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的海關制度
(一)阿曼海關基本情況
阿曼海關總署隸屬于阿曼皇家警察,總部位于阿曼首都馬斯喀特。1975年1月1日,阿曼皇家警察正式接管該國海關的相關職能,海關工作人員編入皇家警察序列。除此之外,阿曼皇家警察還肩負維護公共安全、打擊和預防犯罪、護照及出入境人員管理、交通及車輛管理、公民戶籍管理等職能。阿曼海關下設26個分支機構,其中陸地口岸海關11個、海港口岸海關7個、空港口岸海關2個以及郵局海關6個。2011年阿曼海關征收關稅總額約1.61億里亞爾(約合4.18億美元),約占阿曼全年稅收總額的1.3%。
阿曼警察與海關總監是阿曼蘇丹(“蘇丹”是阿曼蘇丹國的國家元首)卡布斯委任的阿曼皇家警察最高領導人,負責統籌管理阿曼警察與海關的相關工作,屬部長級官員。1974年12月,根據阿曼皇家法令,阿曼警察部門正式命名為“阿曼皇家警察”,皇家警察負責人由“總警監”更名為“警察與海關總監”。現任阿曼警察與海關總監為哈桑·本·穆赫辛。
阿曼海關的主要職能有:一是在貨物進出口過程中執行海關監管和安全檢查工作,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收取關稅。二是打擊走私及防止違禁物品入境。三是開展進出口貿易統計分析,公布進出口貿易相關數據等。
(二)海灣合作委員會與海灣國家關稅聯盟
阿曼當代海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與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的成立及海灣國家關稅聯盟的形成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1、海灣合作委員會
海灣合作委員會(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簡稱海合會(GCC),是海灣地區最主要的政治經濟組織。它于1981年5月25日在阿聯酋首都阿布扎比宣告成立,成員國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爾、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總秘書處設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最高權力機構為最高理事會,由成員國元首組成,主席由各國元首輪流擔任,任期一年。而海合會成員國之間的經濟一體化協議于同年11月11日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簽署,為經濟貿易的共同發展制定了合作框架,并由此使海灣六國開始了地區經濟一體化進程。
2、海灣國家關稅聯盟
進入21世紀,世界經濟動蕩不定,各地區經濟一體化向縱深推進。2001年12月31日,海灣六國共同簽署了《海合會國家經濟協議》,新的經濟協議共9章33條,其中包括貿易、海灣共同市場、關稅聯盟、人力資源、科技研究、運輸、通訊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建立關稅聯盟作為海灣地區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啟動。
關稅聯盟的主要內容包括統一海關法、統一海關體制及入關手續、統一關稅等。明確進口商品的關稅除53種保護性的免稅商品外,其余1,236種商品統一征收5%的關稅,實行保護性關稅的進口商品也將逐步實行統一關稅。對原產地為海合會成員國的產品在關稅聯盟區國家間可自由流通,海合會成員國之間互免關稅,并取消各成員國間的貿易限制規定和措施,對海合會任何成員國的產品視同本國產品。 對于各國進口的原產地為非海合會成員國的商品實行“一關制”關稅稅收,即在一個入境海關征收統一的關稅,商品在海合會國家之間轉運時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包括實施動植物檢驗制度、禁止和限制進口商品的規定。
盡管海合會成員國統一了關稅制度,但對于關稅最終分配方案各成員國一直以來都難以達成一致。2002年3月,海合會曾以各成員國的平均進口額、國民收入和人口為基礎,擬定了海合會國家海關關稅總收入分配草案,具體為沙特45%,阿聯酋21%,科威特 12%,阿曼9%,巴林7%,卡塔爾6%。盡管初步確定了分配方案,但因各成員國經濟發展狀況、進出口情況等存在較大差異,部分成員國對分配方案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卡塔爾約90%商品貿易是通過阿聯酋迪拜港口,按照此方案卡塔爾將流失大部分關稅收入,且該方案一旦實施,預計各成員國將在吸引航運公司和進口商方面展開激烈競爭。
