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良好的投資環境
阿聯酋成為海灣地區重要的貿易中心,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有利于發展國際貿易的優越地理位置, 便于聯系東西方的國際海運樞紐,方便國際貨物運輸。
二、阿執行自由的經濟政策,鼓勵國內外資本在所有領域進行投資。
三、無論對私人、公司或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都免除利潤所得稅。
四、在阿聯酋有眾多的世界大銀行分支機構,企業投資資本和獲得的利潤可自由匯出而無任何限制。
五、進口食品、本地工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和有關設備免征關稅,出口和再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六、阿聯酋是海灣6國關稅同盟成員,對一般商品進口,征收5%的關稅。
七、所有在阿聯酋居住的人口,可自由出入境和在境內自由流動。
八、自由經營經濟貿易活動,為投資者提供優良的環境并得到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保護。
九、對投資于工業的用地,僅收取象征性的租金;企業和個人所用的水、電、天然氣消費價格低。
十、有發展經濟所需的現代化、全新的基礎設施建設:有多個大型現代化的國際機場,可起降大型民用和商業飛機;使用世界領先技術建成的現代通訊網絡;裝備先進的現代化的港口。
十一、有在社會生活和服務方面為人們提供便捷服務的現代化設施,如:
--眾多的私立和公立學校面向社會各階層,并可用阿拉伯語、英語、德語、印度語、法語和其它語言授課;私立和公立的大學還為外國人提供高等教育。
--有大型的國際展覽中心、購物中心和商業市場。
--通過私立和公立的醫院、醫療中心和診所,提供充足的醫療服務。
--提供充分的現代休閑、旅游、娛樂設施,如沙灘、體育俱樂部、高級的旅館和飯店、眾多的公園、公立和私立圖書館、書店、影院。
--現代先進的公路網絡和交通管理系統。
十二、此外1997年阿聯酋建立了向工業投資者提供方便和貸款的基金會。為投資者提供資金資助。在阿進行工業投資,投資者在投資前還可獲得包括技術、信息方面的咨詢和支持,甚至可為其負擔部分可行性研究的費用。
第二部分 阿聯酋管理經濟活動的法規
有關商業行為的《1993年聯邦第18號法》第23條規定:除按照《商業公司法》并按照其規定的條件和范圍,事先找好阿聯酋籍公民為合伙人外,不允許任何外國公民在阿聯酋直接從事商業活動。
根據《商業公司法》(即《1984年聯邦法第8號》及其后的修正案)第22條規定:由于本法及其它法律規定僅限于阿聯酋公民可從事商業行為,任何其它國家公民在阿經營商業活動,必須尋找一個或多個阿聯酋籍合伙人并與其注冊一個公司,這些合伙人在公司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1%。
《商業公司法》(即《1984年聯邦法第8號》及其后的修正案)第5條規定:所有在阿聯酋建立的公司必須采用以下七種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2、簡單有限合伙公司(SIMPLE LIMITED PARTNERSHIP)
3、合資公司(JOINT PARTICIPATION ‘VENTURE’)
4、公開合股公司(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5、不公開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6、責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商業公司法》(即《1984年聯邦法第8號》及其后的修正案)第314條規定:
允許外國公司在阿聯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但必須有阿聯酋籍公民“代理”。如“代理”是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的所有合伙人都必須是由阿聯酋籍公民組成。“代理”僅承擔為被代理公司取得營業執照而提供的必要的服務,而不參與投資和管理,更不承擔公司經營上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阿聯酋《民法》第92條規定,法人實體包括所有依法成立的組織和企業。
1996年第9號《商業注冊法》及其后的修正案規定,除非經酋長豁免,任何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前,不得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關于阿聯酋工商會的《1976年第6號法》及其后的修正案---《1984年第1號法》規定:無論阿聯酋人或外國人,無論他們是以個人、還是以公司和機構出面,也不管他們所經營的業務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所有在阿聯酋從事商業、工業、金融業及承包工程業務,他們必須先加入工商會成為正式會員。也就是說,無論是公民還是外國投資者,即所有自然人或法人,他們要在阿聯酋經營任何想經營的經濟活動,必須事先獲得營業許可。
第三部分 在阿聯酋申請營業執照所需文件
一、阿聯酋本國獨資企業(100%本國人)
1、選擇公司名稱(由工商會批準);
2、用于從事業務活動的公司總部的租房合同;
3、護照復印件及本人照片;
4、經營活動的描述[確定公司專業范圍] ;
