰巴哈爾自由區。
在自由區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由內閣提議的經伊朗伊斯蘭議會通過的文件,其在自由區經營的任何經濟活動自宣布的開張之日起15年內免交直接稅收法規定的收入和財政稅,滿15年后,依法納稅。
國內其他地區進口自由區生產的商品,其商品在自由區增值部分按照內閣通過的文件全部或部分免交關稅和商業利潤稅。
部分或全部原材料由國內提供而在自由區生產的商品,其原材料可全部或部分免交關稅和商業利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