由于各國對關稅最終分配方案一直難以達成一致,目前海合會國家暫行的關稅征收辦法為:原產地為非成員國的進口貨物的全部入關手續(包括統一報關、檢驗和征稅等)都在第一入境關(即貨物抵達的第一個海灣國家海關)進行,全部手續辦完之后,這些貨物將被鉛封,以海關監管方式直接或間接的從這個第一入境關運送往海灣國家的最終目的地,整批貨物上征收的全部關稅將記入專用賬戶,在貨物抵達最終目的地后相關成員國之間再進行關稅結算。
(三)阿曼海關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1、《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
實行統一的海關法律、統一的執法和通關程序是海合會成員國實現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重要目標之一,自1992年海合會海關聯盟委員會指派法律技術委員會研究制定統一海關法直至該法最終頒布實施,海合會曾先后召開過17次會議進行討論研究。為了確保該海關法符合國際上相關的海關協定,海合會總秘書處曾將海關法草案的英文版本提交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海關組織征求意見,并參考相關意見進行補充修改。2003年1月1日《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在海灣六國正式啟用。
《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共有17章、179條,其中包括關稅適用條款、禁止和限制條款、貨物的分類、進出口管理、清關程序、關稅暫停征收和退稅條件、關稅豁免、服務收費、報關員管理、海關關員的權利和義務、海關管轄范圍、海關職責、貨物變賣、海關特殊權利等內容,對相關概念、執法操作、法律適用范圍等內容均有詳細的規定和解釋。該法律的實施統一了海灣六國的海關執法依據,解決了各成員國之間長期存在的執法差異,簡化了貨物通關手續,是海合會國家建立關稅聯盟的重要保障。目前,包括阿曼在內的海合會各成員國海關均實行該法律,但由于各成員國之間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不盡相同,基于保護國內產業及國家安全等考慮,各國可根據自身情況對部分商品的關稅稅率以及部分禁限物品等做出不同規定。
2、阿曼海關關稅稅則
1978年阿曼海關制定了進口關稅表,此后進口關稅進行了多次調整。根據《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目前阿曼所有進口商品均按貨值CIF價的5%征收關稅,但下列商品除外:
(1)免稅類商品:1.牲畜;2.可食用牲畜的鮮、冰、凍肉和內臟(豬肉除外);3.除香味奶外的各類鮮奶、消毒奶、奶粉;4.酥油;5.種子;6.樹苗;7.新鮮蔬菜;8.糖;9.除香蕉、椰棗之外的新鮮水果;10.茶葉;11.大米、小麥、面粉、大麥、玉米;12.各類烹調油、脂(人造酥油和豬油除外);13.水泥;14.從石油中提煉的產品;15.農業專用殺蟲劑;16.各類印刷書籍、報紙、雜志、期刊、地圖、工程圖紙;17.農業用機械和工具;18.法定貨幣;19.金條和金幣;20.飼料;21.政府進口的物品;22.根據有關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產自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的產品免征進口關稅。
(2)征收保護性關稅的商品及稅率:
1.干酸橙(100%); 2.椰棗(20%);3.鮮香蕉(25%)。
(3)高關稅商品及稅率:
1.特殊種類的肉和肉制品(豬肉100%);2.各類酒精飲料(100%);3.對進口煙草及其制品征收貨值100%的關稅,并不得低于下列價值:生煙草或未加工煙草及其制品(2里亞爾/公斤);碾碎、壓制或加工的煙草(6里亞爾/公斤〔凈重〕);香煙(10里亞爾/千支);雪茄(20里亞爾/公斤〔含包裝〕)。(注:1里亞爾約合2.6美元)
3、阿曼限制或禁止進口的物品
1.武器及彈藥;2.可被改裝成武器的仿制武器及手槍等;3.兒童使用的煙火、鞭炮,玩具武器及手槍;4.酒精類飲料;5.啤酒;6.無線電接收設備;7.色情出版物,印有色情圖片的圖畫、書籍、卡片、磁帶、鋼筆、鉛筆、玩具及仿制品等;8.各類空白支票及收據;9.各類紙幣及硬幣[注:阿曼海關規定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6,000里亞爾(約合1.56萬美元)以上的各類貨幣或有價證券需向海關申報];10.印有阿曼政府或其他政府發行的紙幣、匯票或有價證券圖案的各類紡織品;11.可轉變為刀具或劍的各類武器;12.棍棒和槍支以及任何試圖通過設計改造以掩飾其真實用途的槍支;13.各類毒品、麻醉劑以及國際禁毒會議所禁止的各類物品及工具;14.大麻的葉片、花、種子以及根莖;15.生鴉片及熟鴉片;16.古柯的葉片、花、種子以及根莖;17.有關機構的法律或決議所禁止的任何其他物品。
阿曼海關制度的起因及特點
(一)成立關稅聯盟是更好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
