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老稅法相比,新修改后的稅法定義更加明確,幾乎做了全面修改,主要有關稅率摘要如下:
1、老撾的稅收仍由間接稅(營業稅、消費稅)和直接稅(利潤稅、最低稅、所得稅、各種手續費和服務費)組成;。
2、間接稅營業稅從3%改為5%和10%兩種;
3、中小型個體私營企業所得稅從每年120萬基普調至每年240萬基普,并且最高利潤稅從45%調至35%;
4、工資所得稅分為兩項:月薪不足150萬基普的,個人所得稅將從每月20萬基普減至每月30萬基普,月薪超過150萬基普的,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減稅政策,但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從40%降至25%的優惠;
5、租金稅從過去的25%和30%兩類合并為同一稅率15%;
6、納稅主體除了在老開展經營的個人、法人組織和外國人外,還包含前往境外活動但在老擁有戶籍和經營場所的人。
駐老撾使館經商處石長勝
20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