5、有些行業在申請營業執照前,須事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6、填妥的營業執照申請表(市政府當局印制的),企業登記,工商會頒發的“會員證書”;
二、外國獨資企業(這種企業營業范圍有限,如承包公司,只能從事有資格公司不能承擔的,如技術咨詢方面的業務)
1、公司名稱(由工商會批準);
2、經營活動的描述(有些行業營業執照的申請還需有關部門的批準,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有些行業只能由本國人從事);
3、和當地代理人[擔保人]之間所簽訂的代理合同;
4、用于從事業務活動的公司總部的租房合同;
5、護照復印件及本人照片;
6、填妥的營業執照申請表(市政府當局印制的),企業登記,工商會頒發的“會員證書”。
三、商業公司(本國股份至少51%)
1、按照《商業公司法》規定選擇的公司名稱(由工商會批準);
2、經公證的合資協議(本國股份不少于51%),協議不得違反《商業公司法》的有關公司類型和法律地位的規定;
3、用于從事業務活動的公司總部的租房合同;
4、護照復印件及各合資人的照片;
5、經營活動的描述(有些行業營業執照的申請還需有關部門的批準);
6、由阿聯酋當地銀行出具的投資雙方按各自比例存入銀行的注冊資本的證明文件;
7、填妥的營業執照申請表(市政府當局印制的),企業登記,工商會頒發的“會員證書”;
8、在經貿部登記的合資協議。
四、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1、采用母公司名稱(由工商會批準);
2、分公司經營活動的描述(有些行業營業執照的申請還需有關部門的批準,分支機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經營活動范圍 );
3、經公證的與當地擔保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 ;
4、經公證的母公司“保證書”,承諾將承擔分支機構的所有經濟責任;
5、經公證的母公司做出的關于在阿聯酋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
6、經公證的該國有關部門所出示的證明該公司是按國家現行法律規定所注冊的企業的文件,同時還要說明該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資本數額以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身份和權限;
7、經公證的母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
8、經公證的母公司的最近兩年經過認可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損益表及其它有關資產負債表的解釋;
9、母公司在阿聯酋以外的主要經濟活動及經營業績;
10、經公證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權限說明,負責人的護照復印件及照片;
11、如果當地擔保人為自然人,則需附上他本人的護照副本及照片;如果當地擔保人是法人,則應附上經過有關部門認證的該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能夠說明該擔保人的所有合伙人均為阿聯酋本國人的官方證明文件;
12、分支機構預計的雇員人數;
13、分支機構的資本金不得少于250,000迪拉姆
14、所有文件必須由經受權的法律翻譯機構翻譯成阿拉伯語,并由阿聯酋司法部公證。
五、指定商業代理(獨家經銷商)
如果外國公司不希望申請執照,產品又想進入阿聯酋市場,可以按照關于商業代理的《1981年第18號聯邦法》及其后的修正案即《1988年第14號法》的規定,指定商業代理。商業代理在指定的代理地區內通過獨家銷售來推銷外國公司的產品和服務。
外國公司與商業代理簽定有關協議;協議須在經貿部登記。
外國公司可以在阿聯酋全國只指定一家代理,也可以在每個酋長國各指定一家代理。
注:有關商業代理的規定請參考《商業代理法》。
第四部分 申請營業執照的程序
一、申請人首先應獲得有關酋長國工商會對其所申請設立的企業名稱的批準,然后向當地市政當局遞交營業執照申請表及申請營業執照所需文件部分提到的文件。
二、市政當局所屬的“營業執照委員會”審議營業執照申請表及有關文件,如判定該申請還需其它有關部門的批準,則通知申請人向其它有關部門提交申請。必要時,申請人還應向該有關部門提供更多的文件及解釋。
三、有關部門和市政當局批準申請后,市政當局函告工商會,并通知申請人向工商會申請并履行入會手續。
四、申請人向工商會提交入會申請,工商會按市政當局的批準審核申請,并要求附上所有曾遞交市政當局的文件副本。
五、申請人在取得工商會頒發的“會員證書”后,向市政當局申請企業登記。
市政當局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前,須實地走訪申請人的營業場所,并確認申請人在廣告、安全、衛生方面符合市政當局的規定。
六、如果申請注冊的是貿易公司,申請人在取得商工會頒發的“會員證書”后,市政當局將指示申請人去經貿部。申請人在經貿部履行公司成立的登記手續。
七、如果申請注冊的是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申請人須向經貿部遞交申請表和申請執照所需文件部分規定的所有有關文件。經貿部會同市政當局和工商會將申請提交有關酋長國的執行委員會(即酋長國政府)審批。
八、營業執照每年須重新審核。
九、取得營業執照后,申請人須在勞動部申請開立“公司卡”,提出所需雇員數量。批準后即可招募雇員并去移民局辦理居留手續。
另需有關部門審批的行業
公司分類表
承包公司分類
駐阿聯酋使館經商參處
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