為更好地促進各成員國的經濟及對外貿易發展,海合會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致力于與重要的國家及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但海合會6個成員國之間長期存在的關稅復雜混亂、稅率不一等情況嚴重制約了地區經濟發展。建立關稅聯盟有利于海合會作為一個整體同世界其它經濟組織打交道。
歐盟是海灣六國最大的貿易伙伴,多年來海灣國家向歐盟出口的石化產品需交納近14%的關稅,而歐盟向海灣出口的商品中近一半是免稅商品。1988年6月,海合會與歐洲共同市場(簡稱歐共體,即歐盟的前身)簽署了雙邊合作框架協議,并開始與歐盟的自由貿易區談判,以期消除雙方在稅收方面的差異。但歐盟提出海灣六國須統一稅率才能建立自貿區。基于多方面考慮,海灣六國最終于2001年簽署了《海灣國家關稅聯盟協定》,并于2003年1月正式啟動關稅聯盟,為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自由貿易區談判奠定基礎。目前,海合會與歐盟的自貿區談判仍在進行當中。
海合會與中國的自貿區談判近年來取得了顯著進展。2004年7月,海合會六國財經大臣和海合會秘書長聯合代表團訪華,中國與海合會簽署了《中國-海合會經濟、貿易投資和技術合作框架協議》,共同宣布啟動中國-海合會自貿區談判。根據協議,中國和海合會將成立經貿合作聯合委員會,正式啟動雙邊經濟磋商機制,協議還包括鼓勵雙邊經濟、貿易、投資和技術合作,探討擴大貿易和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途徑和手段等內容。此后,雙方圍繞建立自貿區展開了多輪談判,涉及關稅、知識產權保護、檢驗檢疫等內容,簽署了多項協定并取得積極進展。2009年2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利雅得會見海合會秘書長阿提亞,雙方就加強中國同海合會關系達成新的重要共識。2009年6月,中國與海合會重啟自貿區談判。2010年6月及2011年5月,中國與海合會的首輪及第二輪戰略對話,分別在北京及阿布扎比舉行,雙方簽署了關于戰略對話的諒解備忘錄和新聞公報。中國與海合會自貿區一旦成立,對于促進雙邊經貿合作、加快雙方經濟發展、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等具有重要意義。
(二)低關稅政策符合阿曼經濟發展需要
一是低關稅政策適應阿曼財政收入結構。阿曼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石油和天然氣產業,阿曼的石油和天然氣收入由阿曼石油和天然氣部主管,且每年石油純收入的15%左右交納國家總儲備基金。2011年阿曼財政收入324.4億美元,其中石油收入251億美元,占全年財政收入的77.4%;天然氣收入30.5億美元,占全年財政收入的9.4%;公司所得稅稅收7.32億美元,占全年財政收入的2.3%;關稅稅收4.18億美元,占全年財政收入的1.3%。因為石油和天然氣收入提供了阿曼近九成的財政需求,因此較低的關稅收入并不影響阿曼的經濟及財政狀況,這是阿曼實行低關稅政策的前提條件。
二是低關稅政策符合阿曼的產業發展特點。由于阿曼境內大部分地區屬熱帶沙漠氣候,4至9月為熱季,平均氣溫達攝氏40度以上,10月至次年3月為溫季,平均氣溫約攝氏24度,高溫干燥,降雨稀少。盡管阿曼政府高度重視農業發展,但受自然條件限制,阿曼的農產品仍需要大量進口。為保障人民的生活及穩定物價水平,阿曼對于肉制品、乳制品、蔬菜、水果、糧食制品等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免征進口關稅。同時為了支持農業發展,阿曼對種子、樹苗、農業機械工具、農用殺蟲劑等農業用品免征進口關稅。但對于國內產量較多的農產品,阿曼為保護本國農業會對同類進口產品征收保護性關稅,例如干酸橙進口稅率為100%、椰棗為20%、香蕉為25%。
(三)部分法律規定具有宗教特點
阿曼是伊斯蘭國家,全國大多數居民信奉伊斯蘭教。受伊斯蘭教教義影響,阿曼的許多政策法規均具有伊斯蘭特點,海關的法律規定也不例外。例如,伊斯蘭教規定穆斯林禁食豬肉、禁酒、禁煙等,阿曼境內的豬肉、煙酒等制品需求量不高且主要向外國人及非穆斯林提供,因此阿曼海關對于豬肉、煙酒制品等均征收100%的關稅。此外,阿曼海關禁止進口印有萬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輪胎和鞋類,印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或萬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服裝或電燈,印有不體面或違反阿曼傳統的圖案、短語或畫像的備用輪胎罩,以及攻擊伊斯蘭教的任何物品等。
中國駐阿曼大使館
牟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