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本法條款時,如下術語含義闡述如下:
大臣工商大臣
委員會外國資金投資委員會
辦公室外國資金投資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外國資金投資辦公室主任,兼外國資金投資委員會秘書長
本法2001年第八號科威特外國直接投資法
外國投資者資金
1-匯至科威特的貨幣、金融證券、商務票據
2-從海外進口用以投資的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以及商品
3-發明創造、貿易標識、注冊登記名稱及許可、工程及技術設計
4-投資者對于資金的收益、利潤用以追加投資或者用于成立新的投資項目
外國投資者非科威特國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外國投資根據本法在批準領域投入的外國資金
項目根據本法實施的任何經濟活動或者項目
投資許可根據委員會的建議,在有關方面同意之后,大臣決定給予的許可,許可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和享有的權利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從事的經濟活動和開展經濟項目
投資登記有關投資項目文件規定的登記或者投資項目變更所需的登記
第二條
為成立新項目、擴建項目、或者更新已有項目,項目的所有人或者法律代表,按照辦公室要求的模式提交投資許可申請,申請以辦公室主任的名義進行發布,文件內容如下:
1-申請人的類別(外國投資者、或者法律代表)及項目合伙人;
2-(郵政地址,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3-投資者投資行為的種類和目的;
4-項目總部及行政中心總部;
5-公司成立合同和基本章程的正式文本;
6-關于融資渠道、全部和支付資本金情況、原材料、國內外銷售、項目對科威特的經濟、環境、社會影響情況的工作計劃;
7-項目執行的時間表;
8-投資者執行項目的能力和資質;
9-使用本國和外國勞動力情況的文件,闡述用工比例,用工比例應根據內閣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做出決定;
10-項目所需進口產品的要求;
11-在外國投資項目和第三方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應優先通過仲裁解決。
許可申請人得到闡述申請號以及日期的回執,遞交的日期就是上述條款生效期。
在考慮本法第3條、第7條規定的同時,辦公室研究遞交的許可申請,并自申請遞交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此提出必要的建議,委員會自申請遞交之日起4個月內就提交的建議做出決定,經大臣批準后,可以延長4個月對申請做出決定。
在考慮本法第2條規定以及內閣據此做出的決定,根據本法條款大臣做出決定對項目授予投資許可。
大臣決定頒發項目投資許可成立新項目,或者決定對已有項目進行更新,無論大臣決定對項目進行更新或者進行調整,應包含項目涉及的文件和期限。
投資許可的決定應明確,自許可發出之日起,項目成立的年限。
如同意投資許可請求,辦公室負責通知決定涉及的所有方面。如拒絕投資許可請求,則應書面通知并做出解釋。無論是同意、拒絕、還是在發出決定之日起推遲15天考慮,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通知申請遞交人有關決定。
被準許的項目業主應該遵守投資許可中規定的條件和基本目標,除非委員會建議,大臣同意,方能對項目進行修改。
投資項目申請被拒后,除非被拒時間超過一年,否則同一項目不得再次遞交申請。
第九條
所有許可均需進行注冊,為此目的,注冊的申請、注冊注銷、或者停止活動均應在注冊的目錄中進行登記,并附帶相關的文件,注冊申請人應遞交帶有注冊號以及注冊時間的收條。
自獲得許可之日起一個月內,遞交投資注冊申請,并包括如下文件:
1-項目名稱、屬性、地址、管理中心總部
2-項目業主名稱、管理負責人名稱
自完成投資登記注冊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布有關注冊日期、注冊號、以及所有開展項目的法律行為。
項目業主在被告知如下決定或者判決后,一個月內,應通知辦公室如下內容:
1-關于宣布破產、取消破產、明確停止支付債務的決定
2-關于問題反饋的決定
3-關于簽署查封項目或者解除查封項目的決定
4-關于取消許可或者清算項目和指定及任免法律清算人的決定
所有當事人均應告知前述的決定并在投資登記時予以確認。
項目業主或者法律代表或者法定遺產或者法律清算人在以下情況下應要求注銷注冊:
1-永久停止項目運作
2-清算項目
3-取消許可
注銷應在注銷原因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申請,注銷申請應包括如下內容:
1-注銷申請人的姓名,國籍,出生地
2-項目名稱,注冊號
3-注銷原因,以及證明必要文件
注銷申請人獲得注銷的證明,并自注銷之日起一個月內在正式報紙上刊登。
第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在被通知許可之日起,根據其向辦公室遞交的時間表,執行項目程序,實施項目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各個實施過程均應按照辦公室每6個月出具的實施報告中規定的內容執行,報告中應包括已完成的進度以及執行項目中面臨的困難。辦公室應每6個月或者項目執行需要時,定期準備報告,并向委員會就此遞交涵蓋建議的報告。
如果外國投資者闡述沒有按照時間表執行項目的合理原因,則允許委員會延長項目的寬限期,寬限期總期限不超過一年。
所有項目業主應在每一財政預算年度開始之日起3個月內,向辦公室提供經財務審計員核準的上一財年的利潤、虧損財務報表。
第四章 擔保、優惠、便利、免稅
如外國投資者需要匯出項目資金、利潤、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賠償,則應該按照就此有關的所有法律和決定執行。
外國投資許可申請向辦公室提出請求,申請全部或者部分本法規定的優惠待遇,同時并應提及生產開始或者經營的時間,辦公室應該在確認之后,向委員會準備報告,提出意見和態度,以便委員會根據本法采取決定。
在授予項目優惠和免稅時,委員會應考慮以下幾點:
1-技術、現代管理、工作經驗、技能、營銷
2-擴展和推動科威特私營部門的作用
3-為科威特勞動力創造就業機會和培訓
4-經濟發展規劃和目標產業
5-預期
第十八條
如外國投資者違反本法條款,本條例、許可條件、以及科威特現行的法律法規,辦公室就此準備并向委員會提交報告做出解釋,提出意見,如果委員會認為違反行為確鑿,則可以對外國投資者做出本法規定的任一懲戒措施。
如果委員會認定需要取消許可或者清算投資,則委員會應將此案件遞交法院,由法院做出取消許可和清算投資的決定。
第十九條
向外國投資者發出的傳票,涉及本法第15條的第3、4款提到的懲罰的控訴,辦公室應該闡明控訴的內容、原因、要求,所有上述過程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辦公室應將控訴遞交委員會進行研究,并準備報告提出控訴意見,提交內閣,進行考慮并決定。
第二十條
沒有外國合作伙伴的本國投資者,如果希望獲得本法規定的待遇,則應向辦公室遞交申請,辦公室應準備就此意見的報告,并提交委員會,以便采取合適的建議并報請大臣。
外國投資者為項目事實上的業主,如果希望獲得本法規定的待遇,則應向辦公室遞交申請,辦公室應準備就此意見的報告,并提交委員會,以便在遞交報告4個月內采取恰當的建議并將該內容報請大臣。
根據本法,給予的優惠、免稅、擔保應不少于此前決定的范圍。
此前獲得投資許可的所有項目業主準許在本法實施以前從事經濟活動,但應按照要求準備報告通知辦公室,在投資許可有效期停止之前或者在本條例實施一年內以兩者最近的期限,在投資注冊時進行登記。
駐科威特使館經商處三秘龐立寅