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5月28日報道,越南政府總理簽發第3758/VPCP—KTTH號指導性文件,對5月20日越政府有關協助受損企業恢復生產舉措進行補充,具體如下:
一、政府總理授權財政部指導海關對受損企業用于修繕基礎設施所需的設備、零配件等用于生產的物資或材料進口,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二、恢復生產的企業對5月25日之前返崗工人工資補償部分(即5月12—25日)不納入企業所得稅計算范疇。
三、有能力于6月份恢復生產但企業主未返回的受損企業,拖欠工人4—5月初工資部分由地方政府通過財政預支,企業主返回后指導企業返還,該部分支出不納入企業所得稅計算范疇。
四、對無能力于7月1日前恢復生產的受損企業,政府總理授權越南勞動與社會榮軍部配合財政部、社保企業、總工會、地方政府進行綜合并于6月10前向政府總理提交處理意見。
五、政府總理授權地方政府免除受損企業土地租賃費;對于恢復生產的受損企業包括以變更廠址方式用以恢復生產的企業自2014年起免征土地租賃稅,并返還停產前已繳納的土地租賃費。免征部分不能超出受損額度。
六、政府總理授權地方政府按2014年5月20日第207/TB—VPCP號文件規定對經營基礎設施受損企業實行土地租賃費減免制度。所減免部分納入企業所得稅計算范疇。
七、對被燒毀等受損嚴重而被迫停產的企業如無法恢復生產,政府總理要求越南計劃投資部、財政部、勞動與社會榮軍部、國家銀行及各地方政府與受損企業接洽,評估企業受損程度,明確恢復生產存在的困難并提出解決方案于6月15日前提交政府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