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大臣辦公室
為了滿足科威特目前及未來重建與發展的需要,根據財政大臣的指示,我們設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該小組專門研究補償貿易“反投資”計劃項目的方方面面,這些方面涉及建立和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的特殊計劃的可行性。
該工作小組的成員由來自財政部、中央銀行、投資總署、科威特貿易建設與投資公司及科威特國際投資公司的代表。該小組曾以民間身份訪問過沙特,并對沙特的相關經驗進行了研究。
反投資大臣委員會主席由財政大臣擔任,成員包括計劃部大臣、水電部大臣、石油部大臣和運輸部大臣。內閣會議第400號決定是在對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多次開會討論之后,于1992年5月3日召開的最后一次會議上做出的。
內閣已經在1992年7月26日召開的會議上獲知了這個特殊的補償貿易“反投資”計劃研究的最終結果,并按照對有關科威特補償貿易“反投資”計劃的規則和總體框架決定的基本原則和相關建議,發布了第694號決定,表示同意該研究結果。
“反投資”一詞的定義是,對來自那些為科威特政府提供進口貨物和服務的外國公司及其機構的特殊權力或財政和戰略承諾的擁有。根據反投資計劃,那些與科威特政府簽署大宗供應協議的外國公司應當投資于科威特國內或國外的項目,而這些項目無論是在技術上,還是在經濟上都應是可行的。來自公共部門和私營領域的科威特的投資者應邀研究上述投資項目,并與外國企業一道,共同去實現那些經過判斷是正確的及正在落實中的國家目標。
1- 反投資計劃的目標
☆ 在管理、技術和投資領域提供必要的經驗;
☆ 促進和加速私營領域的發展;
☆ 有利于政府私有化政策的制定;
☆ 執行在教育和科研領域內的投資項目;
☆ 開發科威特國家人力資源;
☆ 參與科威特國家對外援助計劃。
2- 總體原則
反投資義務應占合同金額的比例:政府、外國公司或為外國公司擔任代理的國家公司都有義務在國內外投資供應合同額的30%。
投資期限:8年。在此期間,承包商應在合同簽訂后的頭4年完成應履行義務的50%。
處罰:如果違反反投資義務,將接受合同額的6%的處罰。
合同價值:獲得價值500萬科第及500萬科第以上供應合同的外國公司必須完成合同額的30%的反投資義務。介于100萬科第至500萬科第之間的合同,就有可能設立一個投資基金來完成反投資義務,每個投資基金可以單獨運作,也可以合伙運作,時間為一個財政年度(12個月)。
3-立法
與科威特簽訂有避免雙重征稅協議的國家,其公司將免繳所得稅。在當地企業中的外國合作伙伴的股份也適應于這一規定。
4-按照反投資計劃完成義務的責任
如果與科威特政府簽訂合同的一方是由多個獨立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組成的聯合體,那么,主包商將向科威特政府負責完成反投資義務。主包商有可能將反投資義務按科威特政府批準的在合同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解給其它分包商。但是,主包商仍然向科威特政府直接負責反投資義務的履行。
5-反投資計劃的內容
在反投資計劃范圍內有條件的運作:
所有對科威特當地生產的產品的購買和出口,所有具有商業價值并能給科威特國家帶來利益的在科威特國內外的投資,可以接受由主包商履行的上述義務。根據反投資計劃的規定,允許以下經過選擇的行為規范:
--對科威特當地工業、科威特國內外的直接和間接投資,這些投資將為科威特國家帶來經濟利益;
--根據科威特政府的請求,以個案為基礎,可能有利于科威特的對外援助計劃;
--有助于科威特企業進入那些向科威特關閉的市場,并開展有利于科威特國家的經濟活動;
--在能夠提供潛在資本的科威特投資基金中進行投資,這些資金重點為科威特的工業、私有化、進口替代、出口及社會福利的發展提供支持;
--推銷并促進國外對科威特工業打開新的市場;
--以資本投資的方式支持那些在國內外持有可行性項目的科威特公司。
技術轉讓:技術轉讓必須與反投資計劃所確定的目標相一致。
培訓活動:培訓的重點是與研究、開發和生產設計相關的內容。按照反投資計劃的規定,與一般的商業活動有關的培訓,如員工適應性培訓,就不予考慮。
研究和開發計劃:根據反投資計劃,那些通過創新活動加強科威特工業的研發計劃、或強化現有的研發活動應予考慮。
反投資計劃的成本:承包商在執行反投資計劃時所發生的成本,并不能計入由承包商負擔的反投資義務之中。
第三方協助:主包商或其中的一個分包商可以要求第三方執行反投資義務。在諒解的基礎上,主包商仍直接負責反投資義務的執行。把反投資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是不可能的。
批準:為履行反投資義務而準備實施的項目,承包商必須事先獲得科威特政府的批準。經批準的擬議實施的項目應該是一個新項目,而且應對科威特的經濟有益。為了獲得最終批準,承包商應根據下列條件,提供相關文件:
1. 商業活動必須事先得到科威特政府的批準;
2. 為履行反投資義務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付出一些直接的或間接的努力,所有這些努力都由主承包商承擔。
提交報告:供應合同簽署后的每6個月月底,主包商應按照反投資計劃的要求,提交一份詳細的有關履行反投資義務的報告。
(穆建軍譯